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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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5月入职耀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任放行工程师一职。2014年5月,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放行工程师,同时约定每月15日为工资发放日。
2018年05月,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耀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11日,成立子午线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18日,成立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14日,成立辽宁子午线航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1日与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3年)以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协议书里明确规定与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耀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的工龄和待遇。
2018年6月14日,中盈集团开始恶意将B-3013飞机转移到辽宁子午线航空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7日,中盈集团开始恶意将B-3367飞机转移到辽宁子午线航空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开始,中盈集团将公司资产(航材、工具设备等)用2辆12.8米长的货车全部恶意转移至辽宁子午线航空有限公司。
从2018年收购耀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运营到现在,飞机退租的退租,出售的出售,转移的转移,公司业务进行了大幅调整和转移,导致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业务量巨减,无法正常持续经营。
公司把资产和业务都转移到辽宁子午线航空有限公司,只留下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一个空壳。然后,又通过拖欠工资,不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下三滥手段,逼迫大家自动离职,从而达到不予经济赔偿的目的。
鉴于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2018年6月14日、8月27日及2019年4月24日,公司恶意转移资产到辽宁子午线航空
有限公司;
2、2019年2月份、3月份,连续2个月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3、2019年4月份、5月份,连续2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工资,未按时、未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
4、2019年6月份,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工资,未按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
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子午线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以上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鉴于公司以上违法行为,本人已申请了管辖区劳动仲裁政府部门进行劳动调解,被诉人如同泼皮流氓无赖,拒接公职人员的电话,藐视政府劳动仲裁部门,对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置之不理,浪费国家社会公共资源,无视国家的劳动法律规定。
作为一个航空企业,如此毫无规矩,毫无道德,毫无担当,毫无法律意识,毫无社会责任感。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贵处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