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珠三角都市带城市体系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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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珠三角都市带城市体系结构分析
[关键词] 都市带;核心城市;大珠三角
[中图分类号] F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10-0017-03
随着广东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在城市化发展上表现为香港、澳门与珠三角各城市在空间上和功能上逐渐融合,催生新的城市形态——大珠三角都市带。
本文拟对这一即将兴起的大都市带的结构体系进行分析。
一、大珠三角城市带核心城市的构成
一般而言,大都市带是由若干个大都市区连成一体,“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活动存在密切交互作用的巨大的城市地域”。
[1]每个大都市区以一个大的中心城市作为核心,该核心城市与近邻其他城市形成具有紧密经济社会联系的融合体,在融合体中核心城市居于主导和中心地位。
有关珠三角城市带建设的构想大多建立在首位度分布和单核心城市基础上。
有学者主张以广州为中心建立城市带,也有的学者主张以香港为核心建立范围更大的城市带。
在改革开放最初一段时期,深圳尚未挑战广州首位度的情况下,香港是粤港经济区域的“核心区”,广州是区域的惟一“次核心区”;这些构想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问题在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深圳、佛山、中山等城市的崛起,使“单核心”的构想得以成立的客观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
大都市带概念最先提出者——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Jean Gottmann,1957)认为,大都市带的标准一是人口要超过2500万人。
二是要有多个核心城市相互配合和支撑,如美国波士顿——华盛顿的东北部大都市带、美国芝加哥——匹兹堡的大湖大都市带、日本东京——神户的太平洋沿岸大都市带、伦敦——利物浦的英格兰大都市带、阿姆斯特丹——法国北部工业区的西北欧大都市带等均是多核心结构。
2002年末,珠三角人口为2364.88万人,加上港澳地区则超过3000万人。
香港、澳门与内地的经济和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特别是与近邻的深圳、珠海,在城市功能上日益融合,共同发挥着大珠三角国际交往枢纽的作用,广州、佛山的经济实力也在迅速增长。
因此,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大珠三角城市集群,正由“单核心”形态向“多核心”的“广州极”、“香港——深圳极”、“澳门——珠海极”转化,并具有向大都市带发展的趋势。
二、次核心城市引力及城市化程度分析
大都市带各核心城市之间,通常都会绵延着二级中心城市(次核心城市)和为数众多的中小城镇,从对要素的吸聚能力来看,这些次核心城市和中小城镇网络体系构成了大都市带的次核心区。
由于次核心城市既处在核心城市的“城市场”中,同时又是邻近的中小城镇网络的中心,所以它们既是大都市带中核心城市的联系结点,又是承接核心城市要素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的桥梁和“腹地”。
次核心城市作为本城市集群的“龙头”,还承担着带动周边中小城镇实现规模扩张和结构升级的任务。
从当前几个世界性都市带的发展历程来看,一般都要经历结构简单的小城镇聚落发展到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都市区,再到依托核心城市的大都市区,最后通过多个大都市区的有机衔接而聚合成大都市带,形成“核心城市——二级中心城市(次核心城市)——小城市和小城镇”有序融合的庞大的空间经济体系,并带动边缘地区的发展。
1.大珠三角都市带的二级中心城市(次核心城市)
从上表可以看出,二级中心城市占大珠三角总人口约24.8%,占GDP的比重约6.6%,
与核心城市相比,不论要素聚集能力,还是整体经济规模,均存在明显差距。
但从二级中心城市之间对比来看,其内部人口规模差距和经济总量差距不如核心城市之间的差距大。
在人口规模上,除佛山、江门相对突出外,其他城市之间差距不明显;在经济总量上,除东莞、中山相对突出外,其他城市之间差距亦不明显。
这种核心城市差距大而二级中心城市相对均衡的空间分布,会对大珠三角都市带城市结构变迁和经济发展产生多重影响:第一,在经济实力强劲而差距相对较小的“广州极”和“香港——深圳极”之间,二级中心城市受到核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强,在经济上发展较快。
并且由于在“广州极”和“香港——深圳极”之间城市引力的断裂点在空间分布上相对均衡,二级中心城市可以在距核心城市较远的更大空间范围内进行规模扩张。
第二,在经济实力差距相对较大的“广州极”和“澳门——珠海极”之间,距“广州极”较近的二级中心城市受到核心城市的引力作用强,而距“澳门——珠海极”较近的二级中心城市受到核心城市的引力作用相对弱一些。
并且由于“广州极”和“澳门——珠海极”之间城市引力的断裂点在空间分布上明显不对称,导致距离广州近的二级中心城市在城市经济发展和规模扩张上相对快一些。
第三,在经济实力差距相对较大核心城市之间,容易培植规模相对较大的二级中心城市,以弥补核心城市引力的不足。
