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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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解读
2017年7月2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要求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是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我国自2010年首次采用高压岸电系统开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逐步在全国推开。“十二五”期,部先后出台《“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岸电标准规范、试点示范、技术研发、资金扶持、宣传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为岸电技术的推广应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和法律法规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 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我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都对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出了明确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提出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等替代措施。《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制定港口岸电布局建设方案”。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序推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方案》。
《方案》是我国针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的第一份顶层设计文件,其出台对推动我国港口岸电设施有序建设、引导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促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布局方案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布局范围和布局目标。布局方案提出了2020年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岸电泊位布局数量。保障措施包括科学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扶持、建立供售电机制和完善法规标准四个方面。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现状、需求及发展前景,《方案》确定了“统筹协调、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推进”“规模适度,科学布局”的原则,提出岸电布局要与现有相关环保规划和要求保持衔接,以重点区域港口和重点类型泊位为抓手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港口岸电建设规模要与港口发展水平和区域污染防治要求相适应。
(二)关于布局范围。
对新建港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因
此,《方案》只对已建港口进行布局。
关于纳入布局的港口范围。《方案》在《行动方案》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排放控制区政策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提出2020年前重点推动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岸电设施建设,解决船舶污染排放较为集中和严重的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需求,减少重点区域港口的污染排放。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共69个,按照2015年底的港口统计数据,布局范围内港口货物吞吐量占全国货物总吞吐量的75%,其中集装箱吞吐量约达全国集装箱吞吐量的90%。
关于纳入布局的泊位类型。《方案》在《行动方案》基础上,按照分类推进原则,除对适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集装箱、邮轮和客滚三类专业化泊位进行布局外,为适应近年来长江上大型旅游船(大都在3千吨级以上)和全国大型散货专业化码头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大型旅游船和散货船靠港使用岸电的适宜性、较好的推广基础和较大减排潜力,明确将
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一并纳入岸电布局范围。
(三)关于布局目标。
《方案》提出2020年实现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以及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
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
船舶提供岸电的能力。此岸电覆盖率目标,保持了与《行动方案》的衔接,基本做到与202
0年的港口发展水平和区域污染防治水平相适应。同时,《方案》提出,对岸电需求较大、
基础条件较好的港口,鼓励其加快岸电设施建设,争取实现100%的泊位岸电覆盖率,加大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力度。
(四)关于布局方案。
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已建的5类专业化泊位的总数为基础,以实现总体覆盖率5 0%的布局目标为导向,考虑各港口的不同地理区位、泊位能力、吞吐量等多种因素,综合运用数学规划与筛选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岸电布局方案:到2020年底前,在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共布局493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沿海366个,内河127个。经测算,《方案》实施后船舶靠港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排放量预计每年可分别减少6.0、11.0和0.8万吨,其中沿海港口分别减少5.3、9.1和0.7万吨,内河港口分别减少0.7、1.9和0.1万吨,减排效果显著。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科学编制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实施,保障目标按期完成。督促港航企业积极申请中央财政2016-2018年期间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奖励资金,用好现有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港口企业积极采取激励措施,多措并举引导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同时,要加强对新建、改建码头项目的监管,要求其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供电设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顺利实施。
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适时通报各省推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督促《方案》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推动建立岸电供售电机制,支持港口企业开展增量配网业务试点,取得供售电资质。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强制措施,提高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积极性和港口岸电设施的利用率,推动水运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