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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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探伤_安全防护规定(3篇)

射线探伤_安全防护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线探伤安全防护,保障人员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射线探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射线探伤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射线探伤安全防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主管、谁负责;(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四)严格管理、持续改进。

二、射线探伤设备管理第四条射线探伤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射线探伤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二)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追溯体系;(三)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六条射线探伤设备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销售能力和技术条件;(二)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三)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

第七条射线探伤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环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第八条射线探伤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射线探伤作业人员管理第九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了解射线探伤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三)身体健康,无影响射线探伤作业的疾病。

第十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二)不得擅自调整射线探伤设备的参数;(三)不得在射线探伤区域内进行无关活动;(四)不得将射线探伤设备用于非法用途。

四、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管理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在本底情况下,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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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举例一:S通道γ射线装置操作步骤
1、美国880型铱-192
工业驱γ射动线控探伤制装缆置安的全连使接用与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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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源导向管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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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锁装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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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2、海门DLTS-B型铱-192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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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一、探伤装置与源概况
1、探伤装置种类
按放射源核素分
铱-192γ射线探伤装置、硒-75γ射线 探伤机装置、钴-60γ射线探伤装置
按探伤装置 结构形式分
直通道、 “S”形通道
国外
国内
按生产厂家分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 美国AEA 限公司、丹东阳光仪器
Technologyplc 有限公司、四川核动力 研究院仪器制造厂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 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xxxxxxx设备有限公司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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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主要内容
➢γ射线探伤装置与Ⅱ类放射源概况 ➢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γ射线探伤装置操作注意事项 ➢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监测 ➢γ射线探伤装置的保养及注意事项 ➢γ射线探伤装置的运输与储存 ➢γ射线探伤装置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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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图三:整套γ射线探伤装置
换源器
海门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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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丹东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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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防护
2、设备结构原理
图一:美国880型 焊接屏蔽容器

γ射线探伤机 辐射标准

γ射线探伤机 辐射标准

γ射线探伤机辐射标准
γ射线探伤机是一种使用γ射线检测和测量物体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设备。

在操作和使用γ射线探伤机时,为确保安全和有效,需要遵循一定的辐射标准。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辐射标准:
1.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关于辐射防护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其中包括适用于γ射线探伤机的辐射防护标准和指南。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探伤机的安全使用,降低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2.我国辐射防护法规:我国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辐射防护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范围、辐射剂量限制、安全措施和检测要求等。

3.辐射防护实践指南:在实际应用中,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还需遵循辐射防护实践指南。

这些指南包括: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辐射监测、设备维护和检查、紧急响应措施等。

4.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南: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医疗辐射防护制定了一系列指南,其中包括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

这些指南旨在确保探伤机的正确操作,降低辐射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影响。

5.北美辐射防护协会(NCRP)指南:北美辐射防护协会发布了关于辐射防护的指南,适用于γ射线探伤机的使用。

这些指南涵盖了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辐射剂量限值、安全措施等方面。

在操作γ射线探伤机时,应遵循上述辐射标准和安全指南,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同时,探伤机生产厂家和用户还需定期对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X、γ射线无损探伤现场辐射环境防护和管理

