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进城务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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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进城务工问题
姓名:张薇薇
学号:61041P36
班级:61041P
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存在了许多的农民工问题,本文针对农民工走进城市,融入城市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在了解农民工的一些基本状况后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一些设想加以解决。在分析过程中,作者发现阻碍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户籍制度,也不在于城市容纳力,而是由于多种制度的不合理结合造成的。因此,本文提出在建立农民工组织化的基础上建立准入机制对农民工采用分层分类法享受城市待遇,逐渐实现农民工的城市居民的过渡,与此同时还提出了改革农村土地政策等措施,推进农民工进城的速度。
关键词:户籍制度组织化分层分类土地政策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推动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城乡结构的变化。农民工成为中国社会分层中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改革开放20年以来,由乡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没有间断过。对于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规模,近年来说法比较多的是有8000万,其中跨区流动的有5000万。据2001年,全国对建筑行业用工统计,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已经超过3800万人,其中75%来自农村。进入21世纪以来,进城的打工的农民工增加到9400万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这里我们把这个特殊的群体称作农民工。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阶层。从职业上看,农民
工是不在自己从事农业生产的而是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但从身份上看,他们仍然是农民,因为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他们的家仍然在农村,他们仍有土地在农村,由此可见农民工是一个置业与身份不一致的群体。他们的流动态势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呈现增长的趋势。他们的流向主要是向劳动力需求量大,收益较高,其它外来劳动力限制较少地区聚集,他们流动范围扩大,到96年末跨省就业的已经占66.4%他们的流动频率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就业竞争更加严峻。一方面用人单位提供了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却是农民工找不到活干,出现了“有工无人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大多数的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一技之长,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其次,农民工就业意识有所提高,在选择单位时不仅仅从工资方面考虑,对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各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第三,目前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大部分是18至25岁的年青人,他们没有太多的工作经验,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对工作条件待遇的期望值又较高,因此很难找到切合实际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劳动力短缺,是一种结构性失业。即市场需要的劳动力有一定的职业技能门槛,而许多劳动力因为缺乏技能而被关在就业大门之外。目前我市一些规模型企业急需的,是立即能上岗的熟练工和有技术之长的工人,并不是那些普通民工。因此大部分农民工找到的工作,基本是一些没有技术性门槛的低技术、低收入的体力活。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升级换代,
农民工和其他劳动力的就业门槛也在逐渐提高。没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就业压力。
(二)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就业盲目性比较大。据调查,通过社会机构组织劳输出就业的人员不到14%,通过中介组织介绍和广告信息引导就业的人员仅占总数的4%,还有82%的民工是通过亲友介绍或自发外出的。他们的外出具有较大的盲目性,有的徒劳返乡,有的滞留城市,有的被非法中介和虚假信息诱骗,人身和经济权益受到很大伤害,无疑增加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
(三)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目前.我市农民工养老、失业、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非常低。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他们生病以后只有极少一部分人会选择直接去医院,绝大多数人是自己随便买点药吃或硬扛,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比较灵活,这几年,虽然我市也积极研究探索了一些有效措施,但是适合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办法还没有制定出台。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较低的参保率等等问题,无疑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以及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
(四)政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直接制约着农民进城就业,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59号),成立了由28个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事宜,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就业的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统计指标及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政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直
接影响了农民工进城就业。
(五)法制的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是不算为过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
解决办法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劳务输出地和农民工就业地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机制,要在农民工培训上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上的投入。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