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环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为此,我局紧急召开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并于2005年12月初组织了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但目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日,曾培炎副总理连续两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针对近来化工厂等重污染企业不断发生的排污超标问题,采取硬性措施。曾培炎副总理明确指出,当前环境事故处于高发阶段,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部门的巡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环境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巡查巡检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果断措施,力争将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始发阶段。

二、切实督促企业明示污水排放口,防止偷排偷放

我局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置统一的标志牌。目前,仍有一些排污企业不按规定明示排污口,私设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立即责令其整改。主要化工企业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他企业应于2006年底前完成。定期公布排污口设置情况及企业排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凡1999年后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否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进行“三同时”验收。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暗管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推进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制订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规划。要求化工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造纸、制革、印染等企业也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必须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四、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接受过限期治理处罚,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行停产整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五、严厉打击知法犯法的违法排污企业

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要实行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凡属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一律向社会公布。

六、进一步加强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巡检力度,掌握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对辖区内的自来水取水口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及时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2019年第一期 2019年4月 -1-

一、监测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环通〔2019〕50号关于印发《2019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2018年12月至2019年03月全省共389家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监测结果 2018年12月至2019年03月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共监测389家。其中11家超标,达标率为97.13%。超标企业及 超标项目见下表。 -2-

2018年12月至2019年03月监测超标企业情况明细表 序号行政区 名称 企业名称及监测点位 超标项目/超标倍数 (浓度/标准) 监测日期备注 1曲靖市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烟囱 SO 2 /1.46 (123mg/m3/50mg/m3) 2019.03.18 2玉溪市玉溪北控城投水质净化有 限公司 废水排口 粪大肠菌群/0.37 (13733个/L/10000个/L) 2019.01.10 3楚雄州华新水泥(楚雄)有限公司原料烘干废 气排口 SO 2 /1.46 (1478mg/m3/600mg/m3) 氮氧化物/0.59 (635mg/m3/400mg/m3) 2019.03.19 该厂是 粉磨站 4楚雄州云南一鑫玻璃制品有限公 司 废气排口 氮氧化物/0.62 (1134mg/m3/700mg/m3); 颗粒物/1.24 (112mg/m3/50mg/m3) 2019.02.15 已更名为: 南华云玻 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5红河州河口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 氨氮/0.45 (11.6mg/L/8mg/L) 2019.01.15 6红河州元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总磷/3.2 (2.11mg/L/0.5mg/L) 2019.01.29 7红河州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 司 废水排口 BOD 5 /0.15 (23mg/L/20mg/L) 2019.01.17 8红河州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 公司 锅炉废气排 口 NOx/1.21 (221mg/m3/100mg/m3) 2019.03.20 9红河州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 限公司 锅炉废气排 口 颗粒物/2.2 (64.0mg/m3/20mg/m3) SO 2 /3.56 (228mg/m3/50mg/m3) NOx/0.11 (222mg/m3/200mg/m3) 2019.03.20 10大理州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 2#窑头排口 颗粒物/2.61 (108.3mg/m3/30mg/m3) 2019.01.22 11临沧市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总磷/1.12 (1.06mg/L/0.5mg/L) 总氮/0.5 (22.5mg/L/15mg/L) 2019.03.22 -3-

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调查表

(一)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调查表

0 3 9 6 6 2 3 9 8 1 3 6 2 3 9 8 1 3 4 6 3 9 0

注:标注*的能源,硫份为选填;产品的生产能力保留整数;主要原辅材料实际使用量、以“%”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以“mg/m3”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三位小数;其他指标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李天文填表日期:2011 年 10 月 10 日

单位名称(公章):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代码: □□□□□□□□-□(□□) 工业用 水、排水 情况 调查表 2010年 表号:G103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制[2010]113号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

表 号:G104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113号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 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 3.总投资额(万元) 4.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5.运行费用(万元) 1.编号 2.名称 SZ —01 终端污水处理 2410 1500 110 SZ — SZ — 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6.运行小时 7.耗电量(万千瓦时) 废水实际处理量 8.处理本单位量 9.处理外单位量 7200 57.6 440460 处理方法及主要污染物 1.废水处理设施编号 处理的废水类型 处理方法 10.名称 11.代码 12.名称 13.代码 SZ —01 氮肥制造废水 2 6 2 1 A/O 工艺 4 3 2 SZ — SZ — 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14.名称 15.代码 16.处理效率(%) 17.名称 18.代码 19.处理效率(%) 20.名称 21.代码 22.处理效率(%) 化学需氧量 1 0 1 1 83.33 氨氮 1 0 6 0 92.5 注:①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 ②运行小时和以“吨/日、吨”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整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以“万千瓦时”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李天文 填表日期:2011 年 10月10 日 单位名称: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代码:□□□□□□□□-□(□□) 废水处理设施调查表 2010年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2 4 要求 5 监测 6标准实施监督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工业污染源监测管制办法(暂行).doc