X、γ射线无损探伤现场辐射环境防护和管理

现场探伤相对于固定探伤而言, 是指使用移动 或便携式射线探伤装置到室外 � 生产车间或安装现 场对工件内部进行透照检查内部缺陷� X� 射线探 伤是指利用 X� 射线对球罐�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 管道等工程进行无损检测, 目前 X 射线探伤机常用 20 0 � 250 � 30 0 的有 型 型 型等便携式, 射线探伤机 种类有銥 -192� 硒 -75� 钴 -6 0 三种� 其中 射线 具有穿透能力强, 不需电源 � 便携等优点, 广泛应用 在新建安装工程中 �源的种类标准分为 类� 类 直至剂量很小的 类源, 我们的 X 射线探伤机都是 类放射源, 射线探伤机中除钴 -6 0 是 类放射 源外, 其他两个也是 类放射源, 为此, 我们在使用 射线探伤装置时 , 更要注意射线的辐射防护 , 加强 辐射防护和管理 �
例� 规定, 生产� 销售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 置的单位 , 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 销售� 使用的工作 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并进行考 核, 取得 �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 � 后方可上岗� 由于 野外现场探伤, 场地人员成分复杂, 难以管理, 如果 管理工作跟不上 , 现场探伤时清场不到位 , 非工作人 员可能会误入放射工作区, 甚至进入剂量率很大的 操作区, 从而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损伤, 妨碍放射工 作的正常进行, 甚至造成放射设备的损坏 � . 其他工作的影响 现场探伤往往和其他工作同地 � 同时进行, 在现
收稿日期 : 20 10 -0 4 -21
现场探伤工作应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
. 专业人员操作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 的规定, 经过有资质的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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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化工 H E NA N C H E M I C A LI ND U STR 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5•【文号】环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 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xxxxxxx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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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γ射线探伤装置与Ⅱ类放射源概况 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γ射线探伤装置操作注意事项 γ射线探伤辐射防护监测 γ射线探伤装置的保养及注意事项 γ射线探伤装置的运输与储存 γ射线探伤装置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 选用可靠性强,量程合适的仪器; ★ 现场监测仪量程上限至少达到10msv/h,
★ 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判断仪表
性能是否正常。 ★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对辐射监测仪开机试验,检查仪表性能是否正
常,发现性能有问题及时更换或维修,保证对现场辐射环境正常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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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S-110 多功能辐射测量仪
4、将钥匙顺时针旋转打开, 并将“天关环”逆时钟旋 转到开关位置
5、摇动遥控器手柄可出源曝光,曝光后反 向摇动手柄收回放射源到源机内; 6、顺时针旋转“开关换”至关的位置,逆时 针旋转钥匙到关,并取下钥匙,整个曝光 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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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γ射线探伤装置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操作γ射线探伤装置必须按生产厂商所编制使用说明书中的步骤进 行操作,切忌不按说明书违规操作。 2、放射源输出或收回时应用力均匀、快速轻传,且勿用力过猛,以免 损坏齿轮及传输软轴。 3、观察源辫位置指示器计量数值和个人剂量仪的剂量读数,确认放射 源是否回到安全位置,确保射线人员辐射剂量安全。
RDS-200 通用辐射测量仪
长杆探测器 γ 探测器安装在探测杆上
RDS-30 辐射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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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缩杆放射性监测仪
FJ-347A X γ 剂量仪
个人剂量报警仪
长柄机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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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错误使用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2014年5月,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迪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作业期间,违法雇用无资质人员进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多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一名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确认为重大辐射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公司违法雇佣无资质人员导致违规操作,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处置不当的责任事故。

雇佣无资质人员操作,埋下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操作人员多次违反操作规程,在源辫回到贮存位前即手动解除安全闭锁,卸下前导管,导致源辫与钢丝绳脱钩,未使用辐射剂量监测仪对探伤机表面剂量进行正确监测和判断;公司管理层接到报告后,没有按照运营规程要求将探伤机返回贮存库,而是要求将其带出作业区维修,错失再次确认放射源是否安全返回贮存位和及时找回脱落源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宏迪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宏迪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γ射线移动探伤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环境的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各级环保部门和γ射线移动探伤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一、各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法规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探伤装置。

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时应配备现场安全员,主要负责场所区域的划分与控制、场所限制区域的人员管理、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等安全相关工作,并承担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探伤源是否返回装置等工作。

现场安全员应接受与操作人员等同的辐射安全培训。

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gamma defect detecting前言本标准第4~8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18465-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GB14058、DIN54115第1部分及其附件和DIN54115第5部分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侯金鹏、朱建国、温继惠、汪春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和有关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γ射线探伤机进行金属构件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移动式探伤 mobile defect detecting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的工作过程。

3.2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在专用γ射线探伤室内用固定安装的或可有限移动的探伤机进行γ射线探伤的工作过程。

3.3 γ射线探伤室 gamma defect detecting room放置γ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进行γ射线探伤并具有一定屏蔽作用的专用照射室。

