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材料之高空抛物法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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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材料之高空抛物法治篇
背景材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提出16 条具体措施。

其中提到,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一)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有的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高空抛物已经成了一种严重的城市病,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最高法此次明确提出对高空抛物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意义非同一般。

以往,人们虽对高空抛物很憎恶,但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认识不清晰,也不统一。

很多人把它看成没素质、没教养、没公德,在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上,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少地方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批评、劝说和教育。

现在,对高空抛物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摆在了“故意杀人罪”的最严重等级,这说明,故意高空抛物已明确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

近年来,为防治“高空抛物”,各地想出了很多办法,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朝天的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利用机器人监控高空抛物行为;有的成立“防空队”进行文明劝导……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依然是治标不治本。

现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对应高空抛物造成的伤
害,体现的是坚决捍卫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果决有力。

今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这种治理力度的调整、惩治手段的升级,家庭、社区、有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积极响应,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形成强大合力。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提高对高空抛物治理的惩戒力度,对不法者进行严厉惩治只是手段。

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共识,让一些人不敢随意抛物,才是根本目的。

每个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绝不以身试法。

(二)
近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或伤人害命,或毁车损物,引发各方广泛关注。

特别是当其中一些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后果之后,在血与泪的教训之下,人们开始认真思考该如何应对这些“手欠” 之人,该如何有效避免类似事件与悲剧的发生。

这期间,有熊孩子楼上抛物全家被“劝离”,也有的小区不得已装上了“对空探头”,更有刚刚发生的住户高楼抛物被物业罚以断电一月的事情。

不过,且不说这些处理方式都很值得商榷并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就是这种别出心裁又比较极端的处置也没有任何借鉴推广意义啊!到底该怎么应对愈演愈烈的“高楼危境”,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呢?提高打击力度,严惩重罚,无疑是所有人的共同呼声,在这一条上很少有人会有异议。

应当看到,当前一些人安全意识淡漠,公德素养缺失,加之防范
打击不足,导致高抛事件此起彼伏,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打击治理,加
大震慑力度已是势在必行。

那么该怎么严打击、重治理呢?显然不能依靠上述那些无厘头、走极端的奇葩手段,一是没有法理依据,二是不可能普遍实行。

最有效、最靠谱也是最可行的治理方式依然只有法治。

就是说要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手段来强化对高坠高抛问题的治理,有理有据、合情合法的防范制裁这种人人诟病的“手欠无德” 乱象。

这次最高法专就高抛(坠)现象出台的《意见》,可谓是在法治和从严两个方面做到了“一步到位”。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依法治理的大前提下,《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个规定可以说非常严厉了。

即便是对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故意动机的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意见》也强调要“依法定罪处罚”。

毋庸置疑,高空抛物二杀人,虽然这一点在很多人的心里已是当
然认知,可这次最高法则是从法律和审判角度对这一认知正式给予了法治确认。

高抛非儿戏,也许肇事者是图一时之快,却有可能受到最严厉的刑事追究,看谁还敢手欠乱抛?
高空抛物是全民公敌,当然也是法治。

最高法此举不仅厘清了相关法律适用的误区盲点,为依法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更重要的是极大的提升了打击力度和震慑效应,亮明了“零容忍” 的司法态
度,由此开创了从严打击的新格局,相信这将让那些手欠者
在“手痒”之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更能倒逼推动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这是一个法治里程碑。

(三)
至此,故意高空抛物、坠物终于把一个道德上的争议在法律上定分
止争,终于从一个求运气的祈祷变成一个可追责的警告,我们自然为这样的法律服务叫好。

一颗重量为30克左右的鸡蛋,从4楼抛下,可使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可使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人的头骨;从25 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这就是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

即使从常识上来说,故意高空抛物追刑责也符合法理要求,但纵观近年来出现的高空抛物伤人死人事件,由于高空抛物往往发生在瞬间,难以找到
“真凶”,“真凶”难寻,成为没法根治的一大原因。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是全楼赔偿打起官司来,原告即使脱一层皮甚至仍然难以拿到赔偿,而且浪费了大量的调解资源和司法资源。

近年来,一些社区探索装防护网和装摄像头的办法来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但是又被同一幢楼的一些居民阻挠,其理由是有安全隐患或侵犯隐私。

那么,如果这个问题不能顺利解决,高空抛物、坠物就永远
找不到“真凶”,法律就只能成为“稻草人”。

所以,还要配套
相应的法规,即明确高层建筑物必须安装防护网和安装镜头朝天的摄像头。

在这样的前提下,故意高空抛物追刑责就可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刑事定罪后, 追究民事责任。

