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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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不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
表条件的项目,需填写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
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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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 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节能审查。
非建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按投资额 进行划分;建筑项目(公建、居建)按建筑面 积进行划分。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 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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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 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三、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规定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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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
重点项目节能评估前期跟踪: 重点项目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
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机构在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
节能评估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点项 目节能评估信息交流单发送至能评专委会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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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 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 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 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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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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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四、其他规定 节能评估文件应由通过市经信委审核并向社
会公布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并达到国家和 我市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工作,由市经信委负 责。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评审工作,按照市、 区两级节能审查范围,分别由市经信委和区、 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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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 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 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 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 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 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 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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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 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 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 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 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 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 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 为。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 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 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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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市节能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 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 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项目节能措施综述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含节能评估文件 专家论证会名单及论证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5.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审批提交材料进行修改的函
拟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应提 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修改为: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表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含专家论 证会名单及论证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பைடு நூலகம்和审查制度介绍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范围: (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投资7 亿元以下(不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 含建筑); (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 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不 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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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四、其他规定 节能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通过节
能审批后,用能规模、工艺、设备及能源品 种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超过节能审批 意见中的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含15%)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重新进行节能评估 和审查。
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建筑项目同时按项目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 记表三类,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 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
1、节能评估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节能评估机构向能评专委会提交节能评估文件和节
能评估文件评审申请表。 2、能评专委会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
项目所属行业是否在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范围内,文 件编制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评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 规范;节能评估文件类型是否正确,主要内容是否有 明显缺失。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由能评专委会提出评审专 家。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4-1 部门规章(部门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4-2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令)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5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发布的文件)
《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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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
•2 定
•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 •3 理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 关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程序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不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 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 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 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在3万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 建筑面积在7万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市级审查范围:
(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 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投资7 亿元以上(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 建筑); (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工 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 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 绍
2020/12/17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规
•2 定 •3 •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1 法律(主席令) 《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三、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含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 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介绍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 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 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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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 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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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 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 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 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及 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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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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