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日期: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
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
(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
(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
(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
(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根据客运市场的发展或城市建设的需要新建、迁建客运站设施时,当
地县级以上交通局应按照站场规划向当地政府取得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并组织开
展功能定位工作。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当地交通局应提出立项报告并逐级报省交通厅,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
(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省交通厅根据客运站总体规划对立项报告进行批复,主要内容一是客运站站
名、代码的确认,二是对客运站功能定位的确认,三是对客运站业主确定方式的确认。
第八条客运站业主的确定:
(一)因城市建设原因撤消并迁建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原客运站业
主为新客运站的业主。
(二)拟进站班车经营者愿意联合投资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该联合
投资体为业主。投资比例按拟进站班车数量比例确定,也可由班车经营者共同商定。(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应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业主。
第九条客运站设施的功能定位是在确定客运站的辐射范围的前提下,对其作
用进行定位。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运站进站班车开行范围;
(二)客运站进站班车的定位:根据现状,确定该站近、中、远期进站的车数
或班次数;
(三)经营方面的定位: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
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
(四)客运站的经营年限。
配客点的功能定位主要是确定配客范围。
第十条客运站设施的名称即客运站站名,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
站名代码,代码由省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等级、简易客运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
“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
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其中标志名可以缺省。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十二条客运站业主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建站手续,并按建设部、交通部的有
关标准和规定设计和建设客运站,建设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不得作为客运站的业主
或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客运站建设完成后,应由客运站业主及与业主签定合约的经营单位
筹建方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站级初评和开业手续:
(一)客运站业主向所在地市交通局提出站级初评的申请,经营单位筹建方提
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站名批复材料(复印件)和客运站业主确认书(或中标文件)。
2、《客运站临时等级评定申请表》、站场竣工文件和平面图;
3、拟组建的客运站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包括公司章程、站场管理方案、公
司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
4、《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变更)申请表》;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应包含客运站的站名;
6、业主与经营单位筹建方签定的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业主自营客运站除
外)。
(二)市交通局在收到资料后,应会同客运站所在地县交通局进行审核:
1、临时等级评定工作:主要评审客运站设施是否达到站级标准的要求,通过评
审的给予临时等级,临时等级按其设施所达站级标准的低一级评定,有效期为半年。
2、经营单位开业审查:主要审核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客运站经营的开业资质条
件。通过审核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临时等级时限相同)。(三)客运站经营单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及税务
登记、申请收费许可。
新建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专门经营客运
站企业;其他客运站经营单位,也应注册成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并领有专门经营客运站的营业执照。
客运站设施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四)客运站经营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后,将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备案,客运
站即可开业。
第十五条客运站业主需要变更经营单位的,须与原有经营者达成协议,并提
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新的经营者办妥有关手续后,可接替原有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单位需要停业的,应由客运站业主确定新的经营单位,
并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待新的经营单位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停业。
第十七条客运站设施需要关闭的,须由客运站业主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
出,经审查同意,并提前三十天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关闭。
临时客运站,应确定经营年限,到期即自行关闭。
第十八条客运站设施的改、扩建,应符合站场规划和该站功能定位,在办理
基建报批手续前,应提出改扩建方案,由业主报市交通局备案。
因改、扩建原因需要缩小经营规模或临时关闭的,由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