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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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

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同样如果想发现对方当事人所持有的文件,可向其发出书证清单,上面标明要对方交出的文件种类,这种要求甚至不必与案件有直接联系,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告可以调查原告以前是否受过伤,要求原告提交健康纪录,只要被告律师认为这对确定当前事故的伤害程度有关联即可。

当然,某些开示要求可能是不合理的,这就涉及证据开示的例外原则了。以英国为例,在其《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证据开示的例外,包括(1)公共利益。规则第31.9 条规定,任何人皆有权以开示书证将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法官允许其禁止对某一书证的开示。(2)不相称。意指书证与案件不相符合,根据Dolling— BakerVMerrett一案确定的原则,大致指书证的证明力低下或不具备关联性或无益于公正审理等因素。(3)保密特权。意指被要求开示方有权保密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材料或信息、免于自我归罪的答辩以及医生对患者、圣职人员对忏悔者、会计师对委托人和夫妻之间的保密特权。

对于一项开示要求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可能发生争议。这种争议通常会通过协商解决,否则则可以请求法院做出裁决,如果开示要求是正当的,法院会下达开示令要求当事人必须开示有关证据材料,这被称为强制开示。在发现程序结束前,当事人还可就有关案件的各种法律问题向法院提出动议,所谓动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由法院采取特定行动的请求,类似我国的申请,动议有可能是有关管辖权、诉讼范围等程序问题,也可能涉及案件的实质问题,比如原告未能恰当有效的陈述诉讼请求,被告就有可能提出驳回动议。此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及促成简易判决的机率也是很高的,总之经过了证据开示程序之后,大量的案件已被排除诉讼,为开庭审理进行了简化分流。

二、证据开示的方式

1、笔录证言。意指经宣誓后通过询问对方以及其他证人并逐字纪录而得出的证言。笔录证言通常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询问可能会持续几个小时直至数周,所产生的文件十分冗长。在这期间常常也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能会以涉及保密特权或其他理由反对询问,如前面所介绍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留待法院解决。

2、查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持有的书证和其他物证。书证是最常用的证据,开示方对这方面的要求往往非常全面复杂,应答方可以反对,但由于强制开示程序的保障,其最终总是不得不提供与争议有关的文件。应答方毁坏或隐匿有关文件的事情也会发生,但一经查实会遭到严厉惩罚,铤而走险是不明智的,这在美国著名的水门事件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3、自认要求。即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其草拟的事实声明,并要求对方承认声明是真实的。自认在诉讼中可直接被采纳,如果对方拒绝承认而要求方证实了该事实,前者将被判支付证明费用,这对于确定案件基本事实非常有用。

4、身体或心理检查。这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是当然事项,往往由被告聘请专家对原告进行专业检查,且开示规则没有赋予对方律师通过笔录证言盘问专家的权利,除非有法院的特别命令。但实践中可通过双方约定相互对专家进行笔录证言。

三、证据开示的期限

证据开示的期间一般是始于起诉后终于开庭审理前,但这并非全部。当事人在诉前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有可能成为被告的对方开示有关证据,但申请需说明理由并有证据支持,法

院则可针对申请下达诉前开示令。此外,如果案情需要,开示书证的义务可延续至诉讼终结。也就是说证据开示的期限并不局限于准备程序中,向前向后均可延伸。

四、违反证据开示规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1.21条的规定,未经法院许可,当事人不得依赖于未经开示的或者不允许他人查阅的任何书证,对拒不遵守开示命令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法院可撤销其案情陈述或裁决其藐视法庭,处以罚金或拘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第2款也规定了对不遵守开示命令的制裁,包括(1)免除一方证明责任;(2)禁止提出证据;(3)宣布其诉答文书无效或部分无效;(4)责令承担费用;(5)不得运用未经开示的证言或信息。

五、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

证据开示制度无疑是英美法证据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发现案情真实、促成和解、保证当事人实质性的接近正义所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同时它对世界各国相关证据规则的影响也十分深远。但应当指出证据开示制度是建立在相关司法体制完备,尤其是律师制度相当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能清醒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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