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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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社科纵横O c t,2007总第22卷第10期S OC I AL SCIENCES REV I E W VO L.22NO.10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分析

姚建春 雷兴长*

(兰州商学院经贸学院 甘肃兰州 730020)

内容摘要美国是当今世界技术创新能力最强并且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根据本国科技进步和企业需要发展而不断进行创新。系统分析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有助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并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07)10-0032-03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运转,实现了对知识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法律化,并形成了科技、经济的有序竞争,推动了技术创新,促使企业从中获取了最大利润,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的增长速度超过了欧盟和日本,究其原因就在于美国的知识和技术创新超过了世界任何国家,而这些创新的背后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运行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很强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于传统商品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外溢性,应用一项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十分可观的,而如果技术专利被他人盗用或仿冒就有可能使企业在某一领域失去垄断地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美国经济的领先,高度依赖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着美国的战略利益。因此,美国的政府、企业和个人以及各种商业组织等都具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美国政府认为,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美国新经济的基础,也是当今美国的核心利益之一。积极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方面可以对制假售假活动进行有效打击,以保证美国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另一方面通过积极关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以维护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和技术领先地位。

美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视,将它们视为企业!生命线∀的一条分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条件和坚强后盾,极大地鼓励了企业长期创新战略意识。企业只有拥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才可能对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进行大量投入,才可能去努力提升自己的技术竞争力。同时,技术竞争优势带来的好处又会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如美国IB M公司,在20世纪末,该公司以其技术专利数量的绝对优势,击败了日本东芝公司的竞争。在美国7000多家高科技公司中,20%是世界技术顶级企业,年产值达到了2000多亿美元。这些高科技公司都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保护机制,同时还一直保持着技术专利申请量的飙升势头。

美国的科技人员都拥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技术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竞争,优秀的技术人才既要有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又要有强烈的技术产权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会有良好的、理想的创新效率和创造效益。因此,美国企业的员工都自觉维护企业和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工作中既注重提升自己的科技创新能力,也根据自主创新的需要,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和环境。

美国已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并成立了许多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间组织。比如,早在1894年就成立了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为美国健全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1984年,美国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是美国最大的民间知识产权联盟组织,代表着以版权为基础的各种产业,其通过采取双边和多边的措施,促进对美国版权作品的国际保护。1988年成立的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是当今全球信息产业中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组织之一,与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及行业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

二、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法规包括:

在专利法方面,1996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 1999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1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以及早期公开制度。1996年修订的美国专利法,将专利保护从过去的17年延长到20年,将专利权的取得从申请之日起算改为批准之日起算;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甚至包括世贸组织在内;专利的初步审查期为18个月,申请期内可以公开申请。

在商标法方面,早在1870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1946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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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雷兴长,兰州商学院教授。

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商标法律的保护。如果能够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商标即使没有注册,只要处于使用状态同样可获得法律保护。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4大类。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在1996年,美国开始实施#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著名商标又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了著名商标的保护和使用的原则,以及混淆、抵毁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解决了与互联网域名有关的商标淡化问题。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美国一直把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列为各州法律调整的范围。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互联网的广泛利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美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业间谍法∃,把盗窃商业信息行为列入刑事责任问题,这是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严厉的法律。[1]

此外,美国制定了保护其国内企业和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即!337条款∀。!337条款∀是美国关税法中的第337条款的简称。!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保护贸易∀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

三、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日趋成熟

1.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比较健全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美国专利商标局是专利商标核审机构,下设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和专利、商标文件部门两大类职能处室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另外,在商务部设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具体负责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与执行。美国版权办公室负责版权登记,还负责公告和版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其他政府机构(如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卫生部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以及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在美国国会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咨询部门,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等。

2.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救济,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联邦与州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二是三个政府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美国商标专利局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进入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三是知识产权的仲裁保护。美国于1925年制定了仲裁法,1926年成立了仲裁协会,通过调解仲裁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近二十多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新的保护形式不断被纳入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美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的调整,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从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地#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美国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

3.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效运转

美国通过诉讼管辖、非讼管理、仲裁解决等三种手段及时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美国虽被称为诉讼社会,但相当多的知识专利侵权通过双方律师达成和解。美国法律规定,若侵权方对权利人的警告置之不理,一旦诉讼失败,将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迫使侵权人主动与被侵权人进行私下和解。

美国在国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337条款∀。根据报道,美国对涉及东亚国家(除日本)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已超过西欧、加拿大和日本的总和(分别为52%和41%),2004年开始,涉及中国产品及中国公司的调查已超过40%,并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关!337条款∀案件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主持调查并发布制止令或禁止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这是一种行政保护,反映了美国政府把本国利益至上的处事原则。

近几十年来,美国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每年为100多件,争议额达数亿美元。由于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技术性强,司法解决存在费时费力,诉讼当事人难以通过交流来改善关系等诸多不便,因此积极探求诉讼外途径,也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方式。

4.美国对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日益强化

为了维护技术创新优势和保护技术贸易利益,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中尤其是在双边贸易谈判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特别强调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同时,美国认为,美国对外贸易赤字长期处于居高不下的状况,主要是因为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损害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因此,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中,使之与国际贸易直接联系起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美国把中国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美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从1989年到2004年,中美双方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5次较大规模的双边谈判,签订了三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由此可见美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2004年10月,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斯就称,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列为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启动了一个名为!瞄准有组织侵权策略∀的行动。根据这个行动计划,美国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包括几个内阁部门信息情报共享,公布举报和求助热线,一些反恐措施被用于协助查缉侵权盗版,要求企业的国际供应链不得使用仿冒产品,开展国际合作等。目前,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评估已经进行到省一级,并且不断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以评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四、美国民间组织力量不容忽视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间组织不仅成立的时间非常早,而且在美国和全球范围内都有很强的影响力。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拥有会员2万多,每年都与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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