《国家标准》GB-Z-132-XXXX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国家标准》GB-Z-132-XXXX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gamma defect detecting前言本标准第4~8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18465-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GB14058、DIN54115第1部分及其附件和DIN54115第5部分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侯金鹏、朱建国、温继惠、汪春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和有关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γ射线探伤机进行金属构件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移动式探伤 mobile defect detecting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的工作过程。

3.2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在专用γ射线探伤室内用固定安装的或可有限移动的探伤机进行γ射线探伤的工作过程。

3.3 γ射线探伤室 gamma defect detecting room放置γ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进行γ射线探伤并具有一定屏蔽作用的专用照射室。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1、编制依据1.1编制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1.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20年国务院第449号令;1.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1.1.5《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2020年国家环保总局8号文件;1.1.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20年卫生部令第55号;1.1.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20年卫生部令第17号;1.1.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0;1.1.9《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20;1.1.10《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20;编制说明本工业射线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以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基本标准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适用范围2.1本措施明确了放射工作人员、工业射线探伤装置及辐射源和射线探伤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及辐射防护的安全措施。

2.2本措施适用于华电珙县电厂2×600MW工程2#机组及脱硫工程工业X、γ射线探伤工作过程中的操作与辐射防护。

3、辐射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3.1辐射实践的正当性,即辐射实践具有正当理由,获得的利益超过付出的代价。

3.2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即辐射照射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3.3个人剂量限值,即在实施辐射实践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的最优化的同时,运用剂量限值对个人受照加以限制。

4、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4.1放射防护培训(1)放射防护培训是为了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必要措施。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与辐射防护

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 降低故障风险,应定期 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 问题。
在操作工业γ射线探伤装 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识,并确保操作区 域与周围环境隔离,防止 无关人员进入。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国 家标准的防护服、手套 、眼镜等防护用品,以 降低辐射暴露风险。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其对工业γ射 线探伤装置安全使用和辐 射防护的认识,确保其具 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
问题
设备辐射防护不达标。
解决方案
检查设备辐射防护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如有问题及时维 修或更换,同时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确保安 全使用。
03
辐射防护基础知识
辐射类型与来源
01
02
03
电离辐射
包括α粒子、β粒子、γ射 线、X射线等,主要来源 于放射性物质衰变和医疗、 工业设备。
非电离辐射
包括紫外线、红外线、微 波等,主要来源于太阳、 加热器、照明设备等。
成功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一
某石油公司使用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进 行管道检测,通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有效避免了辐射事故的发生, 保证了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功案例二
某电力公司采用先进的工业γ射线探伤 设备对变压器进行无损检测,准确检测 出设备内部缺陷,提高了设备运行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
失败案例教训
失败案例一
某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工业γ射线探伤装置时,由于操作人员对设备性能了解不 足,导致辐射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失败案例二
某铁路公司对列车轮对进行无损检测时,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检 测人员受到超剂量辐射,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实践经验总结
实践经验一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γ辐照加工装置建造、安装、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Υ辐照加工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许可登记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大于1.85×1016Bq(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负责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Υ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辖区内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为1.85×1016Bq以下(含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组织对Υ辐照加工装置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个人剂量监督监测,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颁发操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四)参与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事故处理。

第三章许可登记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Υ辐照加工装置,应按源强高于1.85×1016Bq和低于1.85×1016Bq(含50万Ci),分别向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一)Υ辐照加工厂(室)选址附近地区人口分布、水文地质、环境放射性本底资料;(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三)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副本)及其它有关批准证件;(四)建造Υ辐照加工装置的用途、放射源的活度和种类;(五)Υ辐照加工厂(室)建筑面积、布局以及屏蔽设计的有关资料;(六)放射事故应急计划。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放射源活度不得超过该探伤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
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环发[2007]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7.03.16
【实施日期】2007.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环发[2007]4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环保总局《通知》和市政府、市领导关于采取严厉措施、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有效遏制我市γ射线探伤行业事故的多发势头,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绿色奥运,平安奥运”的目标,现将环保总局《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辐射环境安全责任感
γ射线探伤行业一直是我市辐射事故的高发行业,2001年以来,我市共发生7起辐射事故,其中4起发生在γ射线探伤行业,去年11月接连发生探伤源丢失、被抢的重大辐射事故和事件,辐射安全形势极为严峻。