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局 文号:[91]环监字第086号 发布日期:1991-2-22 执行日期:1991-2-2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 第四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按统一技术规范,采取以工业部门监测、排污企业的申报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对所辖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测技术管理的机构,行使环保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监测结果是执法、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应设置具体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岗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有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直辖市和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室,县(区)或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组(或岗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性监测,掌握所辖区域内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负责对各部门、企业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是对本部门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的机构,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利。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本系统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监测站(化验室)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会同环保部门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 个门类39 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工业源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1)和一般 污染源(除表1外其他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表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X〕81号)和《X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电〔X〕23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力度,规范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和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目标 (一)排查评估阶段。 X年6月底,完成有色金属、制糖、化工、铁合金、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印刷、垃圾填埋场等10个重点行业(下称有色金属等10个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排查和评估工作。 X年底,完成其余行业排放排查和评估工作。 (二)整治整改阶段。

X年底,完成有色金属等10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工作;环境执法监管机制更加健全,行政衔接机制更加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三)长效管理阶段。 X年底,开展达标工作效果评估;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覆盖;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三、实施范围和达标评判标准 (一)实施范围。 重点对钢铁、水泥、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制糖、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印刷、垃圾填埋场等15个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达标排放限期改造。 (二)达标评判标准。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要求。 各排污单位要通过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安装在线监控等措施自证达标。环保部门原则上采用执法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用于达标评判,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重点污染源排污量的调查报告范文

重点污染源排污量的调查报告范文 重点污染源排污量的调查报告范文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方针,摸清重点污染源实际排污总量,更好地掌握实际情况,为下一步落实节能减排的措施奠定基础,我调查小组于10下旬对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重点企业进行调查,现调查活动已结束,形成本报告。本次调查以个人意见为主导,不构成权威数字,只有参考价值. 一、调查基本框架及思路本次调查范围为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重点企业,调查主要污染指标为,调查时间为10月下旬。调查技术思路为根据局内各企业资料进行估算;现场调查询问取水管、废水回收、正常产量情况;测算企业实际排水量;取各重点企业监测数据;汇总总结。 二、调查结果本次调查范围内的企业共24家,其中造纸行业16家,漂染行业6家,其它类企业2家,因此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叙述。 1、造纸行业本次调查的16家造纸厂中,盐鸿镇一家纸厂目前已停产,目前实际排污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造纸厂有4家。其中莲下镇一纸厂为生产规模较小而排污量较小的造纸企业,其余厂家分别为溪南镇三家纸厂,均是近期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

莲上镇和溪南镇各有一家纸厂为已有节能减排措施而尚不能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造纸厂。其中莲上的一家纸厂经实施循环和回收等节能减排措施后,用水量可节约为未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前的60-70,但由于其处理后废水浓度较高,排污总量仍然超过控制值。经过推算,如果该厂能加大回收力度,用水量控制到比原来节约80以上,并同时保证处理效果,可以达到控制指标的要求。溪南一家纸厂主要问题在于其节能减排措施运行尚未到位,用水量未见明显降低,而且废水处理效果不佳,如能保证循环和回收措施的运行时间并保证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到控制指标的要求应该不成问题。 除上述7家纸厂外,其余9家纸厂的排放总量均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最高为莲上造纸厂,实际排污总量超过控制计划685吨,最低为振业纸品厂,超过3.7吨。以上造纸厂家排污总量超过控制计划的原因除了其排水量大、回收率低而造成排污量大之外,主要在于其污染处理效果差,处理后废水中浓度大多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2、漂染行业本次调查漂染厂共6家,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从27.2吨到2.6吨不等,年实际排污总量均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其中信泰毛纺染织有限公司从今年开始,已经尝试应用德国环保型;德斯达;煮炼酶除污渗透剂和改造污水处理循环利用等节能减排计划,节水量可达到36.9,其它漂染厂尚无节能减排计划。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方法说明 一、产排污核算方法 1.1 试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缺乏符合规范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测数据的企业。运用该方法计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1.2 方法简介 通过“产品、原料、工艺、规模组合”确定产污系数——通过产污系数与企业当年活动水平核算污染物产生量——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平均运行效率和实际运行率核算污染物削减量——污染物产生量与削减量的差值,即实际排放量,核算思路如图1所示。 图1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思路

