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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提升督查实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提升督查实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提升督查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泰政办字〔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提升督查实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点工作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切实提高督查事项的落实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泰政办发〔2010〕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提升督查实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加强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不仅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务督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落实“三严三实”、促进政务公开的有效方式,也是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政务督查联动工作机制,拓展督查渠道、延伸督查触角、破解工作难题、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

通过与泰安日报社、泰安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联动,做实“督查实录”和“督查追踪”专栏,以推动工作落实为核心,以“把握中心、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注重结果”为工作原则,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强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报道,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提升各级各单位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压力感与紧迫感,实现督查事项的优质高效落实。

二、工作方式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市政府督查室与新闻媒体配合联动,并对相关决策部署等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报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6日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山东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

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与责任第五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泰政办字〔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办法》《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督办暂行办法》《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监督问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办法为充分发挥评价导向、激励、约束作用,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字〔2018〕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平台后台统计数据为评分基础,采取突出重点与综合评价相结合,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使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承办单位的工作实绩。

二、评价对象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各承办单位。

(见附件1)三、评价方式评价由市政务服务热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热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为月度通报和年度评价,评价实行百分制,县市区(包括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分开评价。

(一)月度通报。

通报指标为各承办单位每月群众诉求事项的承办量、群众满意率、回复群众率、按期办结率、工单答复质量情况、督查督办情况、媒体监督落实情况、市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等,各承办单位按群众满意率高低排序。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泰政办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做以下规定:一、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事先应协商一致。

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汇报上级会议精神,要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

议题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最长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会议纪要只记述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合并内容相近的会议,提倡电视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会议。

市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以内,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5小时;安排的交流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严格把关,注重突出特色,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运转,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主报分管副市长阅示,抄报市长;专题请示、专项工作报告报分管副市长阅示。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要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

综合性工作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性工作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

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督查范围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一)领导负责原则。

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三)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

第四章督查程序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

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议、公文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7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议、公文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7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议、公文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议、公文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落实,提升政府施政效能,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14〕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会议、公文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在市政府办公系统树立大督查工作理念,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统分结合”的原则,形成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牵头抓总,相关秘书科室分别履行督查职责的政务督查责任体系,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会议、公文确定事项办理落实,实现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督查内容(一)会议方面1.上级党委、政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要求市政府落实的事项;2.市委会议:市委召开的会议要求市政府落实事项;3.本级政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其他各类工作会议确定事项;4.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工作。

(二)公文方面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要求市政府落实的事项;2.国家、省属部门(单位)制发的公文中,要求市政府落实的事项;3.市委制发的公文中,要求市政府落实的事项;4.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对公文作出批示,要求市政府办理落实的事项;5.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文件中,要求市政府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6.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单位)办理,要求反馈意见的请示件、函件等;7.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公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创新督查方式,完善督查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地生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以下简称特邀督查员),是指按程序聘用、协助市政府督查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选聘特邀督查员是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也是完善政务督查体系,核验评估督查事项落实效果的必要补充。

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特邀督查员主要由驻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不同行业的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特邀督查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条件进行推荐,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六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特邀督查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聘书,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特邀督查员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特邀督查员选聘条件(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文化素养,敢于建言献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具备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具有较强的联系、沟通能力。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质量兴市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质量兴市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质量兴市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泰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质量兴市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质量兴市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四日泰安市质量兴市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落实省政府提出的质量兴省各项目标任务,经研究确定,对全市质量兴市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年来质量兴市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重点督查考核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程质量以及旅游、餐饮等行业的服务质量,抗震救灾物资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等。

通过督查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质量意识,促进质量改进和提升,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一)内容及分工1、综合情况。

重点检查各县(市、区)贯彻鲁政发〔2007〕40号文件以及开展质量兴县(市、区)基本情况和重点领域名牌产品培育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排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名牌产品名单。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2、抗震救灾物资产品质量状况。

重点检查抗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采用质量追溯标识等情况,在检查考核基础上,推荐一批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名牌产品。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经贸委、民政局组成督查考核组落实。

3、食品质量安全。

对2007年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组织一次“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认真组织好今年国家布置的10类重点产品和食品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生产加工点、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的质量卫生状况,检查各类农产品、水产品的质量状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规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规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泰政办字〔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规则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日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督查落实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办理落实力度,实现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14〕28号)、《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泰政发〔2012〕43号)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7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要会议是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

第三条各级、各相关部门是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对会议确定事项,特别是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均须按时间节点及标准要求优质高效落实。

第四条树立大督查工作理念,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形成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抓总、各相关科室分别履行督查职责的政务督查责任体系。

会议确定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统分结合”的原则予以督查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或委托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等会议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分解、督促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配合做好工作;副市长主持或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负责督促落实,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办公系统年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9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办公系统年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9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办公系统年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办公系统年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现将《泰安市政府办公系统年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办公系统年度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61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督查工作按照2015年新修订的《泰安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执行,网站建设工作按照泰政办字〔2016〕45号文件执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按照泰政办发〔2017〕12号文件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公文处理工作评价细则一、评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公室(秘书科)。

二、评价内容贯彻执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14〕28号)情况,主要包括制发文质量、文电办理、公文及代拟稿报送、文电登记、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处理工作评价采取年终集中评价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

三、评价细则及标准(一)评价对象制发文质量(25分)主要审核制发文电的内容、格式、行文规则和精简文电4个方面。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查上行文、下行文各5份(包括底稿)。