各单位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保障我市辐射安全和实现“绿色奥运、平安奥运”目标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伽马射线探伤安全要求

伽马射线探伤安全要求

伽马射线探伤安全要求伽马射线探伤是一种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其应用广泛,包括在核工业、航空航天和医学领域等。

但是,伽马射线具有极高的能量和强大的穿透能力,如果探伤过程遇到问题,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在进行伽马射线探伤时必须要遵守严格的安全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伽马射线对人体有一定的辐射危害,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避免人身伤害。

1.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措施探伤员必须接受完善的训练,了解伽马射线的危险性和如何防范风险。

必须使用保护设备,如穿戴防护衣、手套和防辐射眼镜等。

2.辐射计和晶体探伤现场必须配置辐射计来测量放射源、物料、设备和工作环境的辐射水平。

同时要配备晶体检测器,以便能够及时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泄漏。

3.安全防范措施需设置安全区域,反坦克路障,门禁安全门等措施,以限制未经许可进入伽马射线探伤区域的人员。

同时还需实施探伤现场的辐射监控措施,以使探伤过程尽可能安全。

4.安全情况记录需设立安全清单、管理员名单、点检表等进行安全情况追踪记录。

更新和完善与工作相关的防辐射应急措施、救援措施、医疗急救措施等。

环境保护要求伽马射线探伤对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其造成的污染。

1.收集辐射源探伤后应该及时收集焦点源,并交专门单位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设备维护探伤设备和物料应定期维护保养,以保证其按照标准使用。

3.废物处理任何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采取封存、包装、标识和存储等使用者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其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4.应急措施需编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辐射泄漏,同时也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总结伽马射线探伤是一种重要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但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要求。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要求,可以减少使用伽马射线探伤在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这些要求将确保运用伽马射线探伤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各行各业提供一个高效、安全和准确的检测方法。

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通知

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2014年5月,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迪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作业期间,违法雇用无资质人员进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多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一名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确认为重大辐射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公司违法雇佣无资质人员导致违规操作,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处置不当的责任事故。

雇佣无资质人员操作,埋下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操作人员多次违反操作规程,在源辫回到贮存位前即手动解除安全闭锁,卸下前导管,导致源辫与钢丝绳脱钩,未使用辐射剂量监测仪对探伤机表面剂量进行正确监测和判断;公司管理层接到报告后,没有按照运营规程要求将探伤机返回贮存库,而是要求将其带出作业区维修,错失再次确认放射源是否安全返回贮存位和及时找回脱落源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宏迪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宏迪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γ射线移动探伤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环境的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各级环保部门和γ射线移动探伤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一、各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法规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探伤装置。

二、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时应配备现场安全员,主要负责场所区域的划分与控制、场所限制区域的人员管理、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等安全相关工作,并承担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探伤源是否返回装置等工作。

现场安全员应接受与操作人员等同的辐射安全培训。

三、γ射线移动探伤室外作业时(应急探伤作业除外),应在作业现场边界外公众可达地点放置安全信息公示牌,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公司法人、辐射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现场安全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和环保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 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辐射探伤装置要求通知抄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海门探伤设备联营厂,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 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陕环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陕环发〔2007〕1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探伤辐射安全防护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以下简称《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环保部门要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及时将此文件转发到本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单位。

