网络剧联合制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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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联合摄制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联合摄制网络剧《》(以下简称“该剧”)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该剧基本情况

1、剧名:《》(暂定名);

2、集数:集,每集约分钟;

3、题材类型:。

二、该剧预算与投资

1、该剧的摄制预算初步确定为人民币万元(¥元)。

2、甲方投资人民币万元(¥元),甲方的投资比例(甲方投资占摄制预算的比例)为%;乙方投资人民币万元(¥元),乙方的投资比例(乙方投资占摄制预算的比例)为%;

3、如摄制预算不足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超出预算成本,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追加投资,且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将其应当追加的投资支付至指定账户。

三、制作周期:

预计启动时间:年月。

预计制作周期:年月日- 年月日,具体进度表如下方所示,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日期阶段

2016年10月1日-2017年2月30日项目启动剧本创作前期筹备项目融资

2017年3月1日-5月15日导演及主创确

建组筹备选景/置景/复

2017年5月16日开机剪辑进组2017年6月30日杀青

2017年8月15日完成粗剪精剪/混

2017年10月1日全片完成

成片交付时间:预计最迟不得晚于2017年12月31日。

如因演员档期等不可抗力影响上述周期并进行调整时,甲方需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并得到乙方认可。

四、投资款项的支付

(一)甲乙双方分五期将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甲方为该剧而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简称“专用账户”);具体支付时间和数额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乙双方将各自投资款的%支付至专用账户;其中,甲方支付万元(¥元),乙方支付万元(¥元)。

2、该剧开机前5日内,甲乙双方将各自投资款的%支付至专用账户;其中,甲方支付柒佰捌拾万元(¥元),乙方支付叁佰万元(¥元)。

3、该剧实际拍摄过半后3日内,甲乙双方将各自投资款的%支付至专用账户;其中,甲方支付万元(¥元),乙方支付万元(¥元)。

4、该剧实际拍摄完毕前3日内,甲乙双方将各自投资款的%支付至专用账户;其中,甲方支付万元(¥元),乙方支付万元(¥元)。

5、该剧后期制作开始后5日内,甲乙双方将各自投资款的%支付至专用账户;其中,甲方支付万元(¥元),乙方支付万元(¥元)。

(二)甲方为该剧开设的专门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收益分配

1、该剧的可分配收益包括:①发行收入扣除应缴税金、宣传费用、发行费用以及其他应当扣除项目之后的部分;②广告植入、赞助等净收益;③因该剧而取得的其他净收益。

前述发行收入,是指该剧通过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等任何形式的播放媒体得以发行而实际取得的属于摄制方的收入。

2、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3、收益分配周期和时间为:针对该剧首播所在自然年度(会计年度)及其后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取得的收益,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双方进行结算并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由甲方将乙方应分配收益支付给乙方;其后,取得每笔发行收入后一个月内,双方进行结算并按约定比例分配,由甲方将乙方应分配收益支付给乙方。

4、投资及分配的账务处理:①甲方收到乙方的投资款无需为乙方提供发票,但可出具收据;②甲方向乙方分配收益时,分配数额不超过乙方投资数额的部分,属于乙方回收投资本金,乙方无需提供发票,但可提供收据;分配数额超出乙方投资数额的部分,属于乙方的投资收益,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提供发票。

5、广告植入或赞助等收益: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作内容进行招揽植入式广告品牌进驻或征求赞助及征求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方案须由招揽方提案,经双方书面认可后由招揽方协调执行。前述取得之收入分配,招揽方收取30%作为代理费,70%计入本合作内容总收益。

六、版权

1、该剧剧本版权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享有;依据本合同摄制完成的网络剧之版权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享有。

2、署名:合作内容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版本字幕署名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享有联合出品署名权,享有“出品人”、“总监制”“监制”“制片人”等合作内容片头重要署名,以及乙方工作人员合作内容片尾署名权。

3、双方应就对方新媒体发行、海外媒体发现、广告植入、维权等需要,按照著作权归属向对方出具《版权声明》、《授权书》等文件。上述文件须按照使用方的合理要求出具。

4、衍生品开发权: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作内容的周边产品、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因此产生的收益(包括周边、衍生产品的售卖收入以及周边、衍生产品开发权的权利转让或权利许可收入等)由甲方运营,乙方配合出具授权证明。

周边产品:是指使用合作内容或该合作内容元素开发的图书、玩具、食品、马克杯、文具、靠枕、广告片或宣传图片等产品。周边产品开发权是指将上述周边产品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改编、设计、开发、制作、生产、传播、销售以及运营等权利。

衍生产品:是指使用合作内容或合作内容元素改编或开发的游戏、网络剧、动漫、电视剧、电影、话剧、舞台剧、广播节目、有声读物、唱片及其他音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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