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一指引”培训讲义(下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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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指引”培训讲义
一、“三办法一指引”中的三个办法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3日正式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一个指引是:《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涵盖的贷款范围
(一)固定资产贷款
1、定义: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2、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的不同划分:
项目融资: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3、把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划分:
(1)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
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构建的项目,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4)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
定义: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三)个人贷款
定义: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点内容
三个办法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个人贷款):
主要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
三个办法体现的主要实质:
全流程管理原则
诚信申贷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
实贷实付原则
贷后管理原则
关于贷款审批流程的相关要求
(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三个办法”中均要求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提高贷款发放质量,提升信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具体内容有:
1、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流程(固第21条、流第23条、个第27条)。要求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即除了常规设立的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外,还应设立独立的贷款资金支付与审核岗。
2、明确全流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固第5条、流第5条、个第5条)。
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对个人贷款:要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二)诚信申贷原则(固第10条、流第12条、个第12条)。
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对个人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协议承诺原则。“三个办法”中均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即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个办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有:
对固定资产贷款(固第15-20条,共6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流第18-22条,共5条)
对个人贷款(个第23-26条、28条,共5条)
1、对固定资产贷款(固第15-20条,共6条):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要求。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2、对流动资金贷款(流第18-22条,共5条)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