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x年银行员工行为排查管理办法模版(律师审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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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员工行为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从业行为管理,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教育和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行为排查,是指本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员工涉嫌案件的行为以及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员工行为排查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审慎实施。排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排查反映问题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

(三)主动预防,教育为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 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主动预防和避免发生案件。

(四)严格保密、尊重隐私。排查应当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扩散员工个人隐私及其他有关敏感信息。

(五)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构、部门要建立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六)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排查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控制、消除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排查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员工行为排查主要包括:

(一)集中排查。指由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检查、抽查的排查活动。

(二)日常排查。指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行为的合规性、排查事项及其他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集中排查包括员工自查、员工互查、单位排查三种方式。

(一)员工自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自己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二)员工互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一定范围内其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三)单位排查,是指员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所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在集中排查规定的时间及人员范围之外发现员工有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可通过举报方式反映。

第七条日常排查应当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考察的方式。听取被排查人的同事评价反映,了解其性格情况、工作表现、家庭状况、业余爱好和习惯、与同事的相处关系;了解其有无超过承受能力的高消费现象;有无黄、赌、毒等不良恶习或嗜好;了解其本人与其联系紧密的亲戚朋友有无经商行为、不良习惯或大额负债等。

(二)家访、外访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员工进行家访,了解员工家庭情况;通过抽取部分客户资料,在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下, 结合服务质量、客户回访工作,上门走访,了解客户评价;对重点排查人员可以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等调阅资料,走访了解其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和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理记录等问题。

(三)当面谈话的方式。主动与员工谈心,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员工思想、行为动态等他人不易掌握的情况;结合内部考察、实地走访中了解的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员工的情况。

(四)调阅资料的方式。通过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排查员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五)举报的方式。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形式,在举报信息收集、调查、核实过程中了解和排查被排查人员的日常行为。

第三章排查事项

第八条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以下两类行为:

(一)涉嫌案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

1.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

(2)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

(3)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4)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2.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2)是否涉嫌行贿;

(3)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3.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2)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或金融票证;

(3)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4)是否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5)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6)是否涉嫌违规出具保函;

(7)是否涉嫌参与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

(8)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9)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

(10)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4.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2)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3)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4)是否被新闻媒体做了负面报道。

(二)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然还没有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银行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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