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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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2014年)
甲方:
乙方:
一、总则
1.1为了不断提高供应商来料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及正常的供货,满足顾客的要求,xxx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供方(以下称乙方)经协商同意达成以下的协议。

1.2 双方本着友好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的要求,
并承担各自的相关的责任。

二、职责
2.1甲方职责
2.1.1甲方应向乙方明确采购、技术和质量要求。

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必要时,向乙方提供
产品图纸、相关标准。

2.1.2甲方变更技术及质量要求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1.3甲方及时向乙方反馈其所提供产品存在的质量及相关问题,向乙方提供不合格品资料
及质量信息,负责跟踪、验证其质量问题的后续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2.1.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按照该产品的技术要求、相关标准要求或双方达成的技术协议
进行进货抽检。

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时委托费用由甲方承担,抽检不合格时,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进行的进货检验不能免除乙方提供产品后续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

2.1.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样品进行验证、确认。

2.1.6甲方根据供应商控制程序及质量状况,必要时,可到乙方现场进行考察、审核或跟踪、
验证其质量问题的改进情况,会同乙方共同改善、提高其产品质量及质量控制水平。

2.1.7 甲方应如实、客观的处理乙方供应产品的技术、质量问题,不能将甲方原因出现的问
题转嫁到乙方。

2.2乙方职责
2.2.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供应商信息,提供相关营业执照、体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
件。

2.2.2在样品认可阶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要求样品及相关资料;如有必要,乙方
还应在样件认可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PPAP文件。

2.2.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技术图纸、资料及样品。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扩散、传播
甲方的技术、质量资料(包括图纸、协议等)以及商业机密;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2.2.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相关合同、协议及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2.2.5乙方的重大变更(产品材料、工艺、生产场地等),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
可或验证。

2.2.6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应有适合的包装,包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能够保证产
品在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包装外箱和内包装袋应有乙方的名称、产品名称及生产批次/日期,格式如下参照《供应商物料信息标签》。

2.2.7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应附带出厂检验报告、重要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明、产品
批次或生产日期。

2.2.9乙方应按ISO16949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管理、控制,如果甲方没有
按ISO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按ISO9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逐步过度和按ISO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不断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其长期、稳定的提供合格产品。

2.2.10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质量信息反馈后,应积极、及时按甲方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并回复。

2.2.1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审核及质量整改工作。

2.2.1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及借用甲方的生产工装、模具、检具,委托加工材料/产品等顾客
财产进行合理的维护、管理。

三、来料质量目标
3.1 供应商保证其所交材料在入厂检验的批次合格率≥98%,按月统计。

3.2 供应商保证其所交材料在生产线上的不合格率≤1000dppm。

3.3 关键尺寸和性能指标过程能力指数CPK≥1.33。

四、异常处理和持续改善
4.1 批次不合格
4.1.1 供应商接到投诉材料批次不合格时,应立即对供应商自己的库存成品、半成品和原
材料、在途品进行冻结,并调查原因采取临时改进措施,提供合格品给满足正常生产,避免因材料质量问题停线,并在已改善的每个物料包装上做好改善合格标识。

4.1.2 供应商接到投诉材料批次不合格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所采取的临时应对措施,
必要时,要求其到现场处理,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并应立即派人到进行分析、确认,并对现场不合格物料进行挑选或者返工处理。

4.1.3供应商接到投诉材料批次不合格后,立即组织其质量、技术、工艺、生产和物流对
发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8D改善报告,其改善报告须经供应商最高质量主管签字审核后,再提交质量部。

4.2 例行改善
4.2.1 当供应商来料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率高于目标值时,供应商接到反馈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提交改善计划,并经供应商最高质量主管审核后,提交质量部。

4.2.2 当供应商来料质量目标连续3个月不达标时,供应商无具体改善计划的,将降低供
应商供货比例、或取消供货资格。

五、材料防护
5.1 供应商应做好材料包装和防护,保证所交物品到达时,其包装完好无损。

如果收料时,
发现的任何包装不良、包装损坏和遗失导致来料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全部承担换货、挑选或者返工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交期延误和人力成本损失。

六、变更管理
6.1 供应商的材料量产和批量交货后,严禁对工艺、生产流程、质量控制流程和生产场所进
行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先提交书面PCN(制程变更通知)或者ECN(工程变更通知)到质量部,得到质量部书面答复后,才允许变更。

6.2 变更后,根据的答复的PCN和ECN,提交小量样品给采购,由技术中心进行验证,供应商
得到书面样品验证合格报告后,方可安排小批量生产。

6.3 小批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入量产和批量交货。

6.4 已经投入量产和批量交货的材料,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提供的技术图纸和规格要求生产
和检验,保证出货质量,严禁私自放宽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出货。

