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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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通告(发行1元、5角、1角金属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发行1元、5角、1角金属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发行1元、5角、1角金属人民币)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1992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我行自1992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一元、五角、一角金属人民币。

现将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分别通告如下:
一、一元币为钢芯镀镍,镍白色,圆形,边产无丝齿,直径25.00毫米,边厚1.85毫米,单枚质量6.05克。

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牡丹为主景,在牡丹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1元”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二、五角币为黄铜合金,金黄色,圆形,边部有间断丝齿,直径20.50毫米,边厚1.65毫米,单枚质量3.80克。

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梅花为主影,在梅花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5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三、一角币为铝合金,银白色,圆形,正背面内周缘有九边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2.50毫米,边厚2.40毫米,单枚质量2.20克。

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

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菊花为主景,在菊花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1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六月十一日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
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的通知》(银发〔1989〕284号)和《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件规章。

二、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现决定:一、废止《关于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的通知》(银发〔1989〕284号)和《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件规章。

二、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标题修改为《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将第一条中“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的表述修改为“为规范流通人民币装帧行为”。

(四)将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表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删除第四条中“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内容。

(六)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七)将第十六条中“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的表述修改为“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的”。

(八)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买卖流通人民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3]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3]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3]第1号周小川【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4()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机构管理;征信业;银行制;会议通【作者】周小川【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1【相关文献】1.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J], 无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J], 庄荣文;何立峰;苗圩;赵克志;陈文清;刘昆;钟山;易纲;肖亚庆;聂辰席;田静;李兆宗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王迅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无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 [J], 易纲;何立峰;刘昆;易会满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构和行政职务英文译名[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构和行政职务英文译名[1]
钱币博物馆Numismatic Museum
北京培训学院Beijing Training Institute
离退休干部局Retired Staff Management Bureau
行政职务名称中英文对照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总行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行长
Governor
副行长
副代表
Deputy Representative
代表
Representative
处长
Director
副处长
Deputy Director
主任
Director
副主任
Deputy Director
科长
Section Chief
副科长
Assistant Section Chief
科员
Official
研究局
Research Bureau
征信管理局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Bureau
反洗钱局(保卫局)
Anti-Money Laundering Bureau(Security Bureau)
党委宣传部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the CPC PBC Committee
金融稳定局
Financial Survey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调查统计司
Financial Survey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会计财务司
Accounting and Treasury Department
支付结算司
Payment System department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2.中央银行的职责(多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3.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在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两到,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当时的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并负责当时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即只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地位。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比较重要]简·论述)P9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2017重庆银行招聘考试:中国人民银行简介及组织结构(一)

2017重庆银行招聘考试:中国人民银行简介及组织结构(一)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织结构
内设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浮动及存贷款利率规定一览表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浮动及存贷款利率规定一览表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浮动的规定一览表时段下浮幅度上浮幅度文件依据1993.08.01- 1996.05.15 流动资金贷款10%流动资金贷款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银传<1993>38号)1996.05.16- 1998.10.30 流动资金贷款10%流动资金贷款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6年5月2日银发〔1996〕156号1998.10.31- 2003.12.31 10%小型企业20%大中型企业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1999.04.01- 2003.12.31 10%县以下金融机构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县以下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9〕99号1999.09.01- 2003.12.31 10%中小型企业30%大型企业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39号)20004.01.01-2004.10.28 10%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 250号2004.10.29- 10%不封顶(城市农村信用社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时间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1990.04.15 2.886.307.7410.0810.9811.8813.681990.08.21 2.164.326.488.649.3610.0811.521991.04.21 1.803.245.407.567.928.289.001993.05.15 2.164.867.209.189.9010.8012.061993.07.11 3.156.669.0010.9811.7012.2413.861996.05.01 2.974.867.209.189.9010.8012.061996.08.23 1.983.335.407.477.928.289.001997.10.23 1.712.884.14 5.67 5.94 6.21 6.661998.03.25 1.712.884.14 5.22 5.58 6.21 6.661998.07.01 1.442.793.96 4.77 4.86 4.95 5.221998.12.07 1.442.793.33 3.78 3.96 4.14 4.501999.06.100.991.982.16 2.25 2.43 2.70 2.882002.02.210.721.711.89 1.98 2.25 2.52 2.792004.10.290.721.712.07 2.25 2.70 3.24 3.602006.08.190.721.802.25 2.52 3.06 3.69 4.142007.03.180.721.982.43 2.79 3.33 3.96 4.412007.05.190.722.072.61 3.06 3.69 4.41 4.952007.07.210.812.342.88 3.33 3.96 4.68 5.222007.08.220.812.613.15 3.60 4.23 4.95 5.492007.09.150.812.883.42 3.87 4.50 5.22 5.762007.12.210.723.333.78 4.14 4.68 5.40 5.852008.10.090.723.153.51 3.87 4.41 5.13 5.582008.10.300.722.883.24 3.60 4.14 4.77 5.132008.11.270.361.982.25 2.52 3.06 3.60 3.872008.12.230.361.711.98 2.25 2.79 3.33 3.602010.10.200.361.912.20 2.50 3.25 3.85 4.202010.12.260.362.252.50 2.75 3.55 4.15 4.552011.02.090.402.602.80 3.00 3.90 4.50 5.002011.04.060.502.853.05 3.25 4.15 4.75 5.25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间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1991.04.218.108.649.009.549.721993.05.158.829.3610.8012.0612.241993.07.119.0010.9812.2413.8614.041995.01.019.0010.9812.9614.5814.761995.07.0110.0812.0613.5015.1215.301996.05.019.7210.9813.1414.9415.121996.08.239.1810.0810.9811.7012.421997.10.237.658.649.369.9010.53 1998.03.257.027.929.009.7210.35 1998.07.01 6.57 6.937.117.658.01 1998.12.07 6.12 6.39 6.667.20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0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0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7.202007.07.21 6.03 6.847.027.207.382007.08.22 6.217.027.207.387.562007.09.15 6.487.297.477.657.832007.12.21 6.577.477.567.747.832008.09.16 6.217.207.297.567.742008.10.09 6.12 6.937.027.297.472008.10.30 6.03 6.66 6.757.027.20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2010.10.20 5.10 5.56 5.60 5.96 6.142010.12.26 5.35 5.81 5.85 6.22 6.402011.02.09 5.60 6.06 6.10 6.45 6.602011.04.06 5.85 6.31 6.40 6.65 6.80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9.02.0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行长易纲
2019年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同时,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后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准备情况分批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建设、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核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2.06施行日期1991.02.06文号银人外[1991]1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1991年2月6日)为保证我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审查和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业务条件:1、出国(境)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派出工作、培训、进修、访问学者、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应具有适应其需要的外语水平。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工作中的业务骨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有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