二、各市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2月至6月全省将开展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单位情况检查,各市要对照《要求》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省上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整改不力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全省所有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要求》中的各项规定,并按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申领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各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在企业内部开展定期培训,将《要求》传达到每位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立安全意识。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略)二○○七年二月六日。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要求.ppt [兼容模式]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要求.ppt [兼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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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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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接受总局下 达指令,负责起草工作,并完成草案; 2006年12月,总局邀请:放射源生产厂家、 探伤机生产厂家、部分探伤机使用单位、 部分省、市环保局,在北京召开草案征求 意见会;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根据会上的意见进行了 修改,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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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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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4、《γ射线探伤机》(GB/T 140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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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5、《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2) 6、《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规程》(GB 11806 -2004) 7、《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4075-2003) 8、《无损检测γ放射源》(EJ 1024-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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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 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 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探伤机生产厂家派驻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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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
(四)每次装源时必须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 单位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进口探伤 装置的源辫可用国产的替换,但需经放射 源生产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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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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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原因
3、放射源生产单位在销售放射源时存在一定 的漏洞; 4、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不规范; 5、监管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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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目的
n
编制的目的 为了加强我国γ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管理, 提高γ射线探伤装置运行的安全性,避免恶 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业人员和公众的安 全,保护环境 。

精选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

精选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

法 律 责 任(续)
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进行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整改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活动终止时要妥善处理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要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废旧放射源的返回和集中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将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生产国,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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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
(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
(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放射源活度不得超过该探伤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四)每次装源时必须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单位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

进口探伤装置的源辫可用国产的替换,但需经放射源生产单位认可。

(五)放射源生产单位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给放射源编码,并将放射源编码卡固定在探伤装置明显位置。

(六)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生产探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和使用放射源许可证)。

其生产的探伤装置的说明书中应当告知用户该装置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设计、生产的探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一)放射源容器
装有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的放射源时,容器的表面剂量率应满足《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中的要求。

放射源容器应进行《γ射线探伤机》中规定的性能试验,并满足标准要求。

(二)安全锁
探伤装置必须设置安全锁,并配置专用钥匙。

1.源辫返回到源容器后,该锁方能锁死;
2.安全锁锁死时,源辫应不能移动;安全锁打开后,源辫方能移离源容器;3.钥匙不在锁上时,安全锁仍能锁死。

(三)联锁装置
探伤装置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1.安装或拆卸驱动装置时,源辫应不能移离源容器;
2.非工作状态时,源辫应锁闭在源容器内;
3.工作状态时,驱动装置应保持与源容器连接,随时可将源辫摇回源容器内。

(四)源托、输源管、控制缆等配件
源托(包括源辫,源辫与控制缆联接点)承受的拉力应满足如下要求:铥-170源托300牛顿,铱-192源托和硒-75源托500牛顿,钴-60源托700牛顿。

采用输源管和远距离操作的探伤装置,输源管和控制缆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并满足《γ射线探伤机》等相关标准要求。

更换输源管、控制缆和源辫等配件时,必须使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厂家的合格配件。

(五)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
探伤装置应具有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该指示器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用不同灯光颜色分别显示源辫在源容器内或外;
2.用数字显示源辫离开源容器的距离;
3.用音响提示源辫已离开源容器。

(六)标志和标识
在探伤装置的放射源容器表面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上应铭刻下列内容:
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探伤装置生产厂名称;
3.产品名称;
4.出厂编号;
5.出厂日期;
6.放射源核素名称;
7.设计的最大装源活度。

(七)放射源编码卡
放射源编码卡与探伤装置应可靠联接,且便于更换。

更换放射源时,放射源编码卡应随之更换,确保与容器内的放射源一一对应。

(八)自动式探伤装置的保护装置
自动式探伤装置应具有故障保护装置。

探伤装置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关闭屏蔽闸或自动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内,避免人员受到过量照射。

三、使用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一)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

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

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帐和定期清
点检查制度。

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

核实时应有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八)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3个月对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九)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十一)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十二)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十三)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十四)探伤装置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先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异地使用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放射源转移出使用地后20日内,先后向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十五)更换放射源时,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申请转入放射源。

探伤装置使用单位、放射源生产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1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

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使用固定γ射线探伤室的单位可参照从事移动γ射线探伤工作的单位进行管理。

固定γ射线探伤室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γ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2.探伤室应安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剂量率水平应显示在控制机房内,并与门联锁。

3.应配置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该报警仪应与防护门钥匙、探伤装置的安全锁钥匙串结一起。

4.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

探伤作业时,应由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5.γ射线探伤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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