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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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否合法?
2010-12-11 15:22:07 [ 上一篇| 下一篇]
生活与法/ 查看( 350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国家财经制度相关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这本不是问题,网友不妨到各家保险公司网站上看看,哪家保险公司没有针对企业的保险产品?
依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确有着严格的规定,但那也仅是严格规定了险种及范围,并没有完全禁止。

至于企业,则主要是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

但乍一看,此文件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却似乎是相互矛盾,不妨摘录如下: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很多朋友都片面理解第三条的意思,认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可若这样理解的话,问题就来了,既然不允许,为何又有第四条呢?
其实,第三第四条是分别约束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约束的行为主体是“职工”,企业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无论开具何种形式的发票,都应由职工本人承担,不能由企业报销。

至于第四条,约束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企业按照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是允许的。

并指明了列账渠道,奖金,列作应付工资,作为职工福利的,则作为应付福利费。

特别说明的是,财企…2003‟61号文是2003年出台的,目前国家新的财务通则中对“应付福利费”的规范作了较大变动,原职工福利费是先计提再使用,现在则是由企业据实列支。

事实上,职工福利费规范的变化不影响财企…2003‟61号文的有效性。

而根据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财务及税务管理体制下,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分工是不同的,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由财政部规范,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涉税问题则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规范。

结论:企业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涉税问题则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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