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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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答姜启渭先生
宋则行
姜启谓先生在贵刊1997年第2、3、4 期连续发表大作三篇(以下简称《之一》、《之二》、《之三》)对我在贵刊1996年第5 期发表的《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认识》一文和其他主张只有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时间的同志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深受启发。其实,所谓“否定论者”,如同“肯定论者”一样,所提出的论据和理由是各式各样的,并不协调一致,下面仅对姜先生对拙文的观点所提出的意见,作一答复。
一、分歧的关键所在
拙文的基本论点是,《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的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商品价值量的论述,即所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供求一致”,即商品的生产量符合该商品需求量为前提的。正因为这样,与《资本论》第三卷在引入市场竞争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时提出的“价值是由当时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的论述(即所谓第二种含义)是一致的,不是两种不同的含义;只是一个按单位商品考察,一个按商品生产总量考察,而两者的一个共同前提是商品供求一致。论据之一:马克思认为,尽管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但为了对各种现象要在它们的合乎规律的形态上来进行考察,就必须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假定供求一致,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内在规律,“才纯粹地实现。”〔2〕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考察商品和货币以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暂时舍象市场竞争,假定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即在商品的供求量一致的前提下论述价值的决定的〔3 〕,这是论据之二。
姜先生对我提出的这些论据是否正确,似乎没有作正面的回答。只是在《之二》中说:“政治经济学在研究价值本质时,为什么说要假定供求一致呢?这是因为单个商品是总产品的样品。只有总产品的供求一致,单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摆脱它的量的变动的干扰。但是单个商品价值的前提本身,还是某种使用价值的质,而不涉及其量,不涉及其供求一致。”〔4〕政治经济学研究价值本质,包括研究价值量的决定,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的决定,难道只涉及使用价值的质,而不涉及使用价值的量吗?根据《资本论》第一卷的论述,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当时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以一定的生产量及其平均来说的,怎么不涉及使用价值的“量”呢?既然“单个商品是总产品的样品”,单位商品的价值的决定怎能不涉及使用价值的量,不涉及“供求一致”呢?何况假定商品按价值出售本身就是以使用价值的供求一致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商品的生产量以符合社会需求量为界限,在这个界限内确定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从而确定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怎么能说与供求一致无关呢?
与此相联系,姜先生指责拙文对马克思所说的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也以供求一致为前提的论点是“张冠李戴”。因为“单个商品价值形成的物质前提是商品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量的规定,而总量商品的价值决定的物质前提是:它们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总量,是具有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5〕为了论证这个观点,姜先生引了《资本论》第三卷这样一段话:“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6〕可是,这段话,帮不了姜先生的忙,因为说对单个商品时,不是没有使用价值的量的问题,只是“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可惜姜先生引证时把这小段破折号内的至关重要的话,用
“……”删去了。接着姜先生引证了《资本论》第三卷另一段话,这段话若是完整地引,是这样:“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7〕既然,具有决定意义的,某种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符合社会需要,“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既然商品总量价值的决定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依据的是同一规律;既然,整个《资本论》第一卷的论述,包括对单位商品价值决定的论述,都以商品按价值出售为前提,即以“供求一致”为同一前提;这怎么能叫“张冠李戴”呢?何况,这个“同一规律”,即商品使用价值是它的价值的前提,不仅是指“质”,而且涉及到供与求的“量”。
姜先生还指责拙文“避开引证”他所引证的几处引文,即“独独挑出”《资本论》第三卷第722 页的一段引文来论证只有一种含义而不存在两种含义。姜先生引证的几处引文实际上说明什么问题,下面再谈。至于我所以引证第三卷第722页上一段话,主要因为谷书堂同志用这一段引文论证存在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8〕,而据我的理解,这段引文恰恰证明了“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是同一含义(见拙文)。可是,姜先生说成“这正是两者(指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引者)处于重叠时的情况。也是第一含义在实现为价值时不受第二含义的修正。”〔9〕从马克思这个句子的结构看,明明是用后一个短句说明前一短句使之明确化,是一个意思的进一步说明,这怎么说是两种不同“含义”的“重叠”呢?既然这两段话说的是一个含义,不是两种不同含义的“重叠”,姜文指责拙文“实际上是用两种含义共同决定批评两种含义共同决定”,〔10〕就毫无根据了。
姜文《之一》指责我“避开了引证”他所引来说明“第二含义”区别于“第一含义”的四处引文之一,即恩格斯的一段话〔11〕,也恰恰说明“两种不同的含义”是同一个含义。这段话是在批评洛贝尔图斯时说的:“如果研究过劳动通过什么和怎样创造、从而决定价值并成为价值尺度,他就会得出社会必要劳动,——不论从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来说,还是从它对社会总的需求方面来说都是必要的劳动。”〔12〕可见,不论是从单个产品来说,还是从社会总量来说,都须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即都须符合社会需求量,以“供求一致”为前提才决定价值;因而是一个含义,只是考察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
另外,姜先生指责我避开引证的《资本论》第三卷第716—717页的几段话,其实,其中的重要段落在拙文中也曾引述过〔13〕,只是我的理解和姜先生有所不同,因而未被注意到罢了。姜先生据此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有别于“第一含义”。据我的理解,耗费在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孤立地规定的,而是在商品生产总量与社会需求量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的。因此,马克思在那段引文里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但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上,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可见,“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使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会包含着另一种意义。”拙文还引证了马克思另一段话,说明与这段话有同样的意思。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说:“……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关于单位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上的商品总量。”〔14〕至于前引一段话的附加语“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只是指计算角度的区别,一个按单位商品,一个按商品总量而已。〔15〕可见,我们的分歧,关键仍在于承认不承认《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的单位商品的价值决定(即所谓“第一含义”)也有一个“供求一致”的前提,还是与此无关。但是姜先生对我提出的论据,始终回避作出明确的回答。
二、对两处引文理解的具体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