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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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

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其次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最后合同要符合一定形式的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本案例中的缔约人有韩某、卖主和网站管理者,符合第一个条件。案例中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韩某经过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是承诺的过程。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韩某以116元竞拍获得二手的帕萨特汽车,同时要约也表明受要约人的承诺,即该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承诺应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本案例中的电子合同具备里承诺的条件。所以第二条件也具备。合同的符合一定形式的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这个合同首先是成立的。再说到,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生效。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具备合法的缔约人,案例中的韩某,卖主,网站管理者都是合法的缔约人。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虽案例中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但在竞拍的时候,网站和韩某达成一致,并进行了确认,网站还给韩某发来了电子合同。最后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显然,该份成立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

虽然案例中的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的认识和客观事实错在根本的背离;从客观方面看,这种背离给行为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由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以及行为人的相对人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背离,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是重大误解行为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案例中工作人员将十万元错写成十元,使得在竞拍最后以116元卖出二手的萨帕特汽车,使卖主蒙受重大损失,构成了重大误解。(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在电子商务中,不论是自然人还是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只是一字之差,却产生了很大的差别。谬以毫厘,失之千里。在交易过程中数据电文内容的错误势必对交易各方的利益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看

似规范,但是还不够完善,交易过程中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的错误的机会,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同一份数据电文被发件人的计算机系统重复传输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造成错误的重要原因。为了减少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各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

案例二

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36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王一直未能如愿。8月14日,王某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16日,该网站向王某表示同意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但遭到该网站拒绝。

试分析:(1)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3页、45~46页3章

服务合同成立。

①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位要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并按要求网上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了要约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为该案中承诺已到达。

③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为什么

被告应该承担原稿的律师费用,按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网站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

案例三

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阅读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和只是的通道。与此同时,犹豫网络的使用便捷、传播迅速,也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新的难题。

本案中提供在线阅读的网站“书香门第”在并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量文学作品公布在网站上,供网民阅读。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使得著作权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当下却存在这样一种误会的观点:“书香门第”这类网站为网民提供了便捷的阅读途径,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张宽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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