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及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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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及前景分析
前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保险业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保险发展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保险公估日益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也是我国同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险公估的职能和影响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公司大多规模过小、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较弱、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水平低下、业务来源渠道不畅、国内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业缺乏了解和国外成熟保险公估人的竞争等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和阻碍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入世后难得的市场机遇和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后带来的挑战,逐步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环境和制度模式,有利于我国保险公估市场走向成熟,走向国际化,使我国保险公估业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一、保险公估的概述
(一)保险公估的含义及内容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独立,公正、公平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一方面,保险人需要公估人的服务来降低理赔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公估人通过合理理赔,维护了被保险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推进了被保企业的发展,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能力。
2.保险公估人专业的技术性。由于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向众多保险人甚至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因此,当公估人面对更多不同类型保险理赔、评估等业务时,要求拥有不同专业背景又熟悉保险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理赔人员,从而使其理赔技术有可能较单个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保险公估人资格的严格性。保险公估人除应具有保险、经济、金融、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从事过理工类专业技术业务。同时,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获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书》,才能持证上岗。
4.保险公估人地位的超然性。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中介人之一,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接受,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磨擦的润滑剂。但保险公估人毕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中介组织,其超然性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与同属中介人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作用有很大不同。
(二)国内外保险公估业的相关情况
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伴随着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起初,估测损失数额的工作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完成,但由于保险公司过分依赖员工,导致常出现串谋及诈骗事件。1800年,大多数的火灾保险办事处都任命独立的“估价人”作为其代理人。此后,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做法,被接收下来。1961年,英国特许公估师字会成立,标志着英国公估人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英国公估人制度的发展,欧洲、美洲、澳洲、东南亚等地区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估行业。尤其是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早已异军突起,为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旧中国,我国也曾成立了几家保险公估行,如: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益中公证行”、“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中国公证行”,天津的“永年·公估行”,但终因战乱而被迫停止了业务经营。
一般而言,一项新事物、新行业从诞生、起步到发展,总是要经历一段跌跌撞撞的过程,我们同样不能企求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一帆风顺地发展,事实也正是如此。如果我们将成立于1990年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视为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开始,那么,我国保险公估业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呈加速之势,2001年国内注册的保险公估公司有26家,到2003年末,我国保险公估人猛增到120家,比2002年增长了5倍多。2004年底,我国保险公估人已经发展到180多家。截至2006年6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处于经营状态的公估公司为233家。然而当保险业公布2001年全国保费突破2100亿元,保险公司数量已达50多家、保险界一片繁荣景象时,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业却默默无闻。直到2004年公估行业才收入才达到1.54亿元,这是2003年(3880万元)
近四倍,2005年2.97亿元,同比增长98%,实现利润2023万元,首次实现全行业亏损的艰难局面,2006年上半年1.80亿,同比增长69%。
可见,即便是如此迅速的发展速度,也不能证明我国保险公估行业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仔细研究国内保险公估行业的现状,我们就能发现仍处于成长幼稚期的明显特征及繁荣表面下的深层次危机。我国的保险公估主体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与其他保险中介人相比,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市场缺位”,这种发展滞后的状况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的需要。
(三)保险公估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制度是合理理赔的重要基础。要合理理赔,首先必须要认真、准确地定损。我们知道,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受知识面和专业性的制约,对保险标的的定损难免出现偏差和错误。定损出现错误,理赔就无法合理。保险公司又不可能配备各类专门的理赔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员是经过专业考试合格的高素质人才,熟悉各种标的性能,专门从事鉴定、检验、定损、理算工作,既具有专业理论基础,还可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大量的工作经验。这样,公估人无论从知识结构还是从专业性方面,都比保险公司处理定损具有独特的优势。公估人作出的估损报告相对比保险公司的定损而言,可能会更及时、合理、准确,便于保险公司合理实施理赔。
2.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维护保险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由于保险合同订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或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检验、鉴定、估损、理算,被保险人通常不熟悉,在查勘、定损的问题上,如果纯粹由保险人说了算,被保险人难免不服,有时甚至引起纠纷和诉讼。事实上,限于保险公司人力、条件、技术力量,查勘定损时难免出现差错失误,这样对保险合同双方都不利。而由地位超然,熟悉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实施和参与估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