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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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篇一: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案例二?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5月,家住浙江湖州市织里镇公园路9幢商住楼内的沈春水等9位购房户,先后向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织里分会投诉:他们于2006年5月向织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9间3层楼商住房,存在挑梁、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

•织里镇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于8月召集开发公司、购房户协商补偿问题。

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公司补偿给每户购房者29500元,共265500元;挑梁由开发公司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并按质监部门任课的内容进行加固,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

•问题: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和织里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体:是那9套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内容: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该9位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织里镇某房地产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

开发商织里镇某房地产公司的权利是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在享受该项权利之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给购房人,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例2•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

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建发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建发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乙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问题:1. 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2.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1. 乙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乙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2.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如果乙公司仍然拒绝支付,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二: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钢材。

合同约定钢材总价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钢材到货后,甲公司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钢材质量问题的责任?2.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1. 乙公司应当承担钢材质量问题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乙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更换合格的钢材;- 如果乙公司拒绝协商,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钢材质量问题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三: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但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小区内一栋建筑物倒塌,造成丙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
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
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
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建事设故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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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 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 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 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 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 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1年,缓刑1年。
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
《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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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 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 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 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前文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前文的建筑行为影响 城市规划,以及如何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 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 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 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 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

二建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二建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接了一项政府投资的住宅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

甲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决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在工程招标阶段,甲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了不正当的合同,导致工程材料价格虚高。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为了缩短工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压缩了安全防护措施的时间,导致施工安全事故频发。

最终,该工程在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分析】1.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在工程招标阶段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了不正当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压低投标报价。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压缩了安全防护措施的时间,导致施工安全事故频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严重威胁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取违规操作,导致工程在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法律后果1.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甲公司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2.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敬爱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件3:专业建立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问题1指出时间一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发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3分别指出时间3中专业建立工程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这是前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但是你这个题目的问事件二没有说明测量控制点是不是由于甲施工单位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考试的题目应该是“发现甲施工单位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解答:问题一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

7. 强化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定其违法行为主体包括: 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8. 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如水源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风景名胜 及历史文化遗存等。
(3)城市总体规划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 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 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 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 位置;
前者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为修 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①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 筑类型;
②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 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 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④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⑤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 的用地界线;
共服务职能。 “三规合一”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
2. 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 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 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3. 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1)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位于市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

该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5万平方米,商业面积为5万平方米。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停工。

随后,施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停工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

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停工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 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 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 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 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 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 ,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 类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 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 原因分解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 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 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 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 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1年。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
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 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 工至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 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 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 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 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 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开发商在项目前期筹备过程中,聘请了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方案设计,并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

开发商与施工方就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方签订的合同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故合同有效。

2. 设计变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程设计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和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开发商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

但根据法律规定,设计变更责任应由设计单位承担,故开发商要求施工方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付款的,未支付到期款项超过约定的期限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方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到期款项,施工方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4. 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工期延误。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2021/1/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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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 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 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 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 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2021/1/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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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
2021/1/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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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某通用机械厂 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 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 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和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 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 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 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某住宅楼项目于2018年3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竣工交付。

该住宅楼共有24层,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

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发现住宅楼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防水不严等。

业主们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情况,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

无奈之下,业主们联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违法行为分析(1)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住宅楼交付使用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导致业主遭受损失。

(2)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

(3)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3. 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业主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业主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地铁建设项目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旨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该项目由某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地铁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在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地铁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签订《地铁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市地铁一期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工期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 设计变更与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限制等原因,项目设计多次发生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工程量。

地铁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应由地铁公司承担,并要求地铁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3. 工程进度与争议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地铁公司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设计变更为由拒绝。

双方就工程进度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导致项目延期。

4. 费用争议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

地铁公司认为,建筑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核减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符合实际,要求地铁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设计变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工程量应当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因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 工程进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应当及时调整工期。

”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责任,并应与建筑公司协商调整工期。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期末选择题预测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期末选择题预测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 ( )属于法律范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属于( ) 。

A. 法律C. 地方性法规B. 行政法规D. 行政规定3.行政法规的的制定主体是(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4.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 ) 。

