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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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2020年3月1日《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施行。本次修订后形成的新《证券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一一分述如下。
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与注册制推进安排
(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从法理上看,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不仅限于《证券法(2019修订)》,而由“一法”(一部法律)、“三规”(三个规范性文件)和“两则”(两个业务规则)构成:
1.《证券法(2019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5号文”)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
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
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
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
(二)注册制的推进安排
新《证券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正式推出注册制。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个发展阶段。所谓审批制,是经行政机关
层层实质审查最后决定是否批准的制度,特点是没有公开透明的标准,完全计划发行。所谓核准制,即虽有公开透明的标准,但仍需行政机关予以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所谓注册制,就是不但标准公开透明,而且注册主管机构仅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过去29年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如下演变过程:
1990年至1999年,证券市场实行单一审批制。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直至2005年12月31日才告结束。
2006年1月1日,《证券法(2005修订)》生效施行,实行单一核准制。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下称“证监会2号公告”),注册制在新开设的科创板率先试点。
2020年3月1日,《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施行,宣告法定注册制的正式诞生。
在新《证券法》项下,注册制大致将按如下步骤推进:
1.科创板注册制由试点转为正式施行:上交所负责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2.国务院授权证监会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依
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
4.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由上交所、深交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新《证券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所谓证券,系指一种可以等额分割并自由让渡的财产权利凭证。至于具体的外延,则依据相关部门法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依据《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条,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政府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新《证券法》着重监管公开发行、公开交易和公开发行且公开交易的证券:
1.对股票、公司债券和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都管。
2.对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只管上市交易。
3.不直接监管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基本原则另行规定。
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项下的企业债券,实际上作为公司债券纳入监管范围:国家发改委负责发行注册,并取消省级转报环节。对照《证券法(2014修订)》,本次修改明确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和企业债券属于证券范畴,纳入监管对象。并删去了“证券衍生品种”,预计会将其交由未来的《期货法》规范。
三、对发行人:放宽发行要求,加重诚信责任
(一)从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看,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但提高了规范运作标准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条件
(1)放宽盈利条件:只要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即可。
(2)鼓励员工持股: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一个持股平台计为一名股东,员工人数不计算在股东人数内。
(3)收严财务规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无虚假记载”升格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提高合规要求:由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提高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
(1)同IPO条件;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设立公司治理门槛:要求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这是以前没有的。
(2)删去了发行人净资产门槛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募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强制性要求,但国办5号文要求“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3)放宽再次公开发行的要求:删去了“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否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