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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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发改高技[2014]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穗发改高技[2014]61号 2014年11月26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281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穗府〔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引导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国家、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我市相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称为参股基金。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支持产业”原则,其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参股基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参股基金的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复市级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投资领域

第六条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符合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参股基金优先投资于广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且投资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参股基金投向小、微企业资金比例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1%。

第八条参股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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