6.5 样品阶段和小批量试做阶段,如果供应商无法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生产和交货,应该及
时告知采购和技术中心,由双方技术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应停止继续生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供应商在样品和小批量阶段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到量产后再提不能按技术文件要求批量生产和交货,由此产生的人工成本、材料报废成本和因交付延期导致的所有损失,均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6.6图纸版本变更管理,供应商收到发行的新版图纸时,质量部门一定要立即回收旧版图纸,
在旧版图纸所有页面盖上“作废”章。

6.7 供应商定期对模具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产品质量,如果需要对模具进行重大修改或者开
新模时,必须通知采购和质量部,并重新送样验证,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按6.1,6.2和6.3执行。

七、供应商出货文件
7.1 供应商按采购订单要求进行出货,出货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出货检验报告》、《全尺寸测量报告》(含重点尺寸和非重点尺寸)和《材质报告》,有盐雾要求的金属件,必须同时提供《盐雾试验报告》,提供的报告必须盖有供应商质量部部门章或者公司章。

7.2所提供的出货资料必须放在指定包装箱内,并在外箱上做好标识,便于检验员查找。

八、质量索赔
8.1乙方所交付的材料不满足质量目标,按月计算,在入厂检验的批次合格率<98%,每低于
1个百分点扣罚200元,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算。

以此类推;在生产线上的不合格率>1000dppm,每增加100dppm扣罚200元,不足100dppm按100dppm算,以此类推。

8.2由于乙方原因交付产品不合格,不能使用,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更换、返
工/返修等处理;造成损失的,甲方可根据造成的实际停工、交付顾客延迟等相关损失对乙方进行索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视情况,有权每次扣罚1000~5000元。

8.3对于甲方书面要求的质量问题等的整改,乙方未按时回复或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如有
客观或特殊原因需延迟,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逾期回复,甲方视情况,有权扣罚1000~3000元,改进措施未按计划完成,有权扣罚1000~3000元。

8.4甲方生产过程中,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使甲方进行批量返工/返修、报废等,所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
索赔费用=(损失的工时+返工返修的工时)*18.7元/小时+相关零部件损失费+材料损失费+管理费用
8.5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厂检验或生产过程中时出现质量问题的:若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挑选
或返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工时费用。

8.6乙方交付的产品不合格,若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让步接受,经确认是乙方原因造成
的,视情况扣该批货款1%-5%。

8.7乙方供应的产品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出货检验报告》、《全尺寸测量报告》、《材质报告》
和《盐雾试验报告》等附件的,乙方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齐相关附件,重复发生的,每次可扣罚乙方1000~3000元。

8.8甲方在进厂检验和生产及使用中,若发现乙方供应的产品仍为之前退回的存在质量问题
的产品或混有之前退回的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未进行改善又交甲方的,或者改善无效,问题重复发生的,除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处理外,每次对乙方处罚5000~10000元。

8.9对于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已销售产品“三包”索赔的,甲方向乙方索赔“三
包”费。

费用包括:顾客的三包索赔费用;修理费;维修人员差旅费。

8.10乙方的供货质量状况较差,质量问题持续发生无明显改善,甲方有权对其处罚2000~
5000元,对严重影响甲方生产、顾客交付及产品质量的,甲方有权调整其供货比例或暂停其供货,在乙方整改到位,经甲方相关部门评审合格后,可恢复其供货比例或恢复其正常供货。

8.11在影响甲方生产、交付顾客的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
品作出挑选、返修/返工等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但甲方事后仍应向乙方反馈其产品质量问题。

8.12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顾客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除按本协议承担相关
赔偿外,还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8.13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已销售产品批量质量问题,对甲方产品对甲方造成严重质
量信誉、品牌信誉影响的,甲方除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索赔外,有权向乙方要求1万~50万的索赔。

8.14当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格供方资格,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一切
合同、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a)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一年内两次暂停使用或在产品试验及顾客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
质量问题、事故。

b)经二方审核最终结论为不通过。

c)因乙方原因,外协外购件连续三个月停止供货,原材料连续六个月停止供货。

d)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外协外购产品(部分工序外协除外)或委托加工进行转包。

九、索赔程序
9.1甲方依据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
索赔项目金额,并开具质量索赔单,从甲方应付乙方货款或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9.2甲方确定对乙方进行质量索赔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确认,若无异议乙方应在收到索
赔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签字并盖章传回。

逾期无反馈视为同意,甲方可直接进行扣款。

9.3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述,甲方应进行复查、
复验,如经核证,确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发生的复查、复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9.4由本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甲方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依法解决。

十、其他规定
10.1本协议中所包含的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不仅指实物性质的零部件或成品,也可以是甲方
委托乙方进行的加工、服务(如电镀、热处理、喷涂、机械加工等)。

10.2该协议作为供货合同的附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
自 2014年2月 1 日起至 2015 年1月 3 1 日止。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质量协议即行废止。

10.3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提交一个质量负责人和负责质量的最高主管的联络地址、座机
电话、手机号、E-mail及传真的联络清单给质量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0.4 本协议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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