A. 招标代理B. 采购代理C. 诉讼代理D. 指定代理5.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民事诉讼,以下属于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 A.诉讼终结B.当事人解除委托C.代理人辞去委托D.委托代理人死亡E.委托代理人有过错6.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 。

A. 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B. 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C. 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D. 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7.下列代理行为中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是( ) 。

A.张某其未成年的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B.已经被辞退的王某持单位的空白合同书以单位的名义与某厂订立了一份合同C.李某与第三人串通以合同的形式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D.普通职工赵某未经授权擅自以所在单位的名义订立了一份合同E.某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订立的一份供销合同A B C D ABC A ABE8.根据代理权获得的方式不同,代理可分为( )。

A. 指定代理B. 隐名代理C. 委托代理D. 居间代理E. 法定代理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一个月 B.两个月C.四个月 D.六个月10.按照合同的约定, 2007 年 1 月 1 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1 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项目于2010年3月1日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法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延误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元。

(2)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违反工程法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警示我们,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 15
.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 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 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 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 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 为。(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4)重大 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 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 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 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 3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 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 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 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 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 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建设工程法律_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10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

2011年3月,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进度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进度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此,首先要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责任认定:如果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需要分析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

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整改措施及赔偿:如果确定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开发公司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进度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对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如果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则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 一、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但乙方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3. 甲方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

二、案例分析 (一)合同纠纷 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但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二)地质勘察报告问题 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不准确,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工程质量问题 1. 甲方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1.doc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1.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赵钱孙李四人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各自找到一个单位申请注册或者继续注册,不正确的是。

()A.赵某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可以继续注册B.钱某受到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满3年,可以申请注册C.孙某注册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川•以变更注册D.李某已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不可以继续注册2.在某施工中,建设单位将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代表权范围外提出了一项认可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给予了签字认可。

这一认可的法律后果应由来承担。

()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C.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3.某建设单位2005年2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由于某种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申请延期应在前进行。

()A.2005年3月1日B. 2005年4月1日C. 2005年5月1日D. 2005年6月1日4.同专业的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实行联合承包。

该三个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依次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和特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联合体应当按照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施工单位B.乙施工单位 C.丙施工单位 D.三家内部约定5.某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属于监理的依据。

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国家标准监理,而不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监理B.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的依据C.施工合同是否作为监理依据,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D.施工合同是否作为监理依据,要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6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 o ()A.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C.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B.担保期间转移对财产的占有D.债权人有依法拍卖抵押物的权利7.某施工现场人员发现脚手架有倒塌的危险时,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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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课

后 总 结

班级 建1204 学号 08 姓名 蒙 帅 成绩 《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课后体会 通过本学期对《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的学习,了解到土木工程是个很广泛的学科,不仅有建设工程类、管理类、工程经济类,还有各种工程法规类等,增强了我对土木工程专业的认识,有助于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法律的综合性人才。《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用来规范各种土木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制系统,作为土木工程专业的一份子,越发让我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建设法规涵盖了工程项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工程建设程序与发包承包法规,工程招标与投标法规,城乡建设规划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房地产法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规,工程建设其他法规,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课程有跨科学性,学科知识抽象性的特点。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与建筑类学生以往所学知识中经常出现公式、数字、图片等较为直观的灵活应用型课程内容不同,建设法规课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等相对枯燥、抽象的教学内容。 《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高等院校建筑类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蓝本,系统介绍了建筑类专业必备的工程法律知识;同时,还有大量建筑工程法律案例。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是分散于个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建设法规具备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特征性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需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基本建设活动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之一,它为各行各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环境。完善合理的建设法规体系可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使建筑市场有序运转,使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国家增加积累,做到使人民安居乐业。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近年来,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高校教学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而忽视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培养已成不争的事实,普遍注重对学生学术,专业设计。建设法规课程有助于提高学术今后从事建筑类行业的法律意识,培养专业法律素质,然而各高校普遍存在建设法规课程课时少等问题,提醒出对该课程的不重视。随着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高等院校也陆续将建设法规这门课程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一些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纵观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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