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普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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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百君行字( 2007 )第号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监制

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百君行字(2007 )第号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渝,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下述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性质:

(2)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承办律师

1•承办律师为乙方指派的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

2.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 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________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般授权。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委托律师代理费。

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攵取差旅费,

本合同项下计收差旅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

市区差旅费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无须出具差旅费票据。

(2)承办律师如需到重庆市区以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承办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

区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

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预付时由承办律师出据收据。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就费用的支付订立修正或者补充条款。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乙方银行账号23218130211000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能亲自出庭。

(2)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3)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为其收取的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开具收据,并有权要求在结案后将承办律师持有而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还甲方。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的合理期限内保证对本案情况的合法披露不致对甲方造成损害。

(6)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但已经发生的在市区外的差旅费应当扣除。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因甲方提供不真实的案情和案件材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能够提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须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致使承办律师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履行代理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悉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情况的人员与承办律师晤谈,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为达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必要时,承办律师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保证。

(3)如承办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知悉甲方与本案有关的违法活动,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意见;如甲方拒绝停止其违法行为,承办律师有权拒绝继续履行代理职责,

乙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且承办律师和乙方的行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4)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有权从有利于甲方的利益出发向新闻媒体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但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为履行自身的行政义务、在不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5)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6)结案后,乙方有权保留与甲方委托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副本或其他复制件。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诺,承办律师中至少有一人亲自出庭。

(2)乙方同意并保证,当承办律师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如果在本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接受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不持异议,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反之,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

(4)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为研究案情而向本所范围内披露有关案件材料,为组织专家论证而向有关专家提供案件材料,为办理法律事务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供案件材料,为学术研究的需要使用有关案件材料,在司法机关已经公开案件的情况下对已公布部分案件材料的任何公开使用,均不属违反此项保证。

5)除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乙方不得就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获悉的甲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举报、控告、作证或者公开披露。

(6)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应该出具合法的、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专项收据。

第七条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八条合同履行终结

1.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完成或者委托程序终结,本合同履行终结。2.合同本合同签订后,因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被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合同履行终结;因调解、和解、撤诉、决定不上诉等,本合同履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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