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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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

(草案)

北京勤邦集团法务处王佐朝主任20151228 甲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积极响应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计通”【2015】52号关于“2015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宜林荒山造林”文件精神,并以有效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定:

一、总则

附表:承包林地因子登记表单位:亩、立方米

2、承包期限为30年,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O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承包养护费为人民币叁拾萬圆整。甲方每年向乙方拨付壹萬

圆整。

4、乙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5、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护房若干,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亩。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6、乙方有义务在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植树造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养护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乙方对承包养护林地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养护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权养护确权

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养护权;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有利于生态保护)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养护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开矿、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养护期内,转让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养护的林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应补救或是赔偿有关损失。

2、承包养护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自造林林木补偿归乙方所有。

3、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因林

地养护所实际投入的费用。

四、其他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贵州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为凭。

甲方(章):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章):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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