事实上,珠三角其它城市集群的发展差异也证明了这一点,如佛山、东莞、惠州都是新崛起的规模较大的二级中心城市,惠州周边的城市集群发展,显然不如东莞和佛山。
2.小城市和小城镇体系
在大珠三角核心城市和次核心城市之间,分布了20个县(市、区)和为数众多的建制镇。
这些小城市和小城镇正处于结构升级、变迁和不断融合到大中城市体系的过程中,如花都、番禺、南海、顺德、三水、高明、惠阳等市,已按照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初的“县改市”走向“市改区”。
这些小城市和小城镇在大都市带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为核心城市和二级中心城市的发展提供要素与产业支持,如向位序更高的城市提供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另一方面,通过城市集群中的产业分工链条,形成依托于大中城市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型的专业城镇。
必须正视的是,在大珠三角,不论“县改市”还是“市改区”,即使是已被称为核心城市、次核心城市的“市区”,也还在相当程度上保留着原来的城乡二元结构。
判别一个区域的城市化水平能否提高,除了看城市建成区面积、看城镇人口的比例外,更重要的应该是这个城市的所有城乡居民,是否已具有城市化的生活方式。
因此,大珠三角的小城市和小城镇体系发育的相对滞后,表明这一区域的核心城市和次核心城市的引力场,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强大。
大珠三角的小城市和小城镇体系会面临两种前景:一是顺利地承接核心城市和次核心城市结构调整中的要素回流,真正融入大珠三角的次核心区;二是在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得到长足发展之后,核心城市、次核心城市可能越过行政区划的界限,在大珠三角的外围开辟更广阔的经济腹地。
显然,这种“夹生饭”状态的“城市化”,对未来大珠三角都市带的发展是不利的。
三、边缘地带要素承接能力及城市化分析
从更大的地理空间看,粤东地带、粤西地带、广东北部山区、近邻的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等省部分地区,共同构成了大珠三角的“边缘区”。
从历史的和现实的经济联系看,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的部分地区,也可能构成大珠三角的“边缘区”。
根据弗里德曼(Jhon Friedman ,1967)的“核心——边缘理论”,大都市带的形成和发展,将推动更大的空间经济形式(如区域一体化)的产生和发展。
这种更大的空间经济形式发生在核心区工
业化成熟阶段以后,核心区和边缘区的要素开始全方位的相互流动(而不是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流入和工业化成熟阶段从“核心区”到“边缘区”的溢出为主要特征),空间经济逐步走向一体化。
从城市化发展来看,核心区形成多核心的城市群体(大都市带)既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结果,又是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动因之一。
核心区城市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关系表明,要在依托核心区构建大都市带,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核心区工业化基本完成和广阔边缘区作为大都市带的经济腹地,以满足与大都市带的经济社会互动要求。
整体上看,目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在进入工业化成熟阶段,表明大珠三角目前的城市化水平与“大都市带”相比,还有相当距离,但也说明这一地带开始出现形成大都市带的趋势。
按照城市引力的“距离衰减规律”,可以把珠三角的边缘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圈层:汕尾、河源、清远、云浮、阳江等珠三角周边城市构成的相对近邻圈层,汕头、揭阳、潮州、梅州、韶关、茂名、湛江等城市构成的相对中间圈层,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等省部分地区以及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构成的相对疏远圈层。
四、构建大珠三角都市带的若干对策思考
珠江三角洲地区大都市带城市体系正处于孕育过程中,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核心城市、二级中心城市以及边缘地带的城市功能定位以及经济利益关系将处在不断调整和变迁过程中。
在大珠三角已经形成多核心城市的基础上,必须依据城市化发展的内在规律,进一步作好大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结构调整和功能定位,推动大都市带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加快核心城市发展,注重平衡核心城市规模
核心城市能否发展到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是决定大都市带乃至大经济圈能否成功构建的关键因素。
如前所述,当前珠江三角大都市带的核心城市条件已基本具备,但存在两个明显缺陷:规模偏小和结构不均衡。
除了核心城市主导产业规模偏小以外,其人口规模也偏小。
