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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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3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 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 法规, 也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法律、 法规, 在其职权范围 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 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的名称通常为条例、 规定、 办法、 决定等。
图4-1 法律的层次结构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 活中最根本、 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 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 “最高 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 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 为规范, 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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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 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 权利, 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 果不履行法定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强制执 行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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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 发布的 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 《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 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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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 文件。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验收办法》等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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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4.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 4.3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 4.4 安全评价规范 4.5 风险判别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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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我国法律的层次结构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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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 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 我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 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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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令中载明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 关于行政法规的公布方式,《立法 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 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国务院 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国务院发布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属于行政法规。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其制定权 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 主席令中载明了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日 期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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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公布方式, 《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 报纸上刊登; 此外还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 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法》等属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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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宪法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 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宪法的解释、 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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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约 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 行政管理权的产物, 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 都必 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 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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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和颁布的、 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但高 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 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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