1.3计算过程 (1)计算污染物产生量 ①根据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污的主导生产工艺、企业规模(企业生产产能)这一个组合查找和确定所对应的某一个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②根据该污染物的产污系数计量单位:单位产品产量或单位原料用量,填报企业实际产品产量或原料用量。 例如某组合内COD的产污系数单位为:kg/t产品,则计算产生量时需要企业实际产品产量。如果产污系数单位为:kg/t原料,则计算产生量时需要企业原料实际消耗量。 ③利用污染物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 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产品产量(原料用量)(2)计算污染物去除量 ①根据企业对某一个污染物所采用的治理技术查找和选择相应的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 ②根据所填报的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参数及其计算公式得出该企业某一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值)。 ③利用污染物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 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率 =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 (3)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 案 篇一: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NOx排放源通常可以分为固定源(含生活源)、移动源两部分。其中固定源主要包括各种工业炉窑、民用灶具和某些生产过程等,移动源主要是指城市机动车。 根据XX年全国分行业NOx排放清单,60.8%为固定源排放,故本次监测只限于固定源监测。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x排放监测将另列题研究,其结果将及时提供给各地,以便测算生活和移动源排放量。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研究出更加符合实际的NOx排放量监测统计方法和排放参数。 1.监测目的 1)通过本次(为期一年)全国范围内污染源氮氧化物的监测,摸清我国各地区(省、市、县)NOx排放量基数,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目标及总量控制计划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2)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出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业NOx排放系数。 2.监测范围 各级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在选择行业企业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其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生产规模、NOx处理措施和燃料类型。 3.监测内容 包括NOx排放浓度、排放量、有关燃料参数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4.监测方法及频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原有污染源监测计划,如月、季度例行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以及其他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本项工作。监测方法见附件2,监测频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监测)。 5.监测报告 1)企业监测数据:按记录表填写并汇总; 2)各地区NOx排放量估算:根据固定源监测数据及其他源测算分析,合理估算出XX年本地区NOx排放量。 6.数据报送方式 各省级监测站于XX年12月1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件形式)和监测报告(含生活和流动源)报送我站。 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记录表

08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特制定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控制。 3.2环保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重点污染源的管理。 4管理要求 4.1铅烟尘、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排放管理。 4.1.1项目建设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要求选用适于净化产生有害气体浓度的除尘净化设施。多台生产设备使用一台除尘设施的,应在生产设备的抽尘风口上方设置闸板,避免风量损失。 4.1.2上述各种气体污染物的处理通过公司购置的各种除尘净化器进行处置。各车间对除尘净化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环保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除尘净化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应书面通知环保管理部,由环保管理部征得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行。 4.1.4除尘净化设施出现重大隐患而引起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管理部立即对使用车间下达整改通知书,使用车间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备、消除隐患。 4.1.5对产生各类废气的设备(设施)必须设有集气、除尘或回收装置,集尘或除尘罩应设关闭闸板,减少风量损失,以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1.6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与保养按照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执行。 4.1.7环保管理部监测组按规定周期对公司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 4.1.8如出现超标排放,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清原因,进行整改。 4.2含铅酸废水及其它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2.1生产工程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新、扩、改建项目设计时应搞好管道的清污分流,严防超标废水外排。 4.2.2生产工程部负责排污管网的清淤、疏通及维修,管道清淤及疏通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管网畅通。经监测发现外排污水超标时,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将外排废水改进污水站处理,环保管理部会同生产工程部组织人员查明渗漏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由生产工程部实施整改,经监测合格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说明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办法 1、相关条款 1.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1.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是指既属于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同时又属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主要包括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等的废水、水质污染严重、对环境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均有较大危害的排水户,如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屠宰等行业。 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解释) 1.4.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 1.4.2“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 1.4.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1.4.4具体为: 1.4.4.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1.4.4.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1.4.4.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1.4.4.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排水户分类 2.1根据上述规定,将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2.2一般排水户指写字楼、商场、物业服务公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2.3重点排水户共分为8类:化工类、机械类、电子类、制药类、印染类、医院类、光伏类及其它。 3、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水户)的具体界定 设置预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排水户可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4.1日排放污水量500立方米以上; 4.2电镀行业、化工行业、医药行业 4.3印染行业(日排放污水量300立方米以上)或含有浆染工艺的企业 4.4电子类(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5机械类(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6光伏类(日排放污水量300立方米以上) 4.7医院(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8其它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企业。 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初稿(详见附件)

