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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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 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相 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 续。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 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 码。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 性。
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
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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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 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务功能; (六)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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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的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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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 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 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 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 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 疗机构销售药品。
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 进行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 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服务功能;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
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
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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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附件 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 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 (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 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 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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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药品 交易服务的企业 必须经过审查验 收并取得互联网 药品交易服务机 构资格证书。互 联网药品交易服 务机构资格证书 由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统一 印制,有效期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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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 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一)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七)仪器设备汇总表; (八)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的资格; (三)拥有源自文库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
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 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 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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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 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相 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 续。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 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 码。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 性。
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
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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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 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务功能; (六)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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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的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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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 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 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 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 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 疗机构销售药品。
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 进行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 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服务功能;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
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
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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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附件 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 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 (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 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 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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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药品 交易服务的企业 必须经过审查验 收并取得互联网 药品交易服务机 构资格证书。互 联网药品交易服 务机构资格证书 由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统一 印制,有效期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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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 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一)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七)仪器设备汇总表; (八)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的资格; (三)拥有源自文库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
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 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 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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