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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甲方提供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友好商定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主要内容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主要设计方案

乙方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

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最终安装容量以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为准)。

除甲方提供的屋顶外,未来所建成的项目所有权归属于乙方。

1.3 项目建设方案

1.3.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许可、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

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以及承担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1.3.2 甲方在本项目履行期内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1.4 项目实施目标

1.4.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1.4.2 甲、乙双方共同分享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效益。

1.4.3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万kWh,以实际发电量为准。

第二条项目履行期、节能效益分享期及建设周期

2.1 项目履行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止。

2.2 节能效益分享期:二十五年。分享期自项目建成运营发电之日起开始计算。

2.3 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自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开工之日起个月内完成。第三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及项目的验收

3.1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乙方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应在收到设计方案

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甲方未能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书面认可或视为甲方认可,除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变更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变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

改。

3.2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

目的施工,甲方在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3.3 项目施工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项目验

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如甲方未按约定进行验收,则项目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3.4 如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发生项目地点产权或租赁主体变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

方与新的业主或租户签署合同并使本协议继续执行完成。如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项目所有权转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项目所有权转移,并使本协议继续执行完成。

第四条节能量计量、节能效益分享及付款方式

4.1 节能量计量

4.1.1 节能量计量通过电量计量装置(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

及二次连接导线)计量,该计量装置应通过省或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投入安装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各单元光伏电站发电量和用电量均以该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计量的数据为准。

4.1.2 本协议任一方认为该计量装置工作异常时,任一方可委托省或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正常,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若检验结果异常,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未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异常时段电量参考此前三个月的供电量平均值进行核算。

4.1.3 节能量计算公式:

P=(A1c-A1r)*B1+(A2c-A2r)*B2+(Anc-Anr)*Bn-Ad

P: 节能量(kWh),即项目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A1c:单元1光伏系统出口计量表发电量(正向)的读数

A1r:单元1光伏系统出口计量表用电量(反向)的读数

B1:单元1光伏系统出口计量表电流互感器倍率

(A1c-A1r)*B1:单元1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Anc-Anr)*Bn:单元n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Ad:光伏发电站向公共电网输送的电量(当用户用不完光伏系统所发的电量时会出现这种情况)

上面的公式反映了项目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在项目内的消耗情况。若光伏发电站向公共电网输送电量,则该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

算。甲方项目总计量系统的改造由乙方负责完成。

4.2 节能效益

4.2.1 在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分享的节能效益计算公式如下:

S= K*P*D

S:节能效益(元),即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节能费用

K:优惠系数

根据该项目投资进行测算,确定优惠系数为。

P:节能量(kWh),即项目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D:电费单价(元),以甲方与电网公司进行贸易结算的该时段电价为准。

4.3 支付方式:

4.3.1 各单元光伏系统首次并网发电时,甲、乙双方分别指派专门人员共同抄录电

表底度,以便于核算系统的供电量。双方于每月5日前共同抄表,并签发节能量确认单。如甲方未按约定指派专门人员抄录电表底度,则供电量以乙方签发的节能量确认单为准。

4.3.2 乙方根据节能量确认单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4.3.3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等额有效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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