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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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放射性废物
依法律或审管的目的,可以将放射性废物定义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浓度或活度已大于审管机构建立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期不再使用的物质。
2. 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如图1所示,放射性废物来源广泛。首先是核能开发类,从开采铀矿开始直到核能发电或核试验均产生放射性废物。在核技术应用类,要特别注意的是废放射源,它体积虽小,但活度高,且可以发光,常被误认为“夜明珠”之类的“宝贝”,其实此时它是冷酷的“杀手”。关于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类,放射性全是天然的,并且活度水平不高,但其数量往往较大。
3. 放射性废物的危害
放射性废物危害如图2所示,包括物理毒性、化学毒性和生物毒性。通常主要是物理毒性。有些核素如铀还具有化学毒性,此外,对于混合废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至于生物毒性,仅来自医院的个别废物才可能掺有。物理毒性指的是辐射作用。辐射作用人类已研究了100年,效应已经清楚:大剂量照射可出现确定性效应,小剂量照射会出现随机性效应。
4. 放射性废管理的目标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是以恰当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使现在和未来的人类健康及环境得到保护,并且不给后代带来不恰当的负担。
上面说使人类健康得到保护,指的是要避免确定性效应发生,使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极低水平。文中的“环境”指环境质量以及环境中除人以外的生物种群
5. 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人们从失败的教训开始走向成功。在早期各国都不重视放射性废物管理,结果导致了环境污染。从80年代起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由图3所示的管理原则。
图3所示9条原则中,前5条属于保护对象和目标,后4条指的是执行程序方面的要求。其中3,4,5条是从伦理学考虑提出的。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阶段
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分产生者及其主管部门、放射性废物专营机构以及审管部门的管理。
不同层面上的管理重点、程序不尽相同,但相互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图4给出了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主要管理阶段。
在图4所示的各阶段中,控制废物的产生;进行前处理,包括收集、分类、化学调制和去污等,实现废物流的最佳分配;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减少体积,去除放射性核素和改变其他分,即通常讲的“三废”净化过程。整备包括将放射性废物转换成适于进行运输、贮存和处置的形态的相关活动,包括固定、固化、包装等。处置是将放射性废物在处置设施中放置、封闭等项活动对①、②、③、④阶段,属于废物产生单位的任务,阶段⑤属于放射性废物专营机构的任务,有些废物专业机构具有整备能力,对于小的企业不具整备能力或整备不完善的,它也可承担阶段④的任务。至于审管部门的作用是:对阶段①②③④⑤⑥,在项目审批中,对废物产生单位提出废物管理要求;并对向环境排放(阶段⑦)进行专项审批。阶段⑤是针对于放射性废物专营机构,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建设、营运、关闭实行批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