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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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建立和废除: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监督的需要,统一规划并组织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并通过计量比对和后续研究等方式使其量值与国际保持等效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
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条件: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量性能经鉴定合格;
(二)有满足相应条件和要求的研究、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三)有满足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
的场所和环境条件;
(四)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
(五)有保存和改造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所需要的
技术保障能力;
(六)有参与国际比对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标准证书。国家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监督的需要,统一规划并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实施计量监督,统一量值的依据。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计量标准的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其他计量标准,可以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申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其他计量标准的条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其他计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量性能符合要求,其量值能够溯源至相应的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有满足相应条件和要求的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三)有满足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环境条件;
(四)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
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其他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禁止条款:未经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
基、标准溯源要求: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通过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溯源。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证量值溯源。
有关标准物质应当按照标准物质溯源等级图进行溯源。
国内不能满足量值溯源需要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标准的量值可以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者其他有关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有关标准物质可以溯源至
国际公认的量值溯源源头,并提供溯源的有效证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裁决作用: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批准的标准物质出具的数据可以
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并具有公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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