广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门等城市的人口,均未超过一千万人,城市总人口中,还存在大量从事非城市产业、素质相对偏低的居民。
这些都削弱了核心城市的主导和带动功能。
在城市结构上,不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人口规模,“澳门——珠海极”明显弱于其他两极。
因此,在未来大珠三角都市带的核心城市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和人口流动政策,壮大核心城市产业实力,在不断提高城市设施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继续鼓励人口特别是高素质人才向核心城市及其周边的城市集群聚集。
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快澳门和珠海的城市规模建设,扩大其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使之能在未来发挥核心城市的作用,成为带动大珠三角西部边缘各圈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极”。
第二,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实现城市产业有序分工
尽管大都市带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城市化发展的高级形态,但是,在大都市带内部各不同等级城市的功能定位却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在大都市带中核心城市的功能应当是开放的和综合的,为之服务的中小城镇则不一定要求全面、综合,而大都市带的边缘地带则主要是承接来自核心区的辐射作用并为大都市带提供相关要素支持。
因此,整体上来看,广州极、香港——深圳极、澳门——珠海极等核心城市,应定位在综合型城市和国际型城市,而不是只片面强调“高科技城市”、“旅游城市”、“教育城市”等功能单一的城市。
当然,在核心城市内部,进行适当的产业分工和职能分工,在某些区域从事专业生产和专门活动,如规划高新技术园区、大学城、产业带等等,或者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发展主导产业,也是必要的。
二级中心城市(次核心城市)在功能定位上,要更多地突出其专业优势分工的特色,能够有效地聚集本地区特色资源,培植地区支柱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
目前在珠三角各二级中
心城市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仍是产业结构趋同、产业平均规模偏小和专业性不强。
在未来的大珠三角都市带的产业调整中,应当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现产业跨区域整合,对产业结构趋同的地区立足于规模整合,对特殊资源地区实施专业性和特色性产业培植。
在边缘地带城市化发展上,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建设通向大都市带特别是核心城市的交通网络体系,加快培育本地带的二级核心城市,尽早发挥大珠三角经济腹地的功能。
第三,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跨区划城市协调机制,减少大都市带建设的制度壁垒
在以大珠三角都市带为核心区的“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圈层中,既包括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与大陆明显不同的港澳地区,也包括广东珠三角各城市,还包括经济技术呈现明显梯度差异的粤东、粤西、粤北和周边省区。
在跨划行政区划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必然要碰到种种制度障碍。
因此,建立跨区划的城市发展协调机制,是构建大珠三角都市带的关键。
由于城市化建设是综合的和复杂的,这种跨区划协调机制应当包括城市管理制度协调、城市要素流动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城市产业规划协调、城市安全卫生协调、城市信息资源共享协调、城市利益矛盾协调等方面。
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份《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署,已经为突破制度“瓶颈”制约,加强粤港澳产业分工合作及推进大珠三角都市带发展提供了契机。
特别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安排,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为粤港澳要素自由流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港口、基建项目、物流服务、金融、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中等协调机制的形成,将更加有利于克服大珠三角都市带中香港——深圳极、澳门——珠海极的融合障碍。
可以预计,未来大珠三角都市带的进一步发展,制度上、体制上将会有更大的创新和突破,进而通过建立“城市联盟”或其他有形的经济社会合作组织,将会更有效地协调好“泛珠三角”各圈层的经济、文化、制度、技术等方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