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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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

行的事务。

(二)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职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考核管理,主要包括:负责按残联提供的应征数据代征保障金;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负责将征收的保障金按级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销号入库;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处理;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的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退费申请和初核工作;配合残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核算征管经费,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残联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协同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财政部门会同残联负责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并与国库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安排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每年末集中审批残联报送的退费申请,并将审核批准后的资料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四)国库部门工作职责。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负责保障金入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关于保障金预算科目、入库比例设置以及相关划库的协调工作,确保保障金在上线征收后顺利入库;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收入退还书》办理保障金退库;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本级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方税务机关。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将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

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将应征收保障金的相关数据传送地方税务机关。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未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残联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应征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保障金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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