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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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作业
[案例1]某药店出售未标明生产批号的药品。
分析判断:未标明生产批号的药品即为假药。
处罚依据: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可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若危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可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某药店出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分析判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劣药。
处罚依据: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可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若危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可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某中医院制剂室将其配制的制剂“烫伤膏”通过某药店销售。
分析判断:有生产批准文号的医院制剂其生产是合法的,部分自制药没有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医院私自配制的药品,如果未经药监部门认定,没有制剂生产批准文号,一律视为假药,应坚决取缔。即使经过审批的自制药也只能在医院内部使用,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结论:药店不得销售医院药剂,一旦销售则可按照出售假药处理,处罚按照出售假药处罚。[案例4]有人举报,某市一药店新开业,但据此人所知,该药店还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前去检查,发现是正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零售企业。分析判断: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取缔,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A药厂生产的药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药品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分析判断:药厂生产的为假药。
处罚依据: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
[案例6]甲某将收购的“含有PPA的康泰克胶囊”销往农村。
分析判断:1、甲某将假药销往农村是违反《刑法》的行为;2、含有PPA(苯丙醇胺)的康泰克胶囊是假药。3、生产含有PPA(苯丙醇胺)的康泰克胶囊的企业生产,出售假药。处罚依据:1、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7倍罚款,个人10年内不能从事医药相关行业,如造成人员伤害,追究刑事责任。2、对生产假药的生产厂家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论:依法处罚个人以及药品生产厂家。
[案例7]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A市的郊区发现一制售假药的黑窝点。该黑窝点专门生产假冒的北京同仁堂的药品“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等,收缴假药价值人民币达5千元。分析判断:生产销售假药,冒充北京同仁堂药品且假药价值人民币5千元。
处罚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若出现危害他人健康则按照《刑法》相关条款量刑。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药品的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