工业污染源的标准化评价(一)

工业污染源的标准化评价(一) 一、从环境质量的新观点出发,任何物质若以不恰当的种类(如自然界原来没有的各种人工合成的新物质、农药等)、数量(大大超过自然容量)、浓度(超过本底很多倍)、形态(如有机汞比无机汞的毒性大得多)、价态(如铬、砷等不同价态的毒性相差很大)、途径(如酚、氰等易生物自净的物质,进入大气比进入水、土的危害就大得多,进入地下水就比进入地表水危害大得多)、速率(超过自净极限能力很多)、运动方式(如噪音、振动等)进入或作用于环境系统,打破环境物质的正常循环和平衡,干扰和破坏生态系统的正常循环和平衡,影响和威胁到人体和子孙后代的健康,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的,就都可能成为“污染物”或“污染因子”,这些污染物或污染因子的来源便称为“污染源”。按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资料《有广泛国际意义污染物的控制与鉴定》规定的污染物有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及综合的共二十八类(1),实际上按照我们前面建立的观点,污染物的种类还要多得多,几乎一切自然界的物质及全部人工合成物质都有可能成为污染物。例如,我们人人每天都要吃“盐”,一般并不认为它也会是一种污染物。而在北京东南郊二百多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每年从化工区排放废水中的酸、碱、盐高达三万多吨,酸、碱最后也中和成盐,占废水总排污染物的76%(2)。盐,也成了北京东南郊一项重要污染物。它污染了河道,在北京淡水河道中发现了咸水藻(初步鉴定)(3);它污染了地下水,使地下水化学类型变异(4),硬度迅速上升(5,6),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粗估达一亿元以上(6)。

人类通过工农业生产、城建、交通、生活、科学活动、军事活动等各种方式,向环境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从总体及发展观点看,则以工业废气、废水、废渣(“三废”)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工业“三废”中所含的污染物种类多、成分杂、数量大、毒性强、浓度高、速率快、难自然降解、连续排放,加上复杂的综合作用、累积作用、富集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入环境系统,参加了大气环流、水循环、元素的循环,进入或作用于生态系统及人体,危及生态正常平衡、人体健康以至遗传因子,造成了当代众所周知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害事件及环境污染疾病和潜在的所谓“文明病”,引起了全人类的关注。为此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各国都形成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管理的庞大体系。因此,环境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及控制,是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首先,又要抓住工业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和控制。 二、工业污染源的评价,是污染源工作三步曲的中间环节,它是在调查基础上的提高,是为控制服务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从千百万种复杂的污染物中查明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源、主要排放方式、途径、特点和规律。所谓“主要污染物”,显然是那些数量大、毒性强、难生物分解、易生物富集、易进入或作用于人体的污染物。根据我国各地污染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经验和我们自己的体会,无论哪个地区,不管污染物的种类多么复杂,经过科学评价后,总是只有上十种主要污染物,它们在总的污染物比重上却占百分之九十左右,这就为污染源的控制、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研究、环境区域规划、环境管理、环境治理、环

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②重污染行业中涉及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1个行业138小类) 食品制造业(C14)—全部20个行业小类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全部4个小类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全部35个小类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全部4个小类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全部18个小类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部分14/17个小类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制糖(1340)畜禽屠宰(1351)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水产饲料制造(1363)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豆制品加工(1392) 蛋品加工(1393)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 纺织业(C17)—部分10个小类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毛条加工(1721) 毛纺织(1722)毛染整精加工(1723) 麻纺织(1730)缫丝加工(1741) 丝印染精加工(1743)毛制品制造(1752) 无纺布制造(1757)其他纺织制品制造(175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部分3个小类 皮革鞣制加工(1910)毛皮鞣制加工(1721)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部分5个小类 纸浆造纸(2210)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手工纸制造(2222)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部分22个小类 水泥制造(3111)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建筑用石加工(3133)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平板玻璃制造(3141)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

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黔环通【2009】19号)

