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水墙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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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水墙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就乙方承担甲方xx挡水墙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挡水墙工程

1.2 工程地点:某市

1.3 工程内容:xx开闭所电缆沟增加挡水墙并做防水处理,拆除原有园林

绿化,施工完成并恢复园林绿化;南侧地下室入口增加挡水墙。详见图纸。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税金、包运输、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窗边防水、包质量、包工期等一切为合同正常履行所需的费用。

二、工程用料要求

三、工期

3.1 施工工期暂定为个日历天,自甲方书面通知中确定的进场时间之日

起计算。本合同工期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

有工作所需的时间。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3.2 合同工期相关约定以附件一现场进度管理细则为准。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合同价款:本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工程包干价(含税)为

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工程报价清单》)

4.2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进行

结算,结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95%。

4.3 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的质保金。

4.6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收款。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前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款项的付款申请(当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时,乙方须提供100%的发票)。如乙方提供无效或不合法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风险),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不得免除重新提供合法发票的义务。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及付款申请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五、工程结算

5.1 乙方的结算报告的内容必须按甲方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和完整的编制。工程费用报告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三:《工程结算文件清单》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甲方办理工程进度款和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算(即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甲方有权对结算的核对进度进行调整,以确保结算工作得以及时、顺利、合理的完成。

5.3 甲方有权就本工程的预、结算,选择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乙方有义务予以积极、全面的配合。如委托第三方审核完成后,第三方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并经甲方及乙方盖章确认后作为工程最终审定价。乙方承诺,结算审计同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如甲方对于第三方审计有异议,同意进行二次审计。二次审计如果发现乙方与一审人员有弄虚作假,情况属实,二审费用将由乙方全部负责,并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4 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差、甲方指定的增减工作内容外,结算时,固定总价不变。如乙方漏报、错报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不作调整。

5.5 在合理设计的前提下,甲方按招标图纸核定工程量,对乙方不按图纸施工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图纸范围内,乙方施工的工程量减少的必须经甲方签字确认,结算时按《工程报价清单》的单价和减少的工程量计算减少部分的总价并予以扣减。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减少工程内容及工艺流程的,结算时又不扣除的,按偷工减料处理且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5.6 材料或设备价格计算规则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当发生主材变更和新增材料单价时,材料或设备价格按以下条款计算:

5.6.1 执行《海南工程造价信息价》当期“信息价材料”的期刊价

5.6.2 信息价未含材料的,材料或设备除税价=到工地材料含税价(含运杂费+运输损耗)/(1+17%)X(1+13%)。该价格进入直接费用,执行定额计费程序。对于无法套取海南省相关定额情况的,材料或设备结算价(含税)=除税直接费用X 24%(含管理费+利润+损耗+企业所得税费+增值税11%+其他),不再

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5.7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签证工程的(上述两类工程以下简称“此部分

工程”)结算方式:

5.7.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工程报价清单》,按合同已有的

清单价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

5.7.2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工程计价清单》的,按

照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等取费计价并下浮 %

5.8 其他

5.8.1因乙方原因未取得或达到省文明工地标准的,结算总价下浮1%;

5.8.2因乙方原因没有获得或未达到省优工程标准,结算总价下浮2%;

5.8.3因乙方原因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结算总价下浮1%;

5.8.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结算总

价下浮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5.8.5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期内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以书面形式

通知停工整改的,每次结算总价下浮0.5%;

5.8.6全年每月检查质量安全大检查评分平均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可冲抵5.8.5条结算下浮;

5.8.7乙方的项目经理保证在施工期间平均每周(以一个月为周期)在项

目现场工作不少于4天,乙方项目经理除在施工期间除因工作不得力,不能满

足甲方工作质量要求从而被甲方要求撤职外,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

则每更换一次结算总价下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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