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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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协议书
移交方:顾和龙锦名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接受方:龙祥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代管龙祥苑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交接时间:2012年 10月21 日。交接后,乙方有权独立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甲方不得干涉。
二、交接项目:
1、甲方在代管龙祥苑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收支帐务经双方清算确认后全面移交给乙方,移交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所有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龙祥苑8栋2单元402物业管理用房一套,用作物业管理专用。
3、门卫室及苑内附属设施设备交给乙方。
4、龙祥苑内的供电房交给乙方管理,并提供本供电房所用用户的详细名单和底度。交接前,甲方与外界所发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从交接后龙祥苑内的配电房设备设施更换维修及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5、原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人员(含保安和清洁工)的工资及相关待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聘请物业管理人员,甲方不得干涉。
三、龙祥苑各单元楼梯间的线槽由甲方负责督促开放商填补。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按时全面交接,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若甲方交接给乙方的帐务,乙方发现有差错,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还,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3、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有权终止对龙祥苑内相关义务与责任。
五、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此协议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社区存档。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
2012年10月21日篇二:资产移交协议书
资产移交协议书(样稿)
甲方(资产接受方):上海杨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资产移交方):
根据《杨浦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办
法》(杨国资委[2006]10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资源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依据区国资委、一级企业或主管部门的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
和“损失资产”处置的授权,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已办理核销审批
手续的“损失资产”处置权,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移交范围、方式、期限
移交资产的范围详见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限期年月
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核销资产企业住所为资产移交地点、经双
方代表清点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具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移交资产的处置权;
2、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
的权利;
3、具有确定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范围、数量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具有按照协议配合“损失资产”移交行为的义务;
2、具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损失资产”
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费用(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具有提交所移交“损失资产”范围、数量的建议权;
2、具有按照协议方式收取所移交资产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权
利;
(四)乙方的义务
1、具有配合移交资产、并协助甲方储存、保管、运输、清理
“损失资产”的义务;
2、具有准确披露所移交“损失资产”真实状况和提供“损失
资产”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三条移交税费的承担
1、双方约定,对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双方分别应
交纳的税费,采取分别承担的方式解决。即移交方承担移交方应交纳的税费,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交纳的税费。
2、对于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单方交纳的税费,双
方约定由____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的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种“损失资产”的资料均为真
实、合法、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处置“损失资产”期间,在仓储、保管、
运输、清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2、接受方的声明与保证
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移交清单上的数额,在规定的
时间内办理完成“损失资产”的接收确认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赔偿金
额由双方按照合理的原则、依据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协商确定。
第六条协议纠纷的处理
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区国资委或区政府提出裁决请求。
第七条其他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
资产移交方(盖章):资产接受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资产移交协议范本
变压器设施移交协议
移交方:(以下简称甲方)接受方:(以下简称乙方)由宝龙山安装公司施工的节水增粮工程项目区农田变压器经过验收合格,移交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好下协议:
一、甲方将低压配电设备移交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确认本次移交设施及设备如下:
变压器数量:30kva 台,50kva 台,63kva 台,80kva 台,100kva 台
三、移交后的配电设施归属管护。
四、本协议生效后,归乙方管理。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本协议生效。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被盗、人为破坏等)由乙方承担。
施工质量方面发生问题甲方负责,及时处理故障,恢复供电。(不包括低压线路)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负责人: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四:资产移交协议范本
公用电气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局(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实施意见》(渝价[2005]568号)和重庆市《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渝办发[2001]67号)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按“一户一表”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供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验收,建成验收后的输、配电设施必须移交供电部门直接管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好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兴欣佳园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小区公用高、低压配电设备无偿移交给乙方直接管理。
二、配电房公用设施与专用设施分界点:以安置房小区10kv高压公用配电房至专用配电房的高压柜与出线线路搭接点为界。分界点(含分界点)电源侧设施为乙方管理,分界点受电侧设施为甲方管理。
三、双方共同确认本次无偿移交设施及设备如下:
兴欣佳园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小区公用高、低配电设施(含高压电源线路、高压配电屏、变压器、低压配电屏、低压线路
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移交后的配电设施产权归属:
本协议生效后,第三条所列电气设施经乙方验收合格,产权归乙方所有。
本协议生效后,配电设施安装所占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移交资产、房屋等经南岸供电局“固定资产移交验收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