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类合同(营改增)涉税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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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采购类合同涉税条款修改
一、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
1、合同价款
合同中应对合同价款与税金单独列示。对同一合同中涉及不同类型成本项目的应分别列示金额。具体条款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制定。
2、发票开具
2.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在合同签订后XX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XX%的预付款,乙方据此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点报送工程量报表,工程质量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每次就付款金额与乙方进行确认,乙方就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2.3 甲方预留合同总价的XX%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届满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就保修金付款金额与乙方进行确认,乙方就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2.4 乙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
2.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XX个自然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乙方。
2.6甲方与乙方的价款结算只能通过甲方的账户与乙方的账户进行划转,不能通过此外的任何第三方账户进行价款结算。
2.7 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2.8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9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3、合同奖励类
3.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奖励款/违约金为含增值税金额,乙方收到甲方奖励款/违约金后,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条款可参考上述2.1至2.7。
二、跨期合同
1、合同价款
1.1合同价款为含税总价,未来因国家(地方)增值税税制改革而产生的增值税额由乙方承担。
如供应商确实无法接受上述条款,则可以考虑如下条款:
合同价款为含税总价,未来在国家(地方)增值税税制改革后,在不增加我司成本的原则下,双方再另行协商调整价格。
2、发票开具
2.1自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之日起,如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条款可参考“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部分条款2.1至3.1。
对于目前已经签订的跨期合同,由于签订补充协议涉及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在可行的前提下,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向供应商发送《业务告知函》进行补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