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顺德市委_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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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

作者:时间:2004-3-25 来源: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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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市化、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从根本上解决新形势下我市农村面临

的矛盾和挑战,确保顺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系统工程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为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

生产关系,尤其是1993年进行的改革农村区域建制、推行股份合作制、完善土地承包制,以及1998年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改革,对贯彻落实党在农

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农村基层的行政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步伐,搞好农村社会各项事业,保持农村大局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地在农

业和农村工作的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农村形势总

的是好的。但是,当前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为顺德

传统农业优势逐步弱化,竞争力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的

差距拉大;不少农村股份经济和集体经济薄弱,历史包袱较重;农村分散建设、资源浪

费现象较为突出,发展环境和生活环境未能有效改善;新旧体制磨合产生的矛盾逐渐暴露,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加,等等。因此,随着依法治市力度的加大,顺德率先

基本实现现代化系统工程的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

化的到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新形势下农村面临的突出矛盾,必须要有全新的思路和对策,要用全局的、长远的眼光,全面推进建设、发展、改革三大战略转移,以市场化、城市

化为目标,对全市农村经济结构、行政架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实行战略性的

调整和改革,建立起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农村基层新体制,开创顺德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大农村区域重组力度,加快城市化改造步伐

1、按照“合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重点发展小城镇“的指导思想,坚决推

进村的合并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2、对地域相连、规模过小、历史上曾经分合的村,原则上要进行合并重组,

特别是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必须进行合并。对有计划合并但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

题的村,要本着“先合并,后解决”的原则,在村合并后,统筹协调解决各种遗留问题。

3、对市中心城区和各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以及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市人均水平1/3的村,必须进行城市化改造,将村民委员会改

为居民委员会,将原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将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

国有土地。

4、“城中村”经改造后,按城镇的管理方式和运行的机制管理。原村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同等的义务。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时起6年内,按农业人口生育政策可以安排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可保留农业户口,但期间不得享受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待遇。

5、村的合并和村委会改居委会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在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未出台前,居委会成员由镇人民政府(包括区办事处,下同)任命。

6、市有关部门和各镇(包括区,下同)要尽快研究确定村委会合并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计划,并在2001年11月底全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完成有关的合并和改造工作。

三、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

1、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原则上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

2、到2001年9月30日24时止(计划生育年度统计截止日)在册的农业人口(包括外嫁女及其子女),除原在城镇工作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农业人口、或在入户时已签订不享有股权合约的迁入农业人口之外,均可获一次性配置的股份,固化股权。股东的股份配置,可参照原有股份合作社的股份配置或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3、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份不再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化,新生婴儿和迁入的农业人口不再配置股份;今后如要扩股的,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迁出或死亡后,其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

4、股份合作社的资产,按股权设置集体占20%、个人占80%。个人部分按固化股权后的股份量化到个人,其中:现金部分一次性量化兑现;向外投资性资金视回收情况分5年量化兑现,或继续招标出租按股分红。

5、今后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股及其收益,不得量化到个人,留作集体积累,用于公共事务、福利事业开支。

6、今后的征地补偿收入,留20%作为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一次性量化到个人。

7、在开展股权固化和资产量化工作之前,必须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以净资产作为股份的账面价值,土地不作价入股;但转为居委会,人均耕地少于0.1亩的土地可作价入股。

8、现仍实行一村多社的,应尽快进行股份合作社的并账工作,实行—村—社;

但对新合并村,各村原有的股份合作社可不合并。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股份合作社维持原有的运作模式。

9、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的方案,必须提交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并报镇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10、在本《决定》出台前已进行股权固化和资产量化工作的,可按原实施方案继续执行。

四、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1、村(含居民区,下同)级集体资产不得量化到个人,由各村成立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按《公司法》进行组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的领导。各村现有的经济联合社归属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任命;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以下简称“两委”成员)不兼任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有“两委”成员参加的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

2、村级集体资产的收益,扣除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费用开支(工资、办公费、业务费、财务费用)外,主要用于当地社区公共福利事业等费用开支,不得用于市核定配置人数内的“两委”成员的分配开支。

3、村级集体经济的债权债务关系归属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关系归属股份合作社。对历史债权债务问题,各级政府和村委会、股份合作社必须以负责的心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村集体和股份合作社各种外借资金、租金、承包金、管理费等的清理登记和追收工作,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

五、转变村委会的管理职能,调整基层管理人员的供给关系

1、全市村委会要尽快推行“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定经费、定分配”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离。今后村委会主要职责是履行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和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指导股份合作社的工作等。今后村委会不能直接参与任何经济经营活动。村委会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各镇要按照依法行政、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调整和精简村级组织架构,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合理确定村委会的日常工作量。

3、“两委”成员配置按辖区内常住人口数确定,具体划分如下:4000人以下的配置4人,4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配置5人,1万人以上配置7人。村委会不单独配置会计、出纳,由村资产管理公司财会人员兼任。村委会其它管理架构和工作人员的配置,由市有关部门和各镇另行核定,人员经费由村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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