1.文电内容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属实、观点正确(5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列入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按时完成起草工作。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落实下列制度:(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征求、采纳情况进行反馈;(二)合法性审查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由其负责法制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合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4日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促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以上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建设、社会化服务要求,统筹推动“云、管、端”建设,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备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泰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泰政办发〔2010〕73号)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2.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3.省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市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4.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5.省政府交办的《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问题落实情况;6.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7.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8.《泰安市政务督查管理平台》应用情况;9.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市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一)计分原则。

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

基础分为100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泰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2日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具体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市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三)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四)贯彻落实上级改革发展决策的具体措施;(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泰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检验和评价。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人事(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王汉友等同志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王汉友等同志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王汉友等同志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王汉友等同志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创新督查方式,完善督查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先期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确定聘请王汉友等同志(名单附后)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聘期二年。

聘请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参与政务督查工作,是我市加强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也是完善政务督查体系、核验评估落实效果的必要补充。

特邀督查员来自于驻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不同行业的基层干部群众,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将在聘期内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完成相应的督查工作任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组织下开展工作。

重点承担参与有关督查活动、核验评估督查事项落实效果、工作调研及信息反馈等职能。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特邀督查员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水平,为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泰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名单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附件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汉友泰安日报社日报中心副总编王克民肥城市新城街道教育办公室党总支书记王国然泰山区岱庙街道党工委委员邓伟宁阳县蒋集镇人大副主席乔田良岱岳区粥店街道城管中心主任刘玉慧市人大代表、岱岳区天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明岩东平县东平街道副局级干部杜景平宁阳县农业局种子管理局局长李连泉泰安市广播电视台总编辑室主任李绪森泰安英雄山中学副校长杨玉娟市政协委员、岱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启润东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吴超泰山景区法制办(研究室)副主任沈明市政协委员、泰安鲁普耐特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市政协委员、市体育运动学校高级讲师XXX 新泰市新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继明山东泰安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思忠市人大代表、肥城市老城街道东关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赵杰泰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赵洪伟肥城市环保局信访科长梁训美市人大代表、泰安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波新泰市公路局副局长——结束——。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泰政办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泰政办发〔201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政府系统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务督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为目标,建立落实与决策并重、责任与权利统一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措施,提高督查工作实效,努力在全市政府系统构建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政务督查格局,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施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目标要求以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为重点,通过不断加强政府系统督查网络建设,集成各部门、各单位督查工作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政务督查统一体。

在此基础上,统筹督查工作优势资源,建立政务督查、行政效能监察、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的督查工作联动新机制,使政务督查工作的着力点、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科学发展目标考核的焦点和新闻宣传的热点协调统一,形成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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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03]60号发布日期:2003-10-21执行日期:2003-10-21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0月21日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保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主管部门,内设政务督查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设立相应专、兼管机构。

第二章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一)负责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省、市政府重要文电、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对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负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例会汇报材料的组织起草、审核、印报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工作汇报审议意见的组织办理、审核及情况反馈。

(七)负责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工作视察活动相关内容的组织准备和联络服务。

第五条政务督查的职责分工:(一)来文来电的督查。

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提出分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查落实。

(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的重要事项,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政务督查室牵头办理并进行督查。

(五)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事项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第六条依法行政原则。

在督查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据、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第七条有令必行原则。

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归口办理原则。

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限时办结原则。

对政务督查事项,应认真办理,限期完成,按时回复办理情况;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讲求实效原则。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依据。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第十二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等)督办程序:(一)分解。

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政务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分解立项,明确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适时向政务督查室报送办理工作情况;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的重要事项的督查,由政务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交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二)登记。

《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重要事项的分解情况,包括各项任务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具体目标、完成时限等,由督查人员逐项进行登记。

(三)督查。

督查人员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和领导同志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

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报有关领导同志。

(四)协调。

对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承办的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各协办单位办理,协调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协调。

(五)反馈。

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规定时限反馈,政务督查人员对反馈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对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修改、补充。

对承办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确定重要事项的反馈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

(六)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等)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政务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办理程序:(一)登记。

凡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逐一登记。

领导批示和交办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人员对办结时间、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统计。

(二)拟办。

对领导同志已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督查人员应认真阅读领导同志的批示及相关材料,根据其内容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具体办理要求、办复时限等内容的拟办意见,经市政府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办理。

1、自办。

对机密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扩大范围的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政务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

对领导同志批示件或交办事项,由政务督查室转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转办时应附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转办函》或《市政府督查通知单》,并加盖“泰安市政府政务督查专用章”。

3、催办。

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在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督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督查。

切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

对督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批示、交办的领导同志报告。

4、反馈。

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复情况后,督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办复情况是否符合办理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并重新回复办理情况。

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由政务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并视情以督查专报或通报形式刊发。

5、存档。

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政务督查室负责整理后,立卷归档。

第五章政务督查工作的保障措施第十四条明确专人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经办科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经常通报情况。

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批评办理不力的单位。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指导。

政务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政务督查人员培训,开展督查理论研讨活动,以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严格奖惩制度。

将政务督查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政务督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政务督查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拖延不办的;(二)承办的督查事项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未办结的;(三)服务意识不强,敷衍塞责,故意刁难,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四)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的;(五)其他影响政务督查效能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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