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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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
问题
问: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 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由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银监会、 保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
答:自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 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或“新准则”)以 来,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 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国资委于2006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企 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 知》,明确了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 即所有中央企业要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企业 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 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
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 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 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 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是否 可以直接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算?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 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 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 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 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并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 范围内执行。 另外,财政部表示将来会对小企业单独制定 会计准则。
从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表来看,自2007年1月1日 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2008年在中央企业实施。 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全 面实施。
企业不能在执行现《企业会计制度》和 旧准则(财政部2006年以前发表的准则) 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适合公司的新企业 会计准则执行。
问题
小企业是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答: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以财会[2004]2
(财会[200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基本内容是在两个专 家工作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是为 解决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
需要说明
1、准则体系中,正文不涉及会计记录,会计记 录的内容在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 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中单独规范。会计记录 在准则体系中仅仅是辅助的性质。
例:设定受益计划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中将退休后福 利(主要是养老金)划分为设定提存计 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对退休后福利 的责任仅限于各期按照规定应缴纳的金 额,并据以确定成本费用和负债;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对职工离职后 福利的责任是其已经承诺提供给职工的 金额,应运用精算技术确定各期成本费 用和负债。
会计准则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知识改变世界 会计成就未来
山东理工大学 赵耀
电话:
财政部的最新解释
与国际准则相同,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基本准则 第二个层次:具体准则+准则指南 第三个层次:解释公告(专家工作组意见) 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图
第一层次
基本准则的性质:
第一,它是准则的准则;
第二,它能为具体准则提供基本概念并指引方向, 所以,它是所有具体准则的基础,为具体准则的 制定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第三,它不同于所有具体准则,两者并不处于同 一层次,基本准则显然高于具体准则,因为可用 来指导、评估和发展具体准则;
第四,显而易见,基本准则既具有上述特点,那 么它就不是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外,而是在 该体系之中,并处于顶尖地位,它不仅是法规, 而且是比具体准则更重要、更基本的法规。
财会字[× ] ×号的文件的不再执行,财企 字[× ] ×号、财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号、财农字[×] × 号的文件仍需要执行。
问题
问: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部执行新会计 准则的条件,目前仍在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目前 可否在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 则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适合我公司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涉及会计记录,主要是规 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科目由企业自 行设计并进行账务处理。
3、执行新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有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这在我国会计发展的历史 上还是第一次,从会计规定的表现形式 上也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充分协调
问题
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是否就不再 执行财政部以前发布的文件?
专家工作组将定期召开会议,针对企业在执行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 “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 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 社会公布,以便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专家工作组意见不是以“文件” 的形式 发布的,不是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11月16日)
财务报告目 标
基本准则
会计基本假 设
会计信息质 量要求
会计要素的确 认和计量原则
第二层次
具体准则
一般业务准 则
特殊行业的特 殊业务准则
报告准则
第三层次
准则解释
应用指南
附录:会计科目及 主要帐务处理
解释公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立法法
2000.3.15
1、法律 2、行政法规 3、行政部门规章 4、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养老金目前还没有设定受益 计划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大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 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属于设定提存 计划。
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属于‘缴费确定型’,不是‘待遇承诺型’(设 定受益计划),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设 定提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