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停(启)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近期,不少企业由于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异常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规范、不及时、不清楚,给环保部门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困难。为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现就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停产减产、技改扩能、定期维护检修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燃煤火电厂需计划性检修或拆除、闲置烟气脱硫设施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省级环保部门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拆除、闲置主要运行设备或相关环保设施的,要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市级环保部门商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其它重点污染源企业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向县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上述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拆除、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需重新启运的,在启运前同样要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做好记录(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企业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按规定向相关环保部门补交书面 报告,其中,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及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随主机调度或其他原因需紧急停运或临时停运的,仍按规定表格形式向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紧急情况或事故消除,企业需重新启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在启运前要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书面报告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格式见附件三),须标明文件编号、文件签发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正文应说明清楚需停(启)运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对应主体设备名称、停(启)运具体时间及原因等。报告送达环保部门要有书面送达签收记录(附件四),若采取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应表明清楚传真时间、传真号码、传真收发人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相关报告登记管理台帐(附件五),并加强现场核实、监督检查工作。 五、一般污染源企业,其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或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的遵照此通知执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目录.doc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 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加工、1722毛纺织、1723毛染整精加工、1730麻纺织、1741缫丝加工、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1743丝印染精加工、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2毛制品制造、1753麻制品制造、1755绳、索、缆的制造业、1754丝制品制造、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1757无纺布制造、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2 毛针织及其编织品制造、1810纺织服装等2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 第四分册内容包括:1910皮革鞣制加工、1931毛皮鞣制加工、1941羽毛(绒)加工、2011

河北省重点污染源

河北省重点污染源 自动监控工作简报 2011年第7期 (总第7期) 河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导小组办公2011年10月18日 省环境信息中心召开 联网设备运营和监控平台建设调度会 2011年10月11日,省环境信息中心召开了自动监控现场端联网设备第三方运营和监控平台建设调度会议。运营方“河北云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汇报了9月份运营工作进展情况,河北新禾科技有限公司汇报了监控平台开发和管理情况,信息中心按照《河北省重点污染源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向运营单位通报了考核情况,对监控软件新增的功能模块进行了检查,肯定了9月份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了磋商,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

是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期间联网设备和省市两级监控平台的运维管理。节假日期间,尤其是十一长假,运维单位和省市两级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要合理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维护好联网设备和监控软件的日常维护,保证在线率节假日期间不下降,部省市三级监控中心数据传输正常稳定。二是进一步明确联网设备运维范围为省厅已发布的1000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1000家重点企业中非省厅组织安装的联网设备由安装单位负责维护,维护标准按照《河北省重点污染源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执行。三是从2010年11月开始省环境信息中心以周报的形式向有关单位报告联网运维、省市两级监控平台和部省市三级数据传输情况。四是进一步加强监控平台企业基础信息添加的准确性。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信息为依据,加强 监控台 企业基础信息填报审核和日常管理。 (省环境信息中心韩纯亮) 2011年第二季度全省30万千瓦以上 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2011年第二季度,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比对

工业污染源执法指南导则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导则 前言:不同的工业行业在原材料(包括燃料和水资源)消耗、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排污节点、环境安全隐患、污染源检查要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制定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可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实现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增加工业污染源监察的能效。 不同工业行业的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要以国家与行业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为执法依据,从不同工业行业的生产工艺、产污排节点、特征污染的产排污规律、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分析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的主要排污环节、特征污染物季产排污特点,确定不同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环境监察要点。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可以使现场监察有更明确的科学性、目的性和针对性。破解企业污染源管理中的问题和违法问题。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可以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环境现场执法参考使用。 1适用范围 2术语 2.1设备 生产使用的主要设备,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生产设备与辅助设备都应介绍。 2.2工艺 行业的主要生产工艺类型简介。 2.3技术 主要的生产技术简介。 2.4风险源 具有直接和间接环境风险的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和场所、贮存设备和场所、运输设备等。 2.5污染源

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他环境污染的设备和场所。 2.6特征污染物 工业“三废”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质及危害。 2.7污染治理设施 行业控制工业“三废”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功能。 3监察工作依据 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1.1 环境保护法律 3.1.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1.3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1 法律 2.1.2 法规(规章) 环境标准 3.2.1 污染物排放标准 3.2.2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3.2.3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2.1 环境质量标准 3.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表2.2-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表2.2-1 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②以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食品制造业(C1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化学原料及化及化学制品(26)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制糖(1340) 畜禽屠宰(1351)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水产饲料制造(1363)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 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豆制品制造(1392) 蛋品加工(1393) 其他末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条加工(1721) 毛纺织(1722) 毛染整精加工(1723) 麻纺织(1730) 缫丝加工(1741)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毛制品制造(1752) 无纺布制造(1757)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毛皮鞣制加工(1931)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手工纸制造(2222)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 建筑用石加工(3133)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 平板玻璃制造(3141)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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