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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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申请书
小学校县人民法院:
我与曾xx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据本人的申请,你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得知被执行人与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你院判决。依据(xx)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被执行人曾xx货款8xx元;赔偿拒绝向被执行人曾xx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54000元,两项共计136000元。据此,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3600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6000元。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性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性质,在理论界一直有不同见解,主要有四种:(1)是继续执行制度的体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2)是一种协助执行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3)是一种债权保全的执行制度。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申请的目的在于对债务第三人的财产获得执行名义从而实现自已债权。(4)是一种执行方法或执行措施。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纵观民事执行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制定单行强制执行法的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还是诉讼法、执行法合一的德国,其民事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总则,规定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二是执行措施,针对执行客体分别设各种执行措施及其程序,分为: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执行,对被执行人行为的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等,其中“对债权及其他权利的执行”部分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由此可见,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专门适用于对被执行人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执行的执行方法或执行措施。笔者同意第(4)种观点,执行到期债权应属于执行措施的一部分,它所包括的债权冻结和债权变价与民诉法中设立的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而第(1)、(2)、(3)观点均不能体现执行被
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性质。
首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非“继续执行制度”的体现,我国民诉法第230条中的“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指的是被执行人负有的在其未履行全部法定债务时,必须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不能看作是一种执行制度,与被执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相对应的是申请执行人的继续申请执行请求权,故民诉法第230条接着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执行请求权。此外,将民诉法第230条中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解释为“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没有法律依据,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而财产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有体物,不包括无形财产和权利。可见,债权和财产所有权属财产权利的一种,财产是财产所有权的标的,故民诉法第230条中的“其他财产”不应包括“债权”。况且,当时制定民诉法时,并未设立对无形财产及权利的执行,将民诉法第230条中的“其他财产”扩大解释为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不妥当的,有违立法本意。
其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非是一种协助执行行为,协助执行通常发生在执行标的物由单位或个人占有、使用、保管、登记等情形,表现为:协助冻结、扣划储户存款,协助扣留、提取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协助办理财产的查封、冻结登记或办理财产的过户手续,协助交出保管的执行标的物,协助调查等等。协助执行是法律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协助执行人履行的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当第三人对代位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即可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变价,具体表现为对第三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使第三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故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三人履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债务。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的结果是协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是对协助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一旦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则处于被执行人的地位,结果是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最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非一种债权保全的执行制度,债权保全并不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所追求的目的,因为债权保全的功能在于排除债务人不当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给债权实现造成的障碍,保证债权将来得以实现,债权保全的结果是第三人须向被代位人(债务人)为清偿,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为清偿。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所采取的一种执行方法,目的是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结果是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而不是向被执行人清偿。
第三篇: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申请书(破产清算用)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申请书(破产清算
用)
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申请书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已被贵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查明___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债务人名称)尚欠破产企业人民币___________元(或欠财物________折款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清偿债务通知书》(《或偿还财物通知书》)。该债务人承认欠款________元或欠物折款_________元的事实,但无力偿还。据该债务人提供的证据证实,_______尚欠其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曾申请__________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执行人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通知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清算组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