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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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标志;商标;绿色壁垒;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4-0083-03
一、环境标志的基本内涵探讨 (一)环境标志的概念 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和法制传统的差异,以及各 学术流派研究的方法与侧重点不同,环境标志的称 谓和概念在法学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对 “环境标志”的定义,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 3 类: 第一类定义方式是从环境标志的外在形式进 行 定 义 ,如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ISO) 的 《 环 境 标 志 与 声 明通用原则》对环境标志的定义为:环境标志是用 来表达产品或服务环境因素的声明,其形式可为贴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 或是置于产品文字资 料、技术公告、广告或出版物内,与其他信息相伴的 说明、符号或图形[1]。 第二类定义方式是从环境标志的作用进行定 义 , 如 关 贸 总 协 定 (GATT) 秘 书 处 将 环 境 标 志 定 义 为:环境标志是一种将产品中的生命要素(即它的 生产、使用和处理)对环境的影响信息传送给消费 者的标签。 第三类定义方式则更侧重环境标志的认证组 织,如美国将“绿色印章”定义为:一个致力于保护 环境的独立的非赢利性组织,使用于对环境负责任 的产品和服务上的标志。 综合上述观点的共性, 并对不同之处进行权 衡,笔者将环境标志定义为: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 基于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同意申请者使用的、用 以表明相关产品和服务在其生命周期中符合环境 保护要求的特殊符号或标志。 (二)环境标志的具体类型 现阶段各个国家环境标志的类型划分方式也 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美国采用三大类环境标志划分 模式:肯定的环境标志、否定的环境标志和中立的
Ⅲ型环境标志,即 ISO14025《环境管理 环境 标志与声明 环境信息说明 (Ⅲ型环境标志)》标 准 ,主 要 特 点 为 :1. 由 申 请 企 业 自 愿 提 供 产 品 性 能 、 环境信息的相关数据。 2.通常仅涉及产品或服务的 某一单项性能。 3.需经第三方认证。 Ⅲ型环境标志 与Ⅰ型环境标志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对产品进行 判断,仅向公众提供某一方面的数值和信息,而将 产品的环境质量留给消费者来判断[2]。
第 33 卷 第 4 期 2012 年 4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Vol. 33 No.4 Apr. 2012
我国环境ຫໍສະໝຸດ Baidu志法律制度研究
李龙
(中国矿业大学 法学系,江苏 徐州 221116)
摘 要:在当今世界“绿色消费”浪潮的冲击下,环境标志制度在全球许多国家纷纷建立。然而我国的 环境标志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如何对其完善已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探 讨环境标志的基本内涵,总结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 药,探索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环境标志。 我国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国际标准 化组织(英文简称 ISO)的Ⅰ型 、Ⅱ型 、Ⅲ型 环 境 标 志类别。
Ⅰ型环境标志,即 ISO14024《环境管理 环境 标志与声明(I 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标准,主要 特点为:1.以特定标准为基础。 2.申请人自愿申请。 3.需经第三方认证。 此类环境标志即为我们通常意 义上所理解的环境标志,这种环境标志的公信力最 强,真正可以看做是发给企业的“绿色通行证”。
二、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比较 (一)德国 德国于 1977 年提出“蓝色天使”计划,是世界 上第一个使用环境标志的国家。 德国的环境标志拥 有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获得“蓝色天使”标志的企 业可在产品的宣传中使用,用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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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力,同时非法使用环境标志的行为将承担十分严 重的法律责任。 德国的环境标志不具有垄断性,只 要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产品,都被允许进口到本国 市场,参与到本国市场的竞争[3]。 德国国内认为,国 内普通公众和经济组织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很大 程度上得益于“蓝色天使”计划的宣传和推广。
Ⅱ型环境标志,即 ISO14021《环境管理 环境 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 (II 型环境标志)》标 准,主要特点为:1.可 由 任 何 从 中 获 益 的 经 济 组 织 对产品的环境性能作出自我声明。 2.这种自我声明 可以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以各种形式表示,也 可在产品的广告上或者产品的名册上表示。 3.无需 第三方认证。 此类环境标志是相关企业的自我声 明,故这种标志又称自我声明型标志。
(二)加拿大 继德国之后,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二个创立环境 标志的国家。 1988 年, 加拿大发起由政府制定的 “环境选择”计划,引导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采购方 向。 由于其积极提倡国家之间环境标志的互认,主 张发挥环境标志在消除贸易壁垒、创造良好的国际 贸易环境的作用,因而加拿大的环境标志在国际上 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加拿大环境标志具有一个较为 科学的评判标准,既不会让申请者望尘莫及,也不 会唾手可得,而是科学、合理的指导企业在追求经 济效益的道路上,主动采用措施提高产品的环境质 量,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三)美国 美国于 1989 年正式开展“绿色标志”计划。 这 是由美国绿色标志组织管理的Ⅰ型的标志计划。 美 国绿色标志由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企业、 消费者集团和其它利益集团组成,其宗旨是给消费 者以专家建议,告诉消费者哪些产品对环境的危害 比较小。 此外,美国还存在“科学认证系统”这样一 个Ⅲ型的计划。 与“绿色标志计划”相比,“科学认证 系统”更能得到生产企业的认可和支持。 美国的环 境保护机构并不支持集中协调或公开运作的环境 标准和检验,而更倾向于制定Ⅱ型、Ⅲ型的环境标 志计划。 (四)日本 日本推行的是“生态标志计划”,这个计划的宣 传和推广是逐步展开的。 为了应对日益凸显的环境 问题,早在 1967 年,日本就制定了《控制环境污染 基本法》。 自 1989 年以来,日本环境协会在国家环 境行政部门的授权下开始管理生态标志计划。 上世 纪 90 年代,日本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如《环 境影响评估法》《关于某些危害物质排放至环境及 促 进 其 改 善 管 理 的 审 报 法 律 的 实 施 办 法 (PRTR 法)》等。 进入 21 世纪,日本颁布和实施了更多的法 律法规, 如 《促进建立可循环再生型社会基本法》 《促进支持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法》《关于促进国家 及其它实体获取环境友善产品和服务的办法(简称 促进绿色购买法)》等[4]。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日 本“生态标志计划”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 基础。 三、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检讨 (一)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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