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潍建发[2011] 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一年月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省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中标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作为建设单位预存和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建筑施工活动的不断增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防护费用管理规定1. 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负责采购、安装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应包括设施的采购费用、安装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2. 安全培训费用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安全培训费用应包括培训的场地费用、讲师费用、培训材料的费用等。

3. 安全检测费用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测,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检测费用应包括检测设备的采购费用、检测人员的费用等。

4. 意外保险费用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以及相应的工伤保险。

意外保险费用应根据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二)1. 文明施工标志费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文明施工标志,提醒施工人员遵守文明施工的要求。

文明施工标志费用应包括标志的制作费用、安装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2. 清洁卫生费用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和污水。

清洁卫生费用应包括清理工具的采购费用、清理人员的费用等。

3. 绿化费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绿化,提高环境质量。

绿化费用应包括绿化植物的采购费用、植物的种植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4. 噪音隔离费用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施工现场的噪音污染,保护周边居民的安宁。

噪音隔离费用应包括隔离设备的采购费用、安装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四、费用管理机制1. 费用报销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费用报销。

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的票据等。

2. 费用监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费用使用监管,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06月1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三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三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工人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并管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费用管理范围:确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范围,包括所需材料、设备、劳务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2. 费用估算和预算: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进行估算和预算,确保所需费用得到合理控制和调配。

3. 费用核准和审批:确定费用核准和审批机制,确保费用支出符合相关规定和预算,避免浪费和滥用。

4. 费用监督和检查:建立费用监督和检查机制,通过巡查、考核等方式,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 费用报销和结算:规定费用报销和结算流程,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及时核销和结算费用,避免资金滞留。

6. 费用台账和档案管理: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和保存费用相关资料,便于查询和备查。

通过建立和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工程施工中的费用管理,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加强对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文明程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之一,旨在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1. 目的和任务:明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目的和任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

2. 费用管理责任:规定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包括工程业主、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等。

3. 费用管理范围:明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范围,包括人员安全防护设施费、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等。

4. 费用计算方法:制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费用标准、费用计算公式等。

5. 费用使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办法,包括费用使用审批程序、费用使用报告等。

6. 费用监管和控制:建立费用监管和控制机制,包括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潍标定字…2008‟18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各有关单位: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为便于建筑工程结算,现将结算办法发布如下:对于模板摊消次数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材质竹胶板胶合板折算系数0.244 0.275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潍建标字[2005]3号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一、适用原则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2、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4、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2020年)(建筑工程安全)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精编.

(2020年)(建筑工程安全)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潍建发[2007]15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和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潍坊市实施《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施工(包括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于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doc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doc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建筑工程总投资的范围内,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预算和申报。

费用的预算应当科学合理、严格执行,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费用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防护费用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方案,并进行费用预算。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防护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按照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清理和归还,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验收。

第三章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该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并进行费用预算。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预算要求购买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进行清理和归还,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购买的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

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 %,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8•【字号】潍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潍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不得用会议纪要代替行政审批。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

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更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应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结果一律无效。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定义本制度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项用于下列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1.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2.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3.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建设;4.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培训;5.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宣传;6.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监督检查;7.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评估;8.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档案管理;9.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应急处理;10.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信息管理。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1.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建发[2011] 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一年月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省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中标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作为建设单位预存和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和省发布的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凡不按规定单独报价的,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招标方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费用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八条使用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依照中标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列入工程结算;安全施工费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全额计取,列入工程结算。

不使用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使用的计价依据及配套的《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后全额计取,列入工程结算。

第三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与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数额、预付款、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对安全施工费应按暂定金额明确约定预付款、支付计划以及按核定金额全额计取等条款。

第十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分三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

建设单位应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以及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预付给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暂定金额的30%。

第二次支付。

在项目装饰工程完成前,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拔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

在工程施工至基础、主体、装饰时,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监理情况,总监签署《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意见单》,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潍建监字[2011]38号《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对施工现场进行达标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意见单》按每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拔付。

第三次支付。

在工程竣工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支付剩余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连同施工合同和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支付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并出具《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后,建设单位方可拨付预付款;市管工程,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该项费用的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项费用支付帐户,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存入该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手续时,应当提交《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支付计划和预付款凭证等。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价款。

变更时应按照省发布的相应费率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调整,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据实计取。

第十五条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在安全施工措施到位后,施工企业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核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依据。

市管工程,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后,直接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并核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

不使用现行计价依据的,依照潍坊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查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直接计入工程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企业实施的,由分包企业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企业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企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企业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企业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施工企业已经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确认所发生的费用。

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通知整改;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施工安全的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核算,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工程承包企业应将帐户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四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取、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活动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的备案与审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措施费用管理规定通知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月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