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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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文件
浙万院〔2008〕50号
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范围内,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专业授予。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的学术水平;
4.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除艺术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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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4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浙江省CET-3考试;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日语专业参加NSS-4考试。
第四条结业换取毕业证书,并符合结业当年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一年内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各学院根据上述条款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素质拓展学分完成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等进行审核,并分别造具名册,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签署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部审核,由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浙江省三等奖以上或宁波市二等奖以上学科专业类政府奖项者;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3.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者;
4.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排名前两位者(作者单位应为浙江万里学院,并以原件为准);
5.考取学历硕士研究生者;
6.艺术类专业学生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7.毕业论文(设计)经学院公开答辩并获得优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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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通过政审);
9.志愿支援西部地区或省内欠发达地区者;
10.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审查工作,学校教务部负责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万院〔2007〕7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五日主题词: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浙江万里学院校长办公室2008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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