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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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股份)关于建设创新型企业总体要求,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持续推动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进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办法》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013-2015)》等要求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科技进步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和奖惩,以促进各单位科技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科技进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科技进步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科技进步工作的副职或总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单位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订实施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有序推动本单位科技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并实施相关规定,开展本单位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管理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公司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确保经费投入,认真组织实施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考核指标和计分标准
第八条为全面考核各单位科技创新工作,鼓励科技投入,强化科技管理,突出科技创新绩效,科技考核评分按照下式计算:
总分=科技投入分+科技管理分+科技创新绩效分
其中:“科技投入分”和“科技管理分”为基础分,“科技创新绩效分”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科技投入考核分为科技投入比、研发投入比两项考核指标,满分为30分,具体项目及考核指标见附件1。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到2015年公司科技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2%,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1.8%。
公司将根据上述目标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初下达考核指标。
第十条科技管理考核分为以下10项,满分70分,具体项目及考核指标见附件2。
(一)科技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二)科技管理组织机构完善情况。
(三)科技管理制度制订及实施情况。
(四)科研立项工作实施情况。
(五)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实施情况。
(六)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情况。
(七)技术标准管理情况。
(八)项目技术管理情况。
(九)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情况。
(十)科技信息及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绩效考核分为以下8项,具体项目及考核指标见附件3。
(一)参与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情况。
(二)获科技进步奖励情况。
(三)参与规范标准编写情况。
(四)获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
(五)获工法情况。
(六)获优秀施工组织设计情况。
(七)发表论文情况。
(八)获优质工程情况。
第四章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公司按年度进行科技进步考核,组织“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各单位每年应先行自检自查,其结果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组织科技进步考核评定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基础考核得分高于75分,总分前五名,为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基础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单位,为科技进步不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因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失误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以上(包括一般)等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与“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对于获得“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的额度由公司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确定。
获奖单位的奖励原则上按单位行政负责人占10%、分管科技进步工作的副职或总工程师占30%、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科技人员占60%进行发放,具体发放名单报公司批准。
第十七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公司将对其单位行政
负责人及分管科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局工…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科技进步考核评分标准(科技投入)
附件2: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考核评分标准(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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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考核评分标准(科技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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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项目当年分别获得不同层次的奖项,可以重复计分。
3.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牵头完成单位按60%计分,配合完成单位按40%计分。
4.省部级奖励项目仅限于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大禹奖(科技奖)、詹天佑奖(科技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各部委和省级科技厅颁发的科技奖以及其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奖项,其他未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奖项,不予计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