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ID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EID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奖工作,根据《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制定文件
第一条 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专家遴选办法》(以下简称《专家遴选办法》),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按《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细则》),邀请工业设计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修改完善,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按《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工作人员守则》和《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工作人员自律宣言》,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标识、奖杯征集方案》并组织实施。标识、奖杯方案确定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整理申报材料
第五条 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整理《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秘书处对《申报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第七条秘书处将申报产品、作品名单等申报情况报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工作委员会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秘书处整理《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专家推荐表》),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第九条按《专家遴选办法》的要求,对推荐专家逐一进行审核,确定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秘书处将评审专家按所在单位性质分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设计机构、其他等5类,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组织初评与公示
第十二条按《专家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抽选初评专家。
第十三条授权初评专家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对申报产品、作品进行初评,按规定数量提出终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秘书处统计出初评专家提出的终评建议名单,报评奖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按《评奖办法》和《评奖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终评名单。
第十六条将终评名单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将终评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对经核实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产品、作品,取消其终评资格。
第五章组织展示与终评
第十八条与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展示活动主办单位共同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终评产品(作品)展示活动工作方案》。第十九条在展示(终评)通知下发后,协助展示活动主办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组织获得终评资格的实物产品、作品参加展示活动。
第二十条向参加展示活动的产品、作品颁发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终评入围证书。
第二十一条按《专家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抽选终评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担任终评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组织终评专家在展示活动期间,根据《评奖办法》和《评奖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终评实物产品、作品进行终评。
第二十三条复核终评专家组向评奖工作委员会提出的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建议名单,确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名单,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评奖工作委员会会议作为评奖工作重要机制,全体委员须按要求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会议后,秘书处须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报送相关机构、人员。
第二十七条会议须有评奖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
第七章宣传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是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的官方网站,发布评奖工作的正式文件、工作动态等信息。各组成单位可利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宣传渠道进行转载。
第二十九条需向社会公布的关于评奖工作的信息,须由秘书处报评奖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全体工作人员未经评奖工作委员会主任授权,不得代表评奖工作委员会对外发布信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参与评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在评奖工作中应该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