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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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导读

此书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刘丹博士的作品。主要是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为主题,这是个前沿的课题。本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而是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三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鱼类资源和哺乳动物的国际保护。四是涉海生物资源国际争端和区域争端。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化过程。集中剖析海洋捕鱼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不限于现行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框架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实然法”体制,结合近四十年来兴起的国际环境法作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从物种角度对鱼类资源和哺乳动物的国际保护的理论依据中,除了从环境法和海洋法对海洋生物资源所涉术语进行考察外,还侧重论述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法的国际渊源。

选取不同时间对涉及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争端解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中日韩区域性渔业争端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海洋生物资是指生命的、能自行增值和不断更新的海洋资源,是

一类生活在海洋中可更新和再生的特殊资源,其自身具有特有的属性和变化规律。海洋生物资源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生物个体和种下群的繁殖、发育、生长和新老替代,使资源不断更新,种群不断获得补充,并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达到数量上的相对稳定。

一、本书的重点是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机制完善。

(一)国际法律的缺陷。1、国际法律规范缺乏协调。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法律文件中,既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国际管理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协定不仅众多分散,而且难免在职能和作用上存在重叠,由此带来的进一步问题就是由于这些公约或者协定所涉的区域性管理和安排同样也存在机构复杂、缺乏协调的问题。

2、遵守和执行存在障碍。一是《国际海洋法公约》对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框架性的规定给予各国以及各国以自主决定如何制定养护个管理的措施。而是实践中如何确定哪个国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受害国有权提起关于对方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责任。这些都是很具体的和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在这点上,国家责任理论和实践将对渔业养护和国际的国家责任有所启发。三是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管理和安排的缺陷。

1、区域组织和安排重叠并缺乏协调。许多区域性组织和安排各自为战,多头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组织成员国不同,加上渔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对非法、不报告和不管理渔业的泛滥难

以形成合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不均衡。

2、退出机制或反对程序存在消极影响。

(三)涉海洋生物资源争解决的局限和特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中把渔业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外的规定一直被认为是公约的大缺陷。

二、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完善

(一)法律规范

着眼于已有公约的修改和改进或如《负责任渔业守则》等无法律效力的“软法”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硬法”。该需要落实如预警原则等海洋生物资源法律体系中核心作用的执行。在体系外,也不忽视其他“渔业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通过吸收具有法律效力的渔业法律文件或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再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的现有条款将继续的得到发展,其次,海洋生物资源国际条约冲入背后的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问题也决定了解决方法不可能单一化。这种“不沉体系”的解决方法应是建立尽可能广泛的合作机制,而且还应从事先预防和实收补救两个方面入手,应适当运用国际谈判等政治手段,最终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条约冲突妥善解决。

(二)区域组织和安排

形成拥有普遍低于过的全球性条约,条约本身建立世界范围的海洋区域组织网络。每个区域组织可以按联邦功能建立,地区性行为由地方管理,跨界行为集中由区域组织管理,但这并不等于各国放弃主

权给“吵过架”机构。相反,每个国家可以利用主权实现,共同利益。该建议虽具有理想色彩,但对组织系统构造、明确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明确组织的最终为全人类利益的目标等。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

在完善海洋生物资源有关实体法和组织机构的同时,如何让使各成员国对其养护管理措施承担责任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争端解决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成员国放弃或重新考虑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中“专属经济区争议例外”的问题而实现。另一方面,鼓励成员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反过来也可以对推进渔业条款的完善和渔业组织的工作发挥作用。

三、海洋生物渔业资源国际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渔业及与国际渔业法接轨。

1、对传统渔业的影响。我国黄、渤海区包括辽宁、山东、河北及天津三省一市。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大量渔民需要重新安排工作,据有关部门调查,间接和直接损失高达147亿元。中日、中韩渔业协议生效后,辽宁省市区在黄海外侧和东海外海的一部分渔场,枝江、江苏江也因此受损。我国已就北部湾化解问题和越南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但是,据有关部门统计,仍有一万多艘船不得不退出原有的作业渔场,约10万渔民事业。60万渔业人口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对于远洋渔业的影响,为了拓宽海洋资源的捕捞生产,从1985年起么我国开始发展远洋渔业,签署了《国际海洋法公约》后,我国

的远洋渔业生产获得快速发展。

3、我国参与国际渔业合作的状况。我国远洋渔业虽然起步晚,但是截至2009年拥有近1500艘远洋渔船,作业遍及三大海洋公约和32个国家的管辖水域,在境外建立了约130个基地和合资企业,成为世界主要的远洋国际之一。中国较早签署《中国海洋法公约》,先后与有关国家签署13个双边政府间国际渔业和合作协定、6个部门间渔业合作协议,加入8个政府间渔业组织,参与13个多边国际组织有关的渔业的活动,在国际渔业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显著增加,我国还先后与美国、俄罗斯、韩国、越南的等国开展渔业联合执法,树立渔业大国的形象。

(二)中国远洋渔业与渔业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1、海洋基本法

由于我国沿海和近海渔业资源的国度开发,以及同海洋邻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定等多方面因素,我国近海渔业的资源持续衰退。我国远洋渔业的鼓励和发展尤为重要。主要的渔业法律有:《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申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其中《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对相关海域的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国内配套法律指导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2、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

我国调整渔业资源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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