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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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请。申报资料:《文明股室申报表》(附创建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2、局内审核推荐。财政局按照文明股室的标准对申报股室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3、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并参照《文明股室考核验收评分细则》,组织相关股室对各申报股室进行明查暗访,检查考核。并就综治安全、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一票否决事项征求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提出文明股室建议名单,报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4、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报财政局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文明股室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由财政局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牌匾。
第五章文明股室管理
第十六条文明股室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第十七条文明股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文明股室创建活动档案;总结推广文明股室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文明股室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文明股室有检查监督权。文明股室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股室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九条文明股室在届期内悬挂由财政局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满,未被重新命名的股室,不得对外悬挂文明股室荣誉匾,由财政局收回,交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申报股室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文明股室"牌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明股室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