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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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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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司人资[ ]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 按集

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

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

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 按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章工时

第四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 包含) 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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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车司机。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 除项目班子成员) 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 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

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请休假

第九条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

假、丧假、生育假( 护理

假) 、节育假、病假( 工伤假) 、事假。

第十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的员工, 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 工龄已满不满20年的员工, 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 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 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

规定的有关待遇, 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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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排, 也能够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

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 经员工本人同意, 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 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除下列情况外, 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 而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 培训中心员工) ;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 而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员工, 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的员工, 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 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 当年已

在部队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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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 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 放假1天( 1月1日) ;

2、春节, 放假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3、清明节, 放假1天( 农历清明当日) ;

4、劳动节, 放假1天( 5月1日) ;

5、端午节, 放假1天( 农历端午当日) ;

6、中秋节, 放假1天( 农历中秋当日) ;

7、国庆节, 放假3天( 10月1日、2日、3日) 。

第十五条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 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 3月8日) , 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 5月4日) , 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探亲

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 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员工探望配偶, 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 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 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 , 合计假期不

超过40天。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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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 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 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 假期不超过20天。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起算。

第十八条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 员工探望配偶时, 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 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员工在工作地结婚, 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 不在工作地结婚, 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 另加往返路途实

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 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 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 也可在生育时享受, 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 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 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 另加路途实际需

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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