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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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9月10日—10月10日,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正义之举”反盗版奖励活动在全国范围展开。这一活动的开展,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这一话题的关注。对此,业内专家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管理咨询中心主任陈枫表示,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因此,企业使用盗版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也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企业软件正版化已经备受各方重视,因为在中国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用户应用正版软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使用盗版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软件业的规模迅速扩大,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超过40%。2006年,整个软件业销售额达4800亿元,软件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近几年来对软件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不断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根据2001年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任何超出该范围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并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枫说,目前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非法安装并商业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列为刑事犯罪,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脚步也一直没有停止。以我国香港为例,2004年《版权( 修订)条例》生效,条例中明确规定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公司企业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盗版),即属刑事罪行。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提高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香港法院务求执法措施能发挥实际成效,加强对违法者的阻吓作用,在过去的几年中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起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随着我国相关政策不断颁布落实、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短短几年内我们看到,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企业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也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事实上,我国政府也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

在国家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和完善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落实。例如,今年年初,江苏省版权局与南京市版权局合作,根据权利人投诉,对南京市7家企业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涉嫌盗版北大方正、Windows、MS-office、AutoCAD、 SolidWorks、Pro-enginee r等多种中外软件。与此同时,湖北省版权局也查处了7家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8月,河北省泊头市某汽车模具制造公司因擅自使用没有合法授权的UGS公司的软件产品,经相关人员向商业软件联盟举报而被权利人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调解,该公司接受并履行与权利人的和解协议,赔偿软件权利人 70万元并采购100万元的相关正版软件。举报人也获得了相应奖励。这起民事诉讼案虽以被告与权利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和解而告结束,但它再次给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软件正版化是大势所趋

陈枫表示,随意复制软件产品似乎是终端用户不经意间的行为,但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在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营中,最终用户盗版都像是一颗毒瘤,给行业、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予以铲除。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再三强调盗版的危害,但仍有

不少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盗版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的各种不必要的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如果大量的企业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软件厂商投入的高额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如果任由最终用户盗版行为泛滥下去,那么“未来有一天,我们将无软件可用”的预言也就绝不是危言耸听了。

他最后说,不断完善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都是以强制性的手段限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只有企业真正意识到软件正版化对于软件行业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使用者自身的实际价值,才能够自觉地应用正版软件,从而有利于形成软件行业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国家版权局许超谈使用盗版软件问题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心中都存在着一个误解:“制造、销售盗版违法,而使用盗版并不违法。”很多人都还不知道,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也是违法的。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许超副司长,请他就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性问题作了阐述。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是违法的。

记:目前,很多人对使用盗版是不是违法的问题并不清楚,往往认为“制售盗版违法,使用盗版并不违法。”这样的看法对吗?

许: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地对制造、销售盗版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很清楚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仅仅使用盗版产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违法性的规定。

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上,情况是不一样的,人们所说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的。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必须延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

记:为什么法律不对其它使用盗版的行为作出禁止,而只对使用计算机盗版软件的行为作出禁止和违法的规定?或者说,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受到了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什么?

许:这是由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所决定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与别的作品不同的两大特点:一是它的功能性、工具性很强。一般的作品,如小说、油画等作品,只有或主要用于欣赏的作用。而计算机软件则具有很强的工具性。

二是它很容易被复制,而且质量不受影响。在用模拟复制法复制作品时,复制品的质量与原件会有一定的差距;而计算机软件运用的是数字复制法,复制品与原件没有差别。而且,与音像制品的复制相比,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更为简单。这一特点犹为重要。

这两大特点的存在,使得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要与别的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把法律保护沿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对软件最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作出禁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最终用户的合法使用和违法责任作了规定。

记:那么,我国法律是怎样对“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性作规定的?

许: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此作了有关规定。主要是其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最终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二)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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