如果熊孩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对孩子的不当行为家长
除了教育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进一步说。

《意见》也倒逼老区改造加快进程,避免老旧小区墙皮脱落、外开窗等带来的抛物、坠物风险,倒逼物业公司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推动其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四)
按照最高法的《意见》明确,这也意味着今后过失导致的高空坠物,如果致人死亡、重伤者,行为人将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如果属于故意高空抛物,即便没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行为人也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若致人重伤或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最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高空坠物” 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头顶上的痛,尤其是人为的高空抛物,更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

尤其是居住在现代城市小区的居民群众,提起高空坠物特别是人为的高空抛物,无不是既恐惧又憎恨还带有几分无奈。

正如网上流行那句话,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好端端的在楼下遛弯、聊天,冷不防的就可能有高空坠落的物品甚至垃圾砸在身边,很多情况下,只要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大多都是对着楼上谴责几句了事。

即便有人因此受伤甚至死亡,由于刑法对高空抛物没有明确处罚条款,往往也都按民事责任来承担经济赔偿,甚至将高空抛物视为道德范畴的“不文明行为”。

因为高空抛物一旦砸中楼下行人,轻者受伤重则要命,人们对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恨之入骨”,即使侥幸没有伤到他人,人们也希望用法律惩处来震慑高空抛物者,让某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终生吸取教训”。

然从以
往针对高空抛物者的处罚也不难看出,只要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一般也就是行政处理,有时甚至用“业主规约”来取代法规处罚。

比如,日前被热议的“饮酒男子从13楼抛酒瓶被物业罚断电30天”,因为无法忍受被断电的煎熬,涉事者的老婆居然请求派出所警察出面向物业“求情”恢复供电。

按说民警到场可以要求物业恢复供电,但也应当依法追究饮酒男的高空抛物责任,但处警人员却只让物业送电了事,并没有对饮酒男高空抛物的行为予以任何追究。

最高法的《意见》意味着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明晰了基层执法和司法部门对高空坠物责任追究的某些“困惑”,并且非常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有力惩处故意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同时也对某些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没有伤人就不是“大事”的高空抛物者,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但也不能不说的是,现实中,实施人为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的大多是未成年人甚至是低龄儿童,古人说“养不教父
之过”,孩子高空抛物是父母的监护失职,在成年人高空抛物“入刑” 的同时,对监护失职造成孩子高空抛物的父母及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意高空抛物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锥心之痛”,也让人防不胜防,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无疑是要对高空坠物打一场“歼灭战”,让悬在城市头顶上的痛彻底烟消云散。

(五)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故早就发生不少。

比如2009年,来到人世仅103天的女婴小欢
欢,被半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死在母亲怀中,肇事者是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他当时在天台上与6岁堂弟和1岁半的亲弟弟玩耍,失手将砖头扔下砸中女婴。

即便10年光阴流失,“抛砖砸死女婴”的惨痛仍没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去。

而近年来一再发生的此类悲剧,也让社会各界纷纷建议重罚高空抛物行为。

如今,鉴于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终于就此印发专门意见,就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给予司法适用、犯罪认定等指导,这对以往法院在具体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明确。

据介绍,在以往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找不到直接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很难达到“入刑”地步,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强,特别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而根据如今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体情形不同,处罚有别,就是一种“精准惩治”。

特别是,故意高空抛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就表明, 高空抛物不再是“结果罪”一一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才定罪,而是
“行为罪”一一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无疑是处罚的加码,心存侥幸者可以“歇歇了”。

最高法相关意见还明确了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的情形,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更符合公众和舆论的期待。

高空抛物“入刑”一一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期待能震慑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罪恶之手。

只不过,发生高空抛物,往往难以找到直接的肇事者。

因此,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决之后,这恐怕是关键中的关键,是今年攻坚的重点。

(六)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让人每每经过楼底时便心生“恐惧”,担心“一不小心”就被高空的抛物“击中”。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

远的不说,仅仅在最近的一个多月里,因高空抛物或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

6月13日,深圳I 5岁男童被坠窗砸伤去世;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高空抛灭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7月8日,郑州13岁男孩子高空抛下两只灭火器,所幸无人被砸……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高楼坠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
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 等等。

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打击“高空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追究其刑责。

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可见,“高空抛物”以“刑罚”追究是有明文规定的。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这无疑是有效遏制“高空抛物”的一剂“猛药”,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可以说,高空抛物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很有必要。

但愿通过高空抛物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规定的出台,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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