在服务期内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行龄(获博士学位的,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

3、凡即将脱离现职的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安排出国(境)任务;凡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

(三)身体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安排出国(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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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 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 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来划分,其职能可划分为三类:
服务职能 监管职能 调控职能
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 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 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调节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自己所拥有的宏观调控手段,对货币和信用进行调节 和控制,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包括: 1、调节货币供应量; 2、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 3、制定基准利率; 4、公开市场操作; 5、外汇操作; 6、管理和经营黄金储备。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 (厅):
(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 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 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 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 局)、党委宣传部。
美 联 储 的 主 要 职 责
1、制定并负责实施有关的货币政策; 2、对银行机构实行监管,并保护消费 者合法的信贷权利; 3、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4、向美国政府,公众,金融机构, 外国机构等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 5、发行“美联储券”,即“美元”
日 本 银 行
美 国 联 邦 储 蓄 委 员 会
欧 洲 中 央 银 行
历史沿革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 1953--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 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 垂直管理。 2003年,金融监管职责调整,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 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 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发行的银行,只中国人民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货币发行; (二)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家金库业务,向政府提供信用,贯彻执行 国家金融政策,监督金融机构,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并管理国家的黄金 和外汇储备。中央银行承担政府的银行职能时,它主要执行的职责: 1、政府的财政金融顾问。 2、中央银行服务于国家财政,代理国库。 3、直接向政府贷款,中央银行直接给政府无息或者低息贷款。 4、代表政府进行黄金与外汇的交易,并负责管理国家外汇、黄金储备。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三)银行的银行,他的业务对象一般仅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他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与企业或居民直接发生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 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 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 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是“发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 值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 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 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 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 各种国际金融活动。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 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 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 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
VS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内容:
1.概况 2.性质 3.主要职能
美联储
联邦储备系统(英语:Federal Reserve System, 简称Federal Reserve或Fed 中国大陆译作“联邦储备系统”、简称 “美联储”
联邦储备系统包括: “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 “联邦准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约三千家会员银行、及三个咨询 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s)
美联储
1.私有 2.不可以发行国债(通过
中国央行
1.公有 2.可以发行国债 3.领导人产生方式(人大
买入和售出国债来执行 货币政策 3.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 (总统提名,参议院同 意,任期14年) 独立与制衡为基本原则
会议决议产生国务院领 导人)
中国政治性色彩浓
1、为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是:a、代理国家财政金库,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 代理政府发行和销售政府债券,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b、作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 代办有关金融业务,如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c、根据政府需要,通过贷款 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为政府筹措资金;d、代表政府参加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和为 政府充当金融政策顾问。 2、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是:a、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管 准备金;b、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办理转账结算和提供清算 服务;c、当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需要资金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时,对其提供贷款或 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 3、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主要内容是:a、依法发行国家法定货币并维护货币的信誉 和货币币值稳定;b、通过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 和活动,使之配合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c、搜集、整理和反映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定期公布,为各有关方面制定政策、计划、措施提供 参考;d、为维护银行客户存款安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等。
1、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
(1)、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2)、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 的依据和手段。 (2)、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6)、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 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 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 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 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 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 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美联储负责履行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是根据《联邦储 备法》于1913年成立的,由全美12个地区的联邦储备银行 组成。

它负责制定美国的货币政策, 包括规定存款准备率、批准贴现率、对12家联邦银行和其 他会员银行及持股公司进行管理与监督。 其作用在于:控制通货与信贷,运用公开市场业务、银行 借款贴现率和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比率三大杠杆来调节美 国经济。
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是以私有形式组织 的行使公共目的的政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 人行或央行 英语:People's Bank of China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 门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国务院的 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 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 受地方政府、政府 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
总行
内设部门 上海总部
分行
驻外代表机构
直属机构
中心支行
各地级市中心支 行及市(县)支 行
以广州市分行为例
广州市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 行
海口中心支行
南宁中心支行
各区中心支行
各地级市中心 支行及市(县) 支行
各地级市中心 支行及市(县) 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1998年12月成立,是中国 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在广东省、海南省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三省(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分行机关 内设38个处部室。下辖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1个,省会 城市中心支行2个,地市中心支行31个,县(市)支行 161个。 广州分行所辖的三省(区)横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 水平的三个阶段,具有“总量大、差异大、对外开放程 度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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