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安全员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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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船舶安全员培训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不能再来安全才能回家生产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主讲:陈剑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一部分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节渔船船东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渔船船东(包括渔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依法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和渔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安全监管和群众监督。

二、依法开展渔船生产经营,严格遵守渔船登记、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过户及转籍等各项管理规定。

三、认真学习掌握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接受主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培训,具备法定的渔船生产经营安全资质。

四、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层次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五、遵守国家有关近海、远洋、涉外生产各项作业安全和外事纪律等,制定渔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六、确保渔船安全适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实施渔船检验,落实渔船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号灯号型、声号器具、应急报警等安全设备配备,按规定配备船员,标写船名船号,提供符合产品质量、食品质量规定要求的生产、生活物资,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

七、教育船员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碰规则,落实船员法定安全培训,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落实船员劳动保护,教育和监督船员守法作业,不违反捕捞、生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海事纠纷和渔业作业纠纷。

八、坚持开展航次安全评议,对渔船进行航次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航次安全检查,解决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安全隐患,保证渔船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

九、依法交纳从业人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积极参加船舶财产保险,履行对从业人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十、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严格遵守船舶使用性质、用途规定和渔船作业定员、抗风等级、作业航区、船舶配载等各项规定。

十一、依法接受渔业安全主管机关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依法执行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自觉接受、配合安全主管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出具事故证据,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十三、制定应急预案,组织落实防御自然灾害和各项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渔船进行应急演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救援指挥,教育船员积极配合救援,坚决杜绝各种干扰救援措施实施的行为。

第二节渔船船长(安全员)职责

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管和船员监督。

二、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驾驶船舶相应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三、做好各项备航工作,根据渔场安排制定可靠的航行计划,出航前要落实渔船出海自主检查制度、进出港签证制度,准备离码头时,应当持自主检查的表单及有关证件、证书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目前我县规定还应当向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及编组组长船进行报告)

四、负责航海资料、助渔助航仪器、通信设备和应急报警设备、信号的管理、使用(设专职话务员的船舶,通信设备可指定由话务员管理、使用),做好《航海日志》、《渔船安全检查记录簿》等相关记录。

五、负责对船舶及渔捞设备修理和保养项目的修理、保养完工后的安全验收。

六、负责教育和督促检查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抓好各安全职责和落实。

七、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参加并带领船员加强了望、按章操作,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航经狭水道、船只密集区、危险水域、恶劣天气、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海难救助和遇险应急以及作业复杂船舶操纵,船长必须直接驾驶操作。

八、制定和落实船舶安全值班制度,参加并督促船员严格执行锚泊、停泊、作业安全值班规定,认真观察船舶周边他船迹象,及时、正确使用有关声响信号,避免被他船碰撞。大风浪中和雾中锚泊、停泊值班,船长必须直接上岗带班。

九、布置航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坚持开展开航、返航前的船舶航次综合安全检查和下网前、上网前的每日网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十、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越超风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生产,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涉外事件。

十一、遵守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规定,始终保持与同编队渔船统一行动,及时向船籍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转港生产计划安排,主动接受转港生产所在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二、做好证件证书的保管工作,携带和及时提供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服从、配合渔业安全主管机关的执法检查。

十三、严格遵守事故报告规定,如实报告事故和提供事故证据,依法接受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四、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信,按时报告船舶安全动态,定期开展船舶应急演。发现其他渔船遇险遇难,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情况下,应当及时提供互救并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开展救援。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开展自救。

十五、需要弃船时,应当检查清点船员人数,确认船员全部离船后,

携带航海资料、重要文件和应急通信设备及有关报警信号最后离船。

第二部分:2011年上半年东海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与分析

据统计,2011年东海区上半年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52起,死亡(含失踪)87人,沉(毁)渔船21艘,直接经济损失207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沉(毁)船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分别下降38.10%、41.67%、50%、9.67%。其中,较大事故7起,重大事故2起。

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资料引用)

东海区上半年共发生37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44人,沉船12艘,损失1301.2万元,分别占上半年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相关指标的71.15%、50.57%、57.14%和62.68%。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和沉(毁)船数指标分别下降了42.19%、40.54%、42.86%,直接经济损失指标上升了11.47%。其中,较大事故2起,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为:浙普渔30079于2011年3月1日在1732海区2小区锚泊时尾部大量进水沉没,造成4人死亡,28万元损失;闽东渔61985于2011年3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在117°39′79″E、23°33′15″N触碰礁石沉没,造成4人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重大事故为:浙路渔2403于2011年2月28日在返港避风途中,因海上大雾能见度极差,发生触礁沉没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失踪,经济损失215万元。

二、交通事故(资料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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