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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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改革
篇一: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研究
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法律文书课应定位于实践技能性课,教学方法以法律文书格式讲解为基础。
法律文书的制作应与具体的司法案件结合起来,教师应加强学生在制作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帮助学生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方法;实践技能;改革
现实的法律文书教学由于诸多原因却未能反映出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律文书在教学中的地位中有被轻视的倾向。
因此,应研究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厘清法律文书的价值,改革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般观念认为,法律文书课教授学生制作各种法律文书,最高司法机关对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有专门的规定,只要按照这些格式制作就可以了,设置法律文书课的意义不大。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在大学期间的课程量非常大,法律文书课由原来法学专业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法律文书课被学生轻视。
法律文书课一般都安排在大三上期,或者大三下期。
在这个时期,往往又是学生忙于准备考研、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很多学生部选法律文书课,即使选了,也不会认真学习。
从选课的角度,有些学生喜欢选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有些喜欢选与实
务比较接近的课程。
很多学生认为,法律文书课讲解法律文书格式,学习枯燥,不愿意学。
二、法律文书课的定位
篇二:谈法律文书的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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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文书的教学改革
作者:赵振华
来源:《学周刊·a》20XX年第12期
摘要:法律文书课程与司法实务联系紧密,极具实践性。
当前法律文书的教学存在诸如教科书陈旧、呆板,教师队伍缺乏实践经验,教学方法严重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
法律文书的教学改革应当遵循法律文书课程的自身特点,从优化教科书,注重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入手;精选教师力量,注重实践经验;同时要创新教学模式,以学生为本。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改革法律思维教学模式
法律文书课程极具实践意义,它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联系最为紧密的学科之一。
司法多以一纸裁判作为表征,而如何让裁判文书既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又具有实践的智慧;既逻辑严密,又富于经验始终是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而这正是法律文书课程所要涵涉的核心内容。
笔者从事法律文书教学十几年,将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同行和学生反映的问题整(:法律文书改革)理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当前法学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大多还停留在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层面,教师照本宣科,学生被动接受,其实质就是一种教育保守主义。
大学本科教育往往不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强调知识输送的同时,忽略了对既有知识应有的怀疑精神,缺少了基本的理论创新。
就法律文书教学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如下几点:(一)教科书陈旧、呆板
不知是司法实务中所应用的法律文书已经成熟,还是法律文书课程本身可更新的知识不多,现有的法律文书教科书与其他学科教科书不同的是,其可选择性十分有限,并且教科书的内容大同小异。
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的体例和无任何理论延展空间的内容已近僵化;教科书所选取的教学素材基本没有与社会关注的热点知识相联系,知识点过于陈旧;对法律文书的编写要求,基本属于诠释性质,缺乏对基于宏观上的历史性叙事进行知识梳理,更没有保持应有的学术怀疑精神和自身的理论洞见。
当然,这也是大多数教材所共通的特点。
这种教科书给教师和学生的印象就是知识的陈旧与呆板。
教科书是教学的主要素材和依据,对当今的教育有着基础性作用。
大学教学有着自身的特点,大学的教科书除了基础知识的介绍外,应该承担更多的学生思维训练和能力训练,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前瞻性,能唤起学生对重大问题思考的兴趣。
然而,当前法律文书课程教科书所呈现出来的缺陷,不但影响了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还抑制了学生的学习欲望。
因此,对教科书的优化已经成为提高法律文书教学
质量刻不容缓的基础工作。
篇三:谈法律文书教学改革.doc
谈法律文书教学改革
作者:玉梅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XX年第14期
[摘要]法律文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文书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存在弊端,难以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文章提出有必要对法律文书教学进行改革,改革的途径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思路、革新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改革实践
[作者简介]玉梅(1959-),女,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律文书写作。
(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XX)21-0119-02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文书对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
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
然而,纵观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教学理念不明,教学模式单一,导致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学而不能致用,教学资源并未能发挥其最大效用。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应以致用为原则,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
“思”即法律思维;“写”即法律写作;“说”即法律论辩,从而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写作